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6/1 0:00:00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内蒙古俪黎玛莲娱乐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内01民初649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波,山东诚功(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杰,山东诚功(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俪黎玛莲娱乐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诉被告内蒙古俪黎玛莲娱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俪黎玛莲娱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音集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波到庭参加诉讼,俪黎玛莲娱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音集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俪黎玛莲娱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2、判令俪黎玛莲娱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3、被告负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音集协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依法代表音像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包括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人在内的众多海内外音像、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与原告签订合同,将其音像、音乐作品的著作权授予原告管理。原告根据著作权人授权和法律规定,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著作权的授权和诉讼活动,有权起诉侵权行为人。2012年3月6日,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滚石公司)与原告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将其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信托给原告管理,原告有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的权利。国家版权局早在2006年即公告了《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规定: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支付音乐作品、音乐电视作品版权使用费。被告作为卡拉OK经营者,违反国家版权局有关规定,未经原告授权,也未经滚石公司授权,在其经营的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著作权人为滚石公司的MTV音乐电视作品,其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放映权,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特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俪黎玛莲娱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音集协提交的由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音集协监制的出版物《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包含了20部涉案作品在内的367首MV音乐电视作品,上述出版物外包装封面显示:”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归属于滚石公司,国权音字01-2013-0484号,新出音进字(2013)534号”等字样。
2012年3月6日,滚石公司(乙方)与音集协(甲方)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包括20部涉案作品在内的367部MV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托给音集协管理,上述权利包括乙方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且有权做此授权的权利;音集协依本合同取得的授权仅限于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音集协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在行使上述权利范围内,音集协有权以自己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滚石公司以音像节目登记表的形式将其授权给音集协的所有音像节目进行登记;授权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滚石公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同日,滚石公司委托滚石(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代其向音集协申报音像节目登记表。2015年1月28日,滚石公司出具声明,根据合同第九条约定,滚石公司同意《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自动顺延三年,直至2017年12月31日。
2017年8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公证处公证人员依音集协的申请,来到呼和浩特市××区号的LiLi玛莲进行证据保全。首先,该公证处公证人员对摄像设备进行了检查,保证可以正常拍摄;随后公证人员及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进入该KTV的212包间进行消费,由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现场操作包房内的歌曲点播机,点播了涉案20首音乐电视作品,并同时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对上述歌曲的播放画面进行了全程摄像。公证处对上述取证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对录像带刻录成光盘后予以封存。
另查明,俪黎玛莲娱乐公司注册成立于2016年10月19日,许可经营项目:室内娱乐活动;餐饮服务,酒吧服务。
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音集协提交的DVD专辑《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出版物、(2015)呼仲证内字第1238号公证书、(2017)内证民字第2550号公证书、工商查档信息、公证费发票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以上证据业经开庭审查,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依据音像制品《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内、外包装版权声明内容,在无其他相反证明的情况下,滚石公司系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授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本案原告音集协是经批准依法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并与涉案20首音乐电视作品的权利人滚石公司签订了著作权授权合同,在该授权合同的有效期内有权在中国大陆地区管理涉案20首音乐电视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仅限卡拉OK经营场所),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上述权利受到侵犯而提起诉讼。经审查,音集协与滚石公司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在有效期内,且也没有证据表明音集协已经将相关权利转让或者独家许可给他人,故音集协有权就涉案20首音乐电视作品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俪黎玛莲娱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的KTV包房内设置了卡拉OK点播机,其中已经预置了相关的曲目,消费者只需在点播机上自行操作,即可通过包房内的电视屏幕播放其选定的曲目。显然,俪黎玛莲娱乐公司的这种行为系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音乐电视作品进行营利的行为,行使了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放映权。经比对,音集协公证取证的20首音乐电视作品属于以摄制电影的方法制作的作品。
鉴于被告提供上述20首涉案曲目的点播服务未经相关著作权人的授权,也未支付报酬,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放映权,应向取得著作权人授权的音集协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由于音集协未提供证据证明著作权人因俪黎玛莲娱乐公司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及俪黎玛莲娱乐公司因侵权所得利益,本院依法适用法定赔偿。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发行时间、传播范围及被告的经营情况、侵权情节等因素,本院酌定俪黎玛莲娱乐公司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内蒙古俪黎玛莲娱乐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即立即删除其KTV曲库中的《一生最爱的人》等20首歌曲(详见附件一);
二、被告内蒙古俪黎玛莲娱乐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元;
三、驳回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60元,由内蒙古俪黎玛莲娱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艳
审判员何玉山
审判员靳宝维
二○一八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张宇
附件一:被告应予删除的20首歌曲
序号歌单曲名演唱者1滚石一生最爱的人伍佰2滚石爱是一道光芒徐怀钰3滚石我不想一个人徐怀钰4滚石飞起来徐怀钰5滚石水晶徐怀钰任贤齐6滚石爱相随周华健7滚石花心周华健8滚石其实不想走周华健9滚石让我欢喜让我忧周华健10滚石我是真的付出我的爱周华健11滚石有没有一首歌会让你想起我周华健12滚石WakeUp周华健13滚石不愿一个人周华健14滚石刀剑如梦周华健15滚石你喜欢的会有几个周华健16滚石浓情化不开(粤)周华健17滚石怕黑周华健18滚石亲亲我的宝贝周华健19滚石求婚周华健20滚石我愿意去等周华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