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有:
1、报案人赛音套格吐嘎的报案材料和公安机关"到案经过"、"工作说明"证实,2016年12月7日22时许,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海鲁吐镇白彦芒哈嘎查村民赛音套格吐嘎报案称,在海鲁吐镇白彦茫哈嘎查村民赵某家,白额尔敦木吐等三人用砍刀、木棒、三角带将包某打伤。2016年12月8日10时许,白额尔敦木吐到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滨河派出所投案。2016年12月10日14时许、19时许,赵红光、乌某木仁先后到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黄合少派出所投案。
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和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海鲁吐镇白彦茫哈嘎查赵某家座西朝东两间彩钢房。现场提取南屋地面、北屋地面、北屋炕上、北屋火炕西南墙角、北屋火炕西侧墙窗帘处疑似血迹各一份,可疑痕迹两处及现场遗留衬衫一件。白额尔敦木吐抛弃作案工具的现场位于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金宝屯镇南侧203国道516公里处路西,现场提取木棒(镐把)两根,木棒上可见疑似血迹。
3、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笔录证实,侦查人员依法对白额尔敦木吐进行人身搜查,扣押其所穿带有疑似血迹的衣物;提取白额尔敦木吐、乌某木仁、赵红光血样各一份,包某案发时所穿黑色裤子一条、心血样一份。
4、辨认笔录及视频光盘证实,白额尔敦木吐、乌某木仁、赵红光分别指引公安民警到科尔沁左翼后旗海鲁吐镇白彦茫哈嘎查赵某家两间彩钢房前,称在此处三人一起殴打了包某。
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白额尔敦木吐、乌某木仁、赵红光分别辨认出案发时使用的两根木棒(镐把)。
5、提取笔录及视频光盘证实,从证人白某3和白乙拉处提取白额尔敦木吐、乌某木仁、赵红光殴打包某的视频。
6、通辽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通)公(司)鉴(DNA)字[2017]第110号DNA检验鉴定书证实,在排除同卵双胞胎的前提下,赵某家彩钢房南屋地面、北屋地面、北屋炕面、北屋火炕西南墙角处、北屋火炕西侧窗帘处、现场遗留黑色衬衫左前襟处布片、白额尔敦木吐所穿黑色棉袄右袖口处布片、包某左手指甲擦拭物、白额尔敦木吐所穿灰色长裤右膝盖处布片、白额尔敦木吐所穿黑色皮鞋右脚鞋面处擦拭物、镐把擦拭物样品检出人血,获得的DNA来源于包某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其似然比率为4.28×1018。
7、吉林省双辽市中心医院病案证实,包某呼吸循环衰竭、创伤失血性休克、躯干部及四肢广泛性组织损伤、左上颌窦前外壁骨折、右侧颧弓骨折、右眶外侧壁骨折、双侧筛板骨折、左侧鼻骨骨折、右眼挫伤、左侧肩胛骨骨折、头部皮肤软组织挫裂伤、左小腿挫伤。
8、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后)公(物)鉴(法)字[2016]1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死者包某系广泛软组织损伤、创伤失血性休克致呼吸循环衰竭合并颅脑损伤死亡。
9、刑事谅解书证实,一审法院审理期间,因白额尔敦木吐、乌某木仁、赵红光亲属赔偿包某亲属90万元,包某亲属出具谅解书,表示对白额尔敦木吐、乌某木仁、赵红光予以谅解,请求法院对三被告人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10、证人要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7日21时50分许,其在白彦芒哈嘎查一饭馆内吃饭时,赛音套格吐嘎跑进饭馆内说包某和白额尔敦木吐打架了,之后借用其手机报的警。
11、证人白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7日晚10时许,其在包某租房(赵某家彩钢房)里和乌兰等人打牌,包某在炕上躺着。白额尔敦木吐突然进来,从怀里拽出一把砍刀说谁都不许动,后面跟进来两个陌生男子,一个高个,一个矮个,手里都拿着短木棒(镐把)。三人奔包某过去,当时在场的几个人都跑出屋子。其从窗外看到白额尔敦木吐对包某身上拳打脚踢,那两名男子用木棒打包某身上。其就进去拉架,结果被白额尔敦木吐用刀砍过来,其躲开用铁皮门挡住,没有被砍住。其出来后看见三人将包某衣服脱光,用木棒打,用砍刀拍,还轮流拿三角带抽。当时赛音套格吐嘎借用别人的手机报警。当时其给白额尔敦木吐哥哥白某1打电话,想让他劝白额尔敦木吐别打了,电话接通后,白额尔敦吐不接电话,继续打包某。其又进屋劝,被高个子的男子用木棒撵出屋外。其在外面呆了几分钟,看要把人打坏了,就又进屋跪着求白额尔敦木吐别打了,之后他们三人都停手离开屋子。后与其一起玩牌的几个人都进了屋子,帮忙把包某抬到床上。派出所的民警赶来现场后其离开。当时三人打了包某20多分钟,包某被打的浑身是伤。白额尔敦木吐拿的砍刀有利六、七十公分长,两名陌生男子拿的木棒有1米左右。
证人赛音套格吐嘎、吴某、赵某、白某3和白乙拉、布仁乌力吉、乌兰证实的情况与证人白某2证言相一致。
12、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7日晚7时许,其朋友白某1在其家接到白某2电话,说白某1的弟弟白额尔敦木吐和一个叫兴安的打架了,谁拉架白额尔敦木吐砍谁。后与白某1开车去现场的路上,白某2又给白某1来电话说警察已经来了,白额尔敦木吐也跑了,被打的人送医院了。
13、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7日晚10时许,海某到其家说白额尔敦木吐领人把包某打的已经不行了,让其开车把包某送医院。其和海某来到赵某家,看到白额尔敦木吐和两个男子用手中的三角带、木棒、砍刀往包某身上打。白额尔敦木吐不让进屋,其从窗户外看到他们三人继续打包某,后来硬推门进屋求白额尔敦木吐不要打了,白额尔敦木吐才停止,领着那二人走了。其和海某进屋,看到包某身上没穿衣服,后给包某穿上衣服把他拉上车送到双辽市医院,包某在包扎了头部输液时人已经不行了。
证人海某证实的情况与证人吴某证言相一致。
14、证人白某1的证言证实,白额尔敦木吐、乌某木仁、赵红光分别与其是本家弟兄、外甥、朋友关系。2016年12月7日晚,白某2给其打电话告诉白额尔敦木吐领着两个人打包某。其准备和朋友孙某过去劝阻时,白某2又给其打电话说白额尔敦木吐等人已经离开现场。后电话联系,与白额尔敦吐等三人见了面,白额尔敦木吐说他们把包某打了。之后联系白某2问明包某已经死亡的消息,其劝他们三人投案。乌某木仁和赵红光不听劝告离开。其和白额尔敦木吐到通辽市一个派出所投了案。后其回到呼和浩特市。期间给赵红光和乌某木仁的朋友打电话,告诉他们见到赵红光、乌某木仁的话让他们去投案。2016年12月10日,赵红光、乌某木仁先后找到其,其领着二人去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黄合少派出所投案。
15、证人李某(系吉林省双辽市中心医院脑外科医生)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7日23时20分许,患者包某被送到医院时意识不清,当晚抢救无效死亡。
16、上诉人白额尔敦木吐、乌某木仁、赵红光对三人于2016年12月7日晚在白额尔敦吐事先准备工具及提议和组织、指挥下,到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海鲁吐镇白彦茫哈嘎查被害人包某租住的赵某家的简易房屋处,持砍刀、木棒、三角带对包某进行殴打的犯罪事实均予以供认,其供述与上列证据能够相互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