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福海,男,197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乐平市人,小学文化,住乐平市。因本案于2016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金华市看守所。
辩护人章丽芳,浙江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男,196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系被害人王某2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女,196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害人王某2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方某4,男,198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系被害人王某2之夫。
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方某1,女,200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害人王某2之女。
被上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方某2,男,201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害人王某2之子。
被上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方某3,男,2014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害人王某2之次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