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5日2时许,上诉人李文学与被害人杨某2酒后在下关镇玉龙村三社与文华路交叉口发生争执,李文学将杨某2打倒在地,并用脚踢杨某2头、胸等部位后抛弃在附近的垃圾箱内,随后,李文学又两次返回垃圾箱旁用拳头及砖块猛击杨某2头部致死亡后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清楚,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6年12月15日7时30分,梁某打110报警称:在玉龙村祥和苑后门垃圾桶内发现一具尸体。大理市公安局于同日决定对本案立案进行侦查。
2、证人证言
(1)梁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15日7时许,其在玉龙村三社垃圾桶附近扫地,有一个女的在倒垃圾时看见垃圾桶里有个死人,让其和她一起去看一下,其不敢去看,就用她的手机报警了。
(2)周某证言,证实其在昆明卡芭纳餐饮公司工作,职务是店长,被派到大理分店支援,一起来的员工有杨某2和李文学。其最后一次见杨某2是2016年12月14日22时左右下班回到惠安酒店,最后一次见到李文学是在下班之前。
(3)杨某1证言,证实2016年12月10日其给杨某2打过一个电话,杨某2当时说他在昆明上班,其他也没有什么,后来就没有联系过。
(4)李才宝证言,证实其是昆明卡芭纳餐饮公司派到大理的员工,与杨某2、李文学先后到大理支援,一起住下关玉龙村惠安酒店,杨某2和李文学住458房间,案发当天晚上没有发现几个人起矛盾。第二天其准备去杨某2和李文学的房间借吹风机吹头发,敲门后,李文学在房间里说不要敲了,不要拿吹风机了,其就走掉了。
(5)高刘勇证言,证实其在下关环城南路24号“建水鸡脚王”烧烤店住,2016年12月15日凌晨1点左右来了两个男青年,一大一小,点了一些烧烤,还点了两瓶一市斤装红星二锅头,喝到2点左右,个子高的那个结账后一起走了。走时两人骂骂咧咧,一个拉扯一个,但没有打架。
3、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文学的自然身份情况以及无前科犯罪记录。
4、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12月15日大理市公安局接到报案称,在玉龙村祥和苑后门垃圾桶内发现一具尸体,该局遂立案侦查。侦查人员在案发现场通过走访、调查以及调取监控视频,锁定被害人及犯罪嫌疑人身份,察看监控视频后发现犯罪嫌疑人李文学逃往昆明。大理市公安局民警遂赶往昆明,在昆明市和甸营村一烧烤店内将犯罪嫌疑人李文学抓获归案。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2016年12月15日,民警对本案现场进行勘查,在现场发现多处血样并提取备检;在西侧垃圾桶内发现一具男尸,并在垃圾桶内发现一件白色外衣、一双蓝色布鞋、一块红色砖块。
6、现场辨认笔录,证实公安民警带李文学辨认“建水鸡脚王”开始打架的现场;大理市下关镇下关六中南侧的巷道内与被害人发生打斗,并将被害人尸体抬进垃圾桶内的现场;大理市下关镇玉龙村惠安酒店住所处的现场。
7、现场视频辨认笔录、辨认照片5张,证实公安机关提取的现场视频全面记载了李文学与杨某2发生争执及殴打的全过程,民警让李文学对视频作辨认,其辨认出:(1)2016年12月15日02时43分52秒的视频画面,趴在车上的这个男子就是杨某2,另外站在车前面的男子就是其;(2)2016年12月15日03时8分17秒的视频画面,靠在车上的男子是杨某2,站在他对面的那个男的就是其;(3)2016年12月15日03时16分28秒的视频画面,睡在地上的男子是杨某2,骑压在他身上的男子就是其。
8、视频光盘三张,证实李文学与杨某2于凌晨3时16分24秒发生争执,李文学将被害人打倒在地,连续用脚踢踩被害人头部、面部、颈部等部位,直至杨某2没反应后将其抛弃在附近的垃圾箱内。随后,李文学又返回垃圾箱旁再次殴打被害人杨某2。
9、尸检鉴定文书,证实死者杨某2死亡原因为钝性外力致机械性窒息伴颅脑外伤死亡。
10、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检测报告,证实民警提取受害人父亲杨某1的血样作DNA鉴定样本;民警从李文学所住宾馆内提取米黄色棉衣外套一件,白色裤子一条、蓝色拖鞋一双(李文学归案后对上述物品予以指认),并依法扣押;民警提取李文学尿液现场检测,结果为吗啡呈阴性,冰毒呈阴性。
11、DNA鉴定委托书、鉴定文书,证实现场提取的地面血迹、垃圾桶门上血迹、砖块上血迹、白衬衣上血迹、浅蓝色布鞋上血迹以及李文学住处米色棉衣提取物、浅蓝色裤子提取物均检出死者杨某2血样的基因分型;杨某1血样的基因分型为死者杨某2血样的基因分型提供必须的生父基因,符合单亲遗传关系。
12、毒物检验鉴定意见,证实死者杨某2血样中未检出有机磷类、有机氯类、氨基甲酸酯类、拟除虫菊脂类杀虫剂;未检出毒鼠强;未检出巴比妥类、苯并二氮杂卓类、三环类安眠镇静药物。
13、上诉人李文学供述与辩解
2016年12月14日晚10时许,其和杨某2下班回到住处,因为刚发了工资,两人到泰安路边上“建水鸡脚王”烧烤店里去喝酒,一共喝了两个大瓶的红星二锅头和两瓶啤酒,两人都有点醉了,在喝酒过程中,杨某2就在那里发酒疯,要去打烧烤店老板,其把他拉住了。他还把自己用的手机给砸烂了,后面他又闹着要打电话,其就把自己的电话给他,他打了几个电话,一直到凌晨2时许,因为他还在闹,一直说自己心情不好,还把酒瓶砸在地上,其就把他从烧烤店里背出来,才出烧烤店外,他看见一辆黑色的小车停放在公路边,突然就跳到那辆车的车头上,用脚去跺车子的挡风玻璃,当时他已经把车子挡风玻璃跺裂了,其赶紧把他从车上拉下来,想着赶快把他拉回住处睡觉,就拉着他往住处走。到住处杨某2也不进去,一个人还往前走,去拉他,他还发脾气,说是要打其,还当面将其的手机砸在地上,屏幕都砸碎了,其也没说什么,还是劝他回去睡觉。杨某2当时已经听不进去其说什么了,就先动手打其,其没有还手,但是他还不停的打其,其心里不舒服就还手打了他两下,他就说等回昆明他就要把其剁成肉酱,听见他这么一说其就真的生气了,就开始和他对打。其和杨某2都没有使用工具,都是徒手打的,打了几下其就把他打倒在地,其用脚去跺他的头,还踢了他肚子上几下,剁了一会后,其见他已经不动了,很害怕,又担心被发现,其就双手抬着他的身体,把他抬到旁边的垃圾桶里面。把他抬进去以后,其用手摸了一下他的鼻子,感觉他当时已经没有呼吸,就意识到他可能死了。因为担心他没死,其又用手继续打他的头部和脸部,打了十多下其才停下来。其当时想既然已经把人打死了,还不如两个人死在一起,就爬进垃圾桶和杨某2躺在一起,当时其思想也很乱,想自杀又下不了手,躺了一会其就从垃圾桶里爬出来,把垃圾桶的盖子放下来,然后往村子里面走,边走边用手机打电话给其母亲,也没有把杀人的事情告诉她。打电话后,其就想着先回住处,但是因为住处的房间钥匙还在杨某2身上,其又走回垃圾桶,那时已经是凌晨4点了,具体时间没有看,其在垃圾桶旁边的地上看见有半块红砖,就捡起来,把垃圾桶盖子打开,其为了误导别人,让别人看到杨某2尸体的时候认为他是被人用砖头砸死的,而不是被其用拳脚打死的,其又继续用砖头砸杨某2的头部,一连打了二十多下才停下来。其摸了摸他的鼻子,确定他已经没有气了,当时其思想很混乱,也犹豫到底要不要自杀,也害怕,就又再次爬进去垃圾桶里面继续躺在杨某2旁边,还顺手把垃圾桶的盖子盖上。在垃圾桶里半小时以后,其还是下不了决心自杀,就从杨某2裤兜里把住房钥匙摸了出来,想着先回住处睡一觉再说。其就自己从垃圾桶里爬出来,然后用垃圾桶里的垃圾撒在杨某2身上遮着一点,然后把垃圾桶盖子盖上,就回住处睡觉了。等其醒来已经是早上9点多了,其在房间里听到楼下有人讲话说是发现了死人,就想着可能是杨某2尸体被发现了。其就立马起床,打的去有昆明车的客运站,然后坐车去昆明,后在昆明被抓。
上述证据由公安机关依法收集,内容客观真实,并能相互印证,且与本案事实有关联,本院依法予以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