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赵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有下列证据证实:
1、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证实,案件来源及上诉人赵某某到案情况。
2、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证实,2017年5月20日20时左右,其出屋站在自家门口,上诉人赵某某过来用手拽住其脖领子说,“我杀你来了,我杀你全家”,然后把其拽到东屋,把烟灰缸摔到地上,赵某甲去外面找人。赵某某到其家厨房拿菜刀说,“我砍死你”,照其脖子左后侧砍了一刀,其用左胳膊一档,把胳膊和脖子都砍伤了,紧接着又砍了第二刀,砍在左肩处,赵某某边砍边说“我杀了你”,二人相互撕扯,还砍身体什么部位也不清楚了。其想往外跑,赵某某在客厅窗台的工具箱处拿一把斧子追出来,又拽其脖领子要砍,这时邻居单某某父子过来了将其拽离。
3、锦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急诊病历、锦州市中心医院急诊病历、锦州市中心医院住院病志证实,被害人李某某伤情及治疗情况。
4、证人赵某甲证言证实,2017年5月20日21时多,其在古塔区钟屯乡自家平房,看见上诉人赵某某跳到院内直接走到房屋平台上,对其丈夫李某某说“我来杀你来了”。然后二人撕扯到一起,其去拉他们,三人一直撕扯到屋里,赵某某见什么砸什么,其跑出去找人帮忙。其与邻居单某某和单某回到其家,看见赵某某手里拿着刀,和李某某互相撕扯。单某某父子把李某某带出去送医院,赵某某拿菜刀和斧头要走,其拦着未让他走的事实。
5、证人单某某证言证实,2017年5月20日晚20时左右,邻居李某某的媳妇到其家说李某某和她弟弟打起来了,其与儿子单彪到李某某家,进院看见一个男子(指赵某某)站在屋外的台阶正拿好像斧子的东西砍李某某,李某某一直在躲,其将李某某拽过来,让单彪送医院,其回到李某某家看到这名男子腰上别把菜刀要走,后与李某某媳妇、儿子三人劝住未让他走的事实。
6、证人赵岩证言证实,其于2017年5月21日2时30分左右报警称,赵某某在2017年5月20日21时左右在古塔区李某某家用菜刀将李某某砍伤的事实。
7、证人李某证言证实,2017年5月20日50分许,其接到母亲电话得知父亲李某某被打,21时10分左右到家看到家里屋外平台、屋里都是血,赵某某在客厅的椅子上坐着,赵某某要去找裴某乙,其拦着未让他去,后赵某某被警察带走的事实。
8、证人裴某乙证言证实,2017年5月20日,其当天结婚婚礼办完后,开车载其姨唐某某、姨夫赵某某一起回市里时,赵某某骂唐某某,其当时有点不愿意,将赵某某薅下车,二人厮打起来被拉开的事实。
9、证人唐某某证言证实,2017年5月20日,裴某乙当天结婚婚礼办完后,裴某乙开车载其与丈夫赵某某回市里,赵某某因银行卡的事骂其,裴某乙不让他在车里骂,将赵某某薅下车,二人厮打起来后被拉开。上车后裴某乙把车掉头开回去,将其与赵某某扔到屯头。其与赵某某回家后大约19时,赵某某睡醒后说不想活了,要整点大事,其不让他走,他就用脚蹬其,后其被小舅子媳妇拽走的事实。
10、证人于某某证言证实,2017年5月20日21时左右,邻居李某某媳妇来其家说她丈夫和她弟弟打起来,其丈夫单某某和儿子单某就过去了,后二人把李某某扶到其家后院,其儿子把李某某送到医院。其与丈夫来到李某某家,与李某某儿子李某一起劝李某某小舅子不让他走的事实。
1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菜刀、斧头、上诉人作案时所穿衣物的情况。
12、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平面示意图、方位图、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1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上诉人赵某某辨认出作案工具、作案时的着装及作案现场的情况。
14、提取指血笔录,法医DNA鉴定书证实,在上诉人赵某某身上黑色半袖剪取的左胸口可疑斑迹、裤子上左膝可疑斑迹与李某某血样一致;案发现场门前地面血迹、案发现场门帘上血迹、菜刀上血迹、斧头可疑斑迹、半袖左下摆可疑斑迹、夹克右袖口可疑斑迹、夹克拉链处可疑斑迹、裤子左膝可疑斑迹、皮鞋左鞋面可疑斑迹与赵某某血样一致的事实。
15、锦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关于李某某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李某某多处刀砍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的事实。
16、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上诉人赵某某及被害人的身份情况。
17、上诉人赵某某供述证实,2017年5月20日中午,其小姨子儿子裴某乙结婚,裴某乙开车送其和其媳妇唐某某回来。其在车上与唐某某因银行卡的事发生口角,裴某乙停车薅他脖领子把他薅下车,二人撕扯起来后被拉开。其打车去其姐家,想告诉她,他要把裴某乙杀了,再自杀,向其姐告别。其跳进院,看到李某某来气,进屋就撕扯到一起,其拿起厨房的菜刀,左手薅李某某,右手拿菜刀对着李景李一顿乱砍,具体砍哪不清楚。后来李某某家邻居将李某某带走,其到外屋把其姐家斧子装包里,把菜刀别裤带上要走,被后来进来的李某拉住的情况。
上述证据,均经原审庭审质证,本院审理过程中未发生变化,依法均予确认。上诉人赵某某在本院审理中未提出新的证据,其辩护人提交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经查,该谅解书系被害人李某某本人出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