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6日15时许,上诉人郑小亮因不满电信宽带服务,产生拿刀捅刺电信营业员报复电信公司的念头。随后上诉人郑小亮从家中携带水果刀来到福州市鼓楼区东街电信广场电信营业厅内,偷偷绕到在该营业厅5号柜台内上班的被害人张某1背后,左手按住张某1的头,右手持刀对张某1的脖颈部等部位进行连续戳刺,致水果刀刀身断裂,上诉人郑小亮仍继续持水果刀柄砸击被害人头颈部,致被害人张某1头皮、右颈部裂伤、左腕部划伤,后上诉人郑小亮被在场的群众及电信营业厅员工及时制服并扭送公安机关。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郑小亮的家属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6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扣押的作案工具照片,接受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清单,福建省第二人民医院出具的证明,证人郑某、江某、张某2、饶某、吴某、李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上诉人郑小亮的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