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育平,化名“张杰”,男,197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户籍地景宁畲族自治县,案发前住江西省铅山县。因本案于1995年10月30日经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被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安局上网追逃,2017年5月28日被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安局抓获并执行逮捕。现押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看守所。
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李俊,浙江翰志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周婴,男,197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户籍地景宁畲族自治县。因犯故意杀人罪于1996年5月28日被浙江省丽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6年8月21日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缓刑。现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立林,男,197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户籍地景宁畲族自治县。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6月20日被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现住福建省南平市光泽县。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峰,男,197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丽水市人,户籍地丽水市莲都区。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3年11月12日被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现住丽水市莲都区。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兰某,男,1953年7月22日出生,畲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户籍地景宁畲族自治县,现住景宁畲族自治县。系被害人刘某2之父。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女,195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户籍地景宁畲族自治县,现住景宁畲族自治县。系被害人刘某2之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