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维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17)川0116刑初468号刑事判决的第四项,即:四、被告人候国伟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二、撤销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17)川0116刑初468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即:一、被告人胡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被告人冯学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三、被告人周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彬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5日起至2020年7月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执行。)
四、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学双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8日起至2019年11月1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执行。)
五、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折抵自2016年11月18日起至2016年12月23日的羁押期限36天后,刑期自2017年3月27日起至2019年2月1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