【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南省/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8 0:00:00

邓桂生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桂生,男,195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初中文化,农民,住郴州市苏仙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29日被资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5月26日被资兴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1月11日被资兴市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资兴市看守所。

辩护人雷北翔,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邓桂生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2017)湘1081刑初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1未提出上诉,原审被告人邓桂生对刑事部分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附带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资兴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3日将案卷移送本院。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经查阅原审卷宗及上诉材料,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审理时间26天。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邓桂生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1系亲兄弟。2015年8月21日上午,资兴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与两人有关联的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款纠纷案。当日12时许,休庭后,在资兴市人民法院门口,邓桂生方与邓某1方因言语不和发生肢体冲突,邓桂生用皮带头朝邓某1面部抽打,导致邓某1鼻部受伤。嗣后,经人报警公安民警赶至现场,被告人邓桂生等人便离开了,原告人邓某1则前往资兴市第一人民医院就医。

2016年11月3日,经湘南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1的双侧鼻骨骨折成立,属于轻伤二级。2017年7月25日,湖南正宏司法鉴定中心就邓某1的本次损伤(金属皮带头打击)与其两侧鼻骨骨折的因果关系进行了鉴定。分析认为,鼻骨位置表浅,骨质较薄,直接外力极易引起骨折,根据原告人邓某1受伤部位,伤痕形态特征分析推断,该处损伤可由钝器打击形成(如金属皮带头之类),并应有足够的打击力量,故邓某1的双侧鼻骨骨折系外力打击所造成。综上,该中心的鉴定意见为邓某1的双侧鼻骨骨折与外伤有因果关系,可由钝器打击造成。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1于2015年8月21日至资兴市第一人民医院就医,医院诊断为:1、头面部软组织挫裂伤;2、左鼻骨骨折。2015年8月21日、22日,邓某1至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就医,花费门诊医疗费共计1953.4元。2015年8月22日,邓某1至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平扫影像学检查,关于其鼻部的检查印象为,考虑左侧鼻骨局部凹陷骨折,建议CT-3D检查。2015年9月1日,邓某1至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三维重建影像学检查,检查印象为双侧鼻骨骨折,左侧稍错位、塌陷。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报警案件登记表证明,本案由卜某1于2015年8月24日报案至公安机关。

2、现场勘验笔录证明:本案案发地点的现场环境等情况。

3、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邓桂生于2015年9月28日被抓获归案的情况。

4、病历资料证明,邓某1至资兴市第一人民医院和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就医检查的情况,以及经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三维重建影像学检查,邓某1双侧鼻骨骨折,左侧稍错位、塌陷等。

5、湖南湘南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湘学司某[2016]临鉴字第1801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和湖南正宏司某中心[2016]临鉴字第52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2016年11月3日,经湘南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人邓某1的双侧鼻骨骨折成立,属轻伤二级。2017年7月25日,经湖南正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人邓某1的双侧鼻骨骨折与外伤有因果关系,可由钝器打击造成。

6、证人邓某2的证言证明:2015年8月21日9时许,因为我儿子李某32011年4月3日的交通事故赔偿款被雷北翔、邓某3侵吞了,我将雷北翔、邓某3起诉至法院。11时30分休庭时,我跟我爸爸邓某1、老公卜某1走到门口的时候,我叔叔邓桂生、邓某3、邓某4及五名陌生男子一起围殴邓某1,对他拳打脚踢,邓桂生拿身上取下来的皮带头抽邓某1。我看到这个情况后,我就冲上去拉架,邓某3就用拳头打了我眼眶一拳,我在倒地的过程中,邓桂生一拳打到我的太阳穴,邓某4打了我胸口两拳,我就昏迷过去了。

7、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8月21日中午,我在资兴法院安检门口,看到有人在相互殴打,有个上身没有穿衣服的男子用拳头打一名妇女,还有一个年纪大些的男子使用皮带抽打,朝一个年纪比较大的人面部打去。有一个男子,应该是这名妇女的老公,看到这个情况后,就抱起躺在地上的妇女。双方在打的过程中,有个年纪大一点的妇女就叫他旁边的亲戚报警。我看到一个人被皮带打出了血。当时场面很混乱,我就叫他们别打了。没多久,派出所的民警就赶到现场了,及时将受伤的人送往医院接受治疗了。

8、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2015年8月21日,因为一次交通事故的赔偿金被邓某3侵占了,就在资兴市法院打官司。打官司的过程中,邓某4叫了几个社会上的人来,被法警赶出去了。打完官司后,我们一起出来,邓某4的父亲邓桂生跟邓某1在吵架,吵架过程中邓桂生用拳头打邓某1,我就拦架,叫他们别打。我拦不住,邓某2过来劝架,邓某4、邓某3看到邓某2过来,就围着邓某2打,把邓某2打倒在地,晕了过去。邓某1看到自己的女儿被打伤后,就准备跟他们拼命,拿着自己的鞋子,打去邓桂生三父子,邓桂生拿自己的皮带和他儿子邓某4递给他的皮带去抽打邓某1,打伤了邓某1的鼻子及手部,邓某2被邓某3、邓某4打伤头部、胸部及腿部。

9、证人田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8月21日,因为一次交通事故的赔偿金被邓某3侵占了,就在资兴市法院打官司。在打官司过程中,邓某4叫了二三个社会上的人来,在法庭内闹事,被法警赶出去了。在休庭的时候,法院的人就要邓某3等人先走。邓某3等人走后,我们就出去了,邓桂生一家就在门口等我们,邓桂生跟邓某1吵了几句,邓桂生就打邓某1,邓桂生先用拳头打了邓某1头部几拳,然后抽出裤子上的皮带,用皮带抽打邓某1,邓某1鼻子、左手中指受伤。邓某1的女儿邓某2就想拦住邓桂生,被邓某3、邓某4看到了,便被他们打倒在地,左眼、胸部被打伤。

10、证人邱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8月21日,因为一次交通事故的赔偿金被邓某3侵占了,就在资兴市法院打官司。在打官司过程中,邓某4叫了七八个社会上的人来,被法警赶出去了。休庭时,我跟邓某1、邓某2、卜某1、田某、李某1以及邓桂生一家人就一起出去。在法院门口到马路上的时候,邓桂生跟邓某1吵了几句,邓桂生用皮带抽打邓某1脸部和头部,邓某1被打倒在地,邓桂生用脚踢邓某1。打架的同时,邓某2被邓某4、邓某3打倒在地,邓某2的老公卜某1看到这个情况后,就在地上抱着邓某2。后来就有人报了警。

11、证人邓某3的证言证明:2015年8月21日12时许,我们从法院开完庭出来。在资兴市人民法院门口,我弟弟邓某4就看到了卜某1,因为在去年,卜某1弟弟砍了邓某4,于是,邓某4就想把卜某1扭送到五里牌派出所,邓某4拖住卜某1的时候,卜某1不愿意去。然后,我伯伯邓某1就抓住邓某4的衣服,说要和邓某4拼命,还打了邓某4。然后,我父亲邓桂生就过去扯住邓某1的双手,邓某1就用脚朝邓桂生胸口踢了两脚,邓桂生用手打了邓某1颈部两拳。接着,邓某1就用鞋子来打邓桂生,邓桂生就从身上抽出皮带来打邓某1,邓某1的鼻子就出了血。邓某1的女儿邓某2想来打邓桂生,但被我扯住了。接着,邓某2第二次来打邓桂生,邓桂生就打了邓某2两拳,邓某2就自己倒在地上,邓桂生见邓某2倒在地上耍赖,就用脚踢了邓某2两脚,邓某2用手扯住邓桂生的衣服,用脚踢邓桂生。看到邓桂生被打,我就用拳头朝邓某2的肩膀打了一拳。然后,邓某2的老公卜某1就来打我,我就用手朝卜某1打了一拳。后来双方被扯开了。

12、证人邓某4的证言证明:2015年8月21日9时许,因为一次交通事故的赔偿金,我哥哥邓毛国与我伯伯邓某1在资兴市法院打官司,直到12时许,法院休庭的时候,我就看到我堂姐邓某2的老公卜某1。因为去年8月,卜某1砍了我后背三刀,我就想把他扭送到五里牌派出所。当时我抓住卜某1的时候,卜某1不愿意去,旁边的邓某1就抓住我的衣服,我就跟邓某1说,我不是跟你打架的,我是来把卜某1扭送到派出所的。之后,我父亲邓桂生就过来跟邓某1理论。然后,邓某1就踢了邓桂生胸口两脚,邓桂生就说,我小时候就没跟你打过架,现在你还打我。邓某1的女儿邓某2就跑过来抓住我的衣服,我的衣服被邓某2扯了下来,邓某1抓住我的手也松开了。之后,邓某1就拿起自己脚上的鞋子来打邓桂生,邓桂生就抽出自己的皮带来抽打邓某1。在相互扭打过程中,邓某2想来帮他父亲,但被邓桂生打了头部两拳,就倒在地上。我见此情况后就报了警,没多久,派出所民警就赶到现场了。邓桂生胸口被邓某1打伤,脖子被邓某2抓伤,邓某1被邓桂生用皮带打伤鼻子,邓某2被邓桂生打伤头部,造成眼睛受伤。

13、证人卜某1的证言证明:2015年8月21日10时许,因为一场交通事故的赔偿金被邓某3侵占了,在资兴市法院打官司。在打官司过程中,邓某4带人来法庭闹,被法警赶出去了。邓某4及带来的一些人就在法院门口等,一直等到中午12时许,我们休庭。我们走到门口,邓某4和他带来的一些人看到邓某1,就围着邓某1追打。于是,我老婆邓某2就拖住邓桂生不让他打我岳父邓某1,反而遭到邓某4一行人的围打。看到这个情况不对,我就报了警,在围打的过程中,我看到邓某2被邓某4等人打倒在地,我就冲上去抱着我老婆,我也被邓某4等人用拳头打了很多下。我当时就看到邓桂生用几根皮带抽邓某1,邓某3等人就对邓某1拳打脚踢。然后律师就在旁边说,别打了。邓某3、邓某4就冲上去推了律师几下,还对律师拳打脚踢。

14、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明:8月21日的报告是CT平扫,层厚较宽,5-10mm之间,9月1日的报告是CT三维重建,扫描层厚较薄,1.25mm,对细微情节显示更清晰。当时邓某1的受伤部位是鼻部左侧,可能累及到右侧,所以CT三维重建也是显示右侧骨折较轻微,左侧骨折明显,但是也不排除之后二次伤害。

15、证人谷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8月3日,邓某1来到郴州市科诚司法鉴定所做伤情鉴定时,我们要求他做了三维CT。外力作用造成左侧鼻骨骨折是有可能伤到右侧鼻骨,甚至导致右侧鼻骨骨折。外力致鼻骨左侧是否会致使左右两侧鼻骨要看这个外力大小,我们鉴定所则以三维CT为准。三维CT简单说就是三维重建,重建图像层厚1.25mm,层距1.25mm,形象地说,三维CT是立体的多角度,多层扫描。三维CT和普通CT区别在于普通CT是平面扫面,三维CT是三维重建。三维CT可以发现普通CT发现不了的骨折。

16、被害人邓某1的证言证明:2015年8月21日9时许,因为一起交通事故的赔偿金,我外甥雷北翔跟我侄子邓某3侵吞了这笔赔偿金,所以我起诉雷北翔和邓某3。在11时休庭的时候,我弟弟邓桂生跟他的两个儿子邓某3、邓某4叫了五六个社会上的人,在法院门口等休庭。我跟我女儿邓某2、女婿卜某1来到法院门口,邓某4看到我就冲过来,用拳头打了我背部五六下,然后邓桂生就把身上的皮带取来,用皮带抽我,鼻骨跟手指被打骨折了,耳朵后面被打开了一道口子。邓某3也踢了我屁股五六脚,于是我的律师就在旁边叫邓桂生、邓某3等人不要打了,邓某4听见后,就用脚踢了我律师两脚,我就听见有人报警了。没多久,派出所民警就赶到现场了。

17、辨认笔录证明:邓某1、李某1辨认出被告人邓桂生的情况。

18、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发药清单和收费明细清单证明:2015年8月21日、22日,邓某1至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就医,花费门诊医疗费1953.4元。

19、被告人邓桂生的证言证明:2015年8月21日12时许,邓某1一家从资兴市人民法院侧门出来,我们一家人就跟着过去。出来后,我小儿子邓某4就找到邓某1的姓卜的女婿,说上一次打邓某4一事怎么处理。邓某1看到这个情况就上前去扯邓某4的衣服,把邓某4的衣服扯烂了,还说要跟他玩命。我见到后,就上前去扯邓某1的双手,邓某1就用脚朝我胸口踢了一脚,我还手打了邓某1的头部。邓某1的女儿邓某2用拳头朝我背上打了一拳,我也用拳头朝邓某2身上打了一拳,将她打倒在地,邓某2的丈夫走过来,我就动手打了邓某2丈夫的背上一拳。邓某1蹲在地上把鞋脱掉后,用鞋朝我背上打,我一气之下就把身上的皮带抽出来,用皮带头朝邓某1的头部打去,具体打到哪个位置我就不清楚。之后,就被人扯开了。

20、户籍资料证明了被告人邓桂生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1的年龄等身份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桂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邓桂生的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1经济损失2253.4元,依法应予以赔偿。综上,原审法院遂判决:一、被告人邓桂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被告人邓桂生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253.4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1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上诉情况

上诉人邓桂生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邓桂生认罪、悔罪,且其家人已经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原判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已在一审开庭时当庭宣读、出示并质证,本院对原审判决质证的证据和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邓桂生认罪悔过,且邓桂生及家属赔偿了被害人邓某1全部经济损失2253.4元,邓某1请求本院对邓桂生从轻处罚。该事实有邓桂生的认罪悔过书、谅解协议书、收条、问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邓桂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二审审理期间,邓桂生认罪、悔罪,且其家人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邓桂生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决定在原判基础上再对其从轻处罚,并根据郴州市苏仙区县司法局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对其适用社区矫正。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维持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2017)湘1081刑初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对上诉人邓桂生的定罪部分及第二、三项;

二、撤销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2017)湘1081刑初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对上诉人邓桂生犯故意伤害罪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邓桂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为终审判决。审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建湘

审判员龙丽莎

审判员王薇

法官助理程湘

二一八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谢紫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