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远群,女,196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申远群女儿):邱洁,198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古宋镇东大街4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宏,宜宾市翠屏区叙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焰红,女,197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屏山宏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屏山县新发乡群力组。
法定代表人:申远群。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宜宾兴宜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屏山支行,住所地屏山县新发乡石盘工业园区屏山大酒店附属楼一楼。
负责人:夏群。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梅,女,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妍,女,公司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