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法院查明:2017年8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金美玲因家庭琐事对其丈夫叶某5心生不满,便从家中三楼拿了农药,待其婆婆吴某烧好饭菜离开家后,金美玲趁无人之际用筷子蘸农药放入炒好的空心菜中,欲毒死其丈夫。随后金美玲将筷子扔进房屋前面的水塘里,农药瓶丢到屋边的草丛里。当日晚上,金美玲的丈夫叶某5、公公叶某1、婆婆吴某就餐时,叶某1发现空心菜中有很浓的农药味,怀疑被人投毒,遂均未再食饭菜。叶某1于同月25日11时报案至桐城市公安局。接警后民警前往处置,现场经询问发现被告人金美玲有重大作案嫌疑,遂传唤其到案接受调查并于同日决定立案侦查。侦查人员于同日对叶某1家进行勘查、拍照,在其房屋西侧草丛中发现一个农药瓶,在房屋南侧竹林入口处地面发现部分米饭,遂将原物提取。同年9月18日,公安机关将提取的农药瓶和米饭送至安庆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进行理化检验,经鉴定,所送检材中均检出氰戊菊酯、辛硫磷成分。案发后,因被告人金美玲家属反映金美玲平时有精神障碍,桐城市公安局遂委托安徽绿苑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金美玲有无精神疾病及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经鉴定,被告人金美玲存在中度精神发育迟滞,受智力障碍的影响其认知功能部分受损,其在实施危害行为时辨认能力及自我控制能力削弱,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同年10月6日,叶某1向桐城市公安局出具谅解书一份,表示其妻子、儿子、媳妇均有精神障碍,其孙女才四岁需人照顾,希望公安机关念被告人金美玲因一时糊涂触犯法律,对其从宽处理。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金美玲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案发当天下午5
点多的时候,其丈夫(叶某5)和公公(叶某1)在外上班还没回来,其婆婆(吴某)在厨房烧菜,并将烧好的空心菜端到堂屋桌子上,其看到空心菜放在桌子上,就想着放农药毒死其丈夫,其上家里三楼拿了一瓶放在楼梯地上的农药,其用筷子戳到瓶子里面底部并搅了搅,抽出来后筷子上还有点水滴一样的,其就将筷子拿到菜上滚了滚,这样用筷子搞了两次。之后其出门将筷子甩到屋前面的水塘里,农药瓶甩到屋边的草丛里。晚上睡觉时,其丈夫说空心菜里好像有农药,不知谁打的药,其公公和丈夫吃了一口,都感觉有味道。其公公还打电话给派出所报警。
(二)被害人的陈述
1.叶某1的陈述,证实案发当日吃晚饭时,其夹了一根空心菜吃时闻到空心菜上有农药味,就吐掉了。妻子吴某吃了也说有药水味,也吐了。之后其子叶某5回来后让他闻了闻,他也说有药水味。后其打电话给村干部张副书记,张书记说要是农药就要报警,其就打了“110”报警。妻子将空心菜倒到家边水塘里。派出所来之后问儿媳妇金美玲时,金承认是她投的农药,药水瓶也是她找出来的,就在放屋头空地的草丛里,专门打菜虫的。
2.吴某的陈述,证实案发当天其家中烧好的空心菜中有很浓的农药味的事实。
3.叶某5的陈述,证实其家中烧好的空心菜中有很浓的农药味,并陈述其与金美玲的夫妻关系状况。
(三)证人证言
1.张某1的证言,证实事发当天叶某1电话询问其田里是否打药,其回答没有打药。后通过村里张书记了解到叶某1家里菜有怪味一事。
2.叶某2的证言,证实叶某1端着饭碗来到其家中,其和其老婆闻后都觉得有很浓的农药味。
3.张某2的证言,证实其接到叶某1电话告知他家中菜里有农药,后其随派出所民警一起来到叶某1家中,确实闻到菜里有农药味。8月25日,派出所又去叶某1家调查,叶儿媳金美玲承认她在炒熟的菜里投了农药,并且她自己把农药瓶找出来了。
4.叶某3的证言,证实叶某5家基本情况及其和金美玲的感情状况。
5.徐某1的证言,证实其听说叶某1家菜中有人下毒,后听说是叶某1儿媳投药。
6.叶某4的证言,证实其听说叶某1家菜中有人下毒,后听说是叶某1儿媳投药,并陈述金美玲基本情况。
7.徐桂香(金美玲母亲)的证言,证实金美玲存在精神上的疾病。
8.金某2的证言,证实金美玲平时表现情况。
9.徐某2的证言,证实其不记得叶某5是否在其超市中购买过农药。
(四)鉴定意见
1.理化检验报告,证实从所送检材中均检出氰戊菊酯、辛硫磷成分。
2.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金美玲精神发育中度迟滞,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五)辨认、勘验笔录
1.金美玲的辨认笔录,证实其辨认农药存放地点及丢弃地点、投放农药地点的经过。
2.现场勘验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对叶某1家进行勘查情况。
(六)书证
1.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报案人及时间等。
2.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前科劣迹查询证明,证实被告人身份信息情况及无犯罪前科。
3.叶某1提交文字材料,证实其家庭成员情况及对被告人金美玲行为予以谅解,希望能从轻处理。
4.桐城市范岗镇樟枫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实叶某1家庭情况。
5.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金美玲系传唤到案接受调查。
(七)视听资料
被告人金美玲讯问及辨认同步录音录像,证实侦查机关讯问及辨认过程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