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判认定,刘某3(另案处理)家与被告人刘新建家东西相邻,被告人刘新建因建房一事与刘某3家发生纠纷,后经村干部调解未果。2017年1月28日(2017年农历正月初一),被告人刘新建在垒其家东墙时又与刘某3家发生口角,13时20分许,双方在刘某1超市门口的马路上发生撕打。撕打过程中,被告人刘新建用匕首将刘某3之子刘鹏辉腹部扎伤。2017年2月5日,商水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对刘鹏辉此次的损伤,作出(商)公(物)鉴(伤)字[2017]008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刘鹏辉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商水县公安局委托周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刘鹏辉的伤情程度进行重新鉴定,2017年6月5日,周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作出(周)公(刑)鉴(伤检)字[2017]386号鉴定书,对刘鹏辉的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被害人刘鹏辉受伤后于2017年1月28日至2月17日在商水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天,花医疗费24983.23元。经周口三川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刘鹏辉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伤残。鉴定建议,自受伤之日起给予被鉴定人刘鹏辉误工期限150日、护理期限60日、营养期限60日。
另查明,被告人刘新建的母亲于某在此纠纷中受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被告人刘新建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商水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及匕首照片、商水县人民医院证明一份、商水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情况说明一份。
2.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1(超市老板)证言:大年初一下午1点多,我当时在超市门口坐着玩手机,看见刘新建拿着一把刀从家出来往北走,刘新建的妈让我把刘新建拉回家,我刚把刘新建拉到他家门口,刘某3的大孩子刘某4一手拿着木锨,另一手拿着棍跑过来了,刘某3的另外两个孩子这时也跑过来了,几个人就和刘新建打了起来,不知道谁把刘新建的闺女碰倒了,我去把刘新建闺女扶起来后,看到刘鹏辉用手捂着肚子在那站着,肚子上扎着一把刀,我就赶紧打了120了,这时刘某4他们几个正和刘新建一家子打在一起,过了一会,刘某3也过来了,后来刘某3的媳妇也过来了,他们打着就打到沟里去了,我一直在那看着刘鹏辉的,没有过去看他们怎么打的,派出所的来了之后,他们才不打的,派出所的人直接把刘新建带走了。刘某3的干儿子和几个人把刘鹏辉送去医院了,俺庄的人把刘新建的妈和刘新建的媳妇从沟里抬到他家三轮车上,后来120车过来后拉医院去了。双方参与打架的,我刚开始看见的有刘新建和刘新建的妈,还有刘某3的三个儿子,其他的我就不知道了。刘某3的干儿子我不知道叫啥名字,只知道是秦皇庄付庄的。我经营超市的摄像头录下了打架过程。
(2)证人刘某2(刘某3二儿子)证言,大年初一,下午1点多的时候吧,刘东建在他家里盖房子,我们两家因为盖房子这个事还没有协调好,所以我妈不让他盖,我当时在屋里吃饭,我听到我妈和刘东建的对骂声后,我就出去上二楼了,我上去之后对刘东建说:“你不能盖,现在这个事情乡里和土管局还没有协调好。”刘东建说:“我想咋盖咋盖,你咋恁性,我拿刀子捅死你。”然后我弟兄三个就出去找他理论,刚开始我们在超市北边桥那站着,后来看见刘东建拿着一把刀子,我哥刘某4拿着棍和木锨跑过去了,我和刘鹏辉也跟着过去,因为我过去的晚,我到跟上就开始和刘东建夺刀子,我、刘鹏辉,还有一个胖胖的年轻人在和刘东建撕扯的过程中,刘东建用刀子扎刘鹏辉肚子上了,之后刘鹏辉就捂着肚子不动了,为了防止刘东建再拿刀伤人,也为了防止他逃跑,又发生了争执,后来打到沟里面了,因为场面比较乱,我也说不了具体咋打的了,后来派出所的过来了,我们就不打了,我们家人把刘鹏辉送医院后,我和我爸在现场呆了一会,就也去医院看刘鹏辉了。刘鹏辉被刀子扎住肚子了,额头上也被刀划了一道。我们打架我爸妈、我们弟兄三个,还有一个胖胖的年轻人是谁我不知道。整个过程中我就和刘东建夺刀子,其他谁也没打。我们家的除了刘鹏辉伤最重,别的也都有伤,但不重,刘东建他们家是否有伤,我不知道。
(3)证人刘某3证言,大年初一吃中午饭的时候,因为宅子的原因,刘新建拿着瓦刀在墙上垒墙头,俺家里不让他垒,说这事大队没管好,等管好了再让他垒,后来刘新建说他自己的房子想咋盖咋盖,然后刘新建出嘴就骂人,后来发生争吵,互相骂,我二儿子刘某2说刘新建:“你咋恁厉害,大队没管好,你盖。”刘新建出嘴:“我想咋盖咋盖,你再说我拿刀子弄死你。”再后来,我儿子恼了,刘新建让我儿子出去,然后我的三个儿子就出去了,出去之后在俺村马路边上就打了起来,我去了之后,我三儿子刘鹏辉被刀子扎住肚子在地上躺着,我当时看着生气,就和刘某5撕打了一会,后来李亚杰说赶紧给鹏辉看病,又过了一会平店派出所的人过去了,问问情况之后,把刘新建带走了,之后我儿媳妇他们把鹏辉送医院看病去了,我们都回家了。
(4)证人刘某4(刘某3大儿子)证言,2017年1月28日(大年初一)13时许,刘东建在他家里盖房子,俺两家是隔墙邻居,我妈说“去年的事还没有说清呢,今天是大年初一,恁先别盖”。刘东建就开始骂人,并往俺家院子里扔砖头,我也往他家院子里扔了一个砖头。刘东建说“走咱都出去”。我左手惦着木棍、右手惦着铁锨从家里出来了,跑到刘东建家门口的路上,刘东建手里惦着一把菜刀在他家门口,他妈把铁锹从我手里夺走了,我惦着木棍和刘东建打了起来,刘东建手里惦着刀,刘鹏辉、刘某2随后就到了,我、刘鹏辉和刘某2一起围着刘东建打,刘东建捅了刘鹏辉的肚子一刀,然后刘东建的父母和我老婆把我拉到一边,我和他父母、老婆对打起来,打着打着我们都到沟里去了,刘某2和刘东建在沟里打了起来,刘东建的父母、老婆和我在沟里也撕打起来。后来我打电话报警了,警察去了。刘东建用刀砍刘鹏辉的额头一刀,捅肚子一刀。
(5)证人于某(刘新建母亲)证言,大年初一吃过中午饭,我儿子刘新建给俺家东墙补豁子时,刘某3一家子就开始骂,不让俺弄,还说再摸墙头,就弄死俺,新建给他们对骂了几句,刘某2说上西地弄死恁,新建见刘某3的三个儿子拿着棍跑出来了,就也跑到大门口,我和俺丈夫也跟着出去了,到门口时,刘某3的大儿子刘某4一手拿着棍,一手拿着木铁锹先跑过来了,我上去把刘某4手中的木铁锹夺了下来,刘某4就用木棍去打新建,这时刘某3的三儿子刘鹏辉也过来了,我拦刘某4的时候,他一脚把我踹倒了,然后刘某3的二儿子刘某2也跑过来和新建打在了一起,我儿媳杨某过去拉刘某4时,刘某3的干儿子跑过来,一脚把我儿媳踹倒了,然后刘某3手里拿个棍也过来了,和我丈夫打在了一起,并打了我一拳,因为当时非常乱,刘某3的媳妇不知道啥时候过来的,打着打着打到沟里去了,我也不知道该咋描述了,到最后我被打的躺在沟里不会动了,咋上来的我都不知道,后来派出所的过来了,把我儿子新建带走了,我家人打的120,把我和我儿媳妇杨某拉医院了。
(6)证人刘某5(刘新建父亲)证言,大年初一吃过中午饭,我儿子刘新建给俺家东墙补豁子时,刚一动砖头,刘某3一家子就开始骂,并说让新建下来,刘某3的三个儿子拿着棍和木铁锨就跑出来了,新建拿着一把刀子出去了,我和俺家里就让我邻居刘某1把新建拉回家,玉峰正拉的时候,刘某3的大儿子刘某4就一手拿着棍一手拿着木铁锨跑过来了,俺家里于某上去把木铁锨夺了回来,刘某4就拿着棍打新建,这时刘某3的三儿子刘鹏辉也过来了,并把俺家里一脚踹倒了,刘某3的二儿子刘某2也跑过来打新建,我上去拉,刘某4就开始打我,这时刘某3的干儿子也过来了,他和刘鹏辉、刘某2一起打新建,后来刘某3和他媳妇也过来了,我们就打在了一起,最后又打到沟里面,刘某4的媳妇也过来打我了,因为场面太乱,我也说不了到底谁和谁打在一起了,我家里于某和儿媳杨某被打倒在沟里不会动了,后来不知道谁报的警,派出所的人过来了,把我儿子新建带走了,刘某3家的人都走了之后,我家的人打的120,把我家里和我儿媳送医院了。
(7)证人杨某(刘新建妻子)证言,大年初一吃过中午饭,我丈夫刘新建准备给俺家东墙补豁子时,刚一动砖头,刘某3一家子就开始骂,骂着骂着,刘某3的三个儿子拿着棍和木铁锨就跑出来了,新建拿着一把刀子也出去了,因为我抱着娃的,就没出去,后来我出去时,看见新建在和刘某3一家子对骂,超市的老板拉着新建往俺家走,刚到家门口,刘某3的一个儿子就一手拿着棍一手拿着木铁锨跑过来了,俺婆婆于某上去把木铁锨夺了回来,那人就拿着棍打新建,这时刘某3的另外一个儿子也跑过来了,先把俺婆婆踹倒后就去打新建,然后刘某3的另外一个儿子和他家的客也都过来了,一起打新建,我见其中一个人在打俺公公,我就上去拉,那人连我也一起打了,后来一个胖胖的年轻人过来一脚把我踹倒在地,再后来就打到沟里去了,因为我是年前腊月二十九刚和刘新建结的婚,刘某3的几个儿子我也不知道叫什么,反正就是他的儿子和他家的那个客打的我,最后我和我婆婆都被打的躺在地上不能动了。后来派出所的人过来,把我丈夫带走之后,我家人打的120,把我和我婆婆送到医院了。
(8)证人刘某6(平店乡刘楼村村主任)证言,我与刘某3、刘某5没有亲属关系,刘某3和刘某5一家盖房纠纷我知道,当时我们村里还给他们管了。去年刚收过麦的时候,当时天正热,刘某5家盖房子的,刘某3不让他盖,说是刘某5占他家的地了,还说不能让刘某5家盖太高,还不能让刘某5家房子的水往他家流。后来我和村支书给他们又重新量了量,刘某5并没有占刘某3家的地,又给他们协调协调,当时也达成一致意见了,说的是刘某5家的旁房不能超过第一层房子的高度,把他家的出水口也往西流。后来不知道因为啥又闹起来了。我们村盖房子一般是留出24公分的宽度,不过这在两家的关系,有关系好的也不留,直接挨着盖。
3.被害人刘鹏辉陈述,农历大年初一下午,我家和刘新建家因为盖房子的事生气了。后来我们就出去了。我和我二哥刘某2先过去的,就在俺庄小卖部门口南边一点,我过去之后到刘东建跟前,刘东建就拿刀扎着我了。当时刘东建的妈先打的我大哥刘某4,我和我二哥看见刘东建手里拿的有刀子,我们就过去给他夺刀子,我上去用两手搂着刘东建的脖子,然后他拿刀扎住我了,后来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
4.被告人刘新建的供述,2016年8、9月份,我家在东边墙头上加几层砖头准备盖平房,刘某3说我家多占他家的地方啦,因为这我们两家生气啦,后来经过乡里、平店派出所处理,最后也没有处理好。2017年1月28日13时左右,我准备把我家东墙上的豁子补齐,刘某3的妻子站在他们家的平房上就对我说:“你一点都不能再往上垒啦。”然后刘某3的二儿子刘某2站在他们家平房上就开始骂我,这时刘某3的大儿子刘某4在他们家院里用一块砖头转我,但没有砸到我,紧接着刘某3的妻子从平房上下来啦,她用一块地板砖砸我,也没有砸到我。这时我看见刘某2掂个棍就出大门,我想着就是冲我过来的,我就从墙头上下来,当我下来时,我就看见刘某3、刘友、刘某2、刘鹏辉、刘某3的妻子及刘某3家的客人(我不认识)已经到我家大门口啦,我看见刘某3的三个儿子手里都拿的有棍,我就从我家偏房里拿出来一把刀,然后我掂着刀从家里出来到门前的路上,我村的刘某1过去劝我,刘某4用棍朝我右侧的脑门上打了一棍,刘某2抓住我的衣服,这时刘某3的三儿子刘鹏辉就用棍朝我身上打,之后我就用刀子朝刘鹏辉的肚子上扎了一刀,好像是扎左侧的肚子上,刀子我没有拔出来,我就挣脱跑,但我没有跑出来几米,就被刘某3的大儿子、二儿子把我按倒在地上,因为当时很乱,我没有看见是谁打的俺父亲、母亲及我妻子,我母亲和我妻子被他们打到沟里不会动啦,到后来不知道是谁报的警,派出所的人去到后,刘某3的家人还在骂,派出所的人不让他们骂,他们才停止。后来我被派出所的人带走啦。后来的情况,我就不知道啦。
5.鉴定意见:
商水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2份:(商)公(物)鉴(伤)字[2017]0081号刘鹏辉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商)公(物)鉴(伤)字[2017]0106号于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周口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2份:鉴定结论与上述鉴定意见一致。
6.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
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光盘,显示案发时双方打架过程。(当庭播放)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鹏辉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1.身份证复印件、商水县人民医院住院收费票据1张,金额24983.23元;
2.河南同和堂医药有限公司发票5张(金额953元);
3.周口市中心医院门诊收费票据3张(1118.69元);
4.河南盛康药业有限公司县城第十八分店证明1份(金额3000元)
5.商水县人民医院患者费用汇总清单复印件4页(合计金额24983.23元)
6.商水县人民医院病例复印件1份21页;
7.周口三川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
8.周口三川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费票据1张(金额1300元);
9.周口市专科病医院门诊收费票据1张(金额310元)。
10.北京市大唐首邑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证明1份。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商水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刘新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最后判决:一、被告人刘新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被告人刘新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鹏辉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共计人民币64016.63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鹏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四、对侦查机关扣押的被告人刘新建作案工具匕首一把,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