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福建省/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15 0:00:00

郑小亮故意杀人二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小亮,男,1986年3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闽侯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福州凯鸿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接单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侯县,现住福州市晋安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至8月11日间进行精神病鉴定,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同年8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吕寅生,福建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郑小亮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7年11月30日作出(2017)闽0102刑初95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郑小亮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阅上诉状和辩护词,讯问上诉人郑小亮,听取了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17年5月6日15时许,被告人郑小亮因不满电信宽带服务,产生拿刀捅刺电信营业员报复电信公司的念头。随后被告人郑小亮从家中携带水果刀来到福州市鼓楼区东街电信广场电信营业厅内,持刀对该营业厅5号柜台内上班的被害人张某1的头部、脖颈部等部位进行连续戳刺,戳刺中水果刀刀身断裂,被告人郑小亮仍继续持残缺的水果刀扎刺被害人头颈部,致被害人张某1头皮、右颈部裂伤、左腕部划伤,后被告人郑小亮被在场的群众及电信营业厅员工及时制服并扭送公安机关。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被告人郑小亮持刀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被告人郑小亮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郑小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小亮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据此,判决如下:被告人郑小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上诉人郑小亮及其辩护人诉辩称:1、其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客观行为也不足以致人死亡,故不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应定性为寻衅滋事罪。2、上诉人系抑郁症患者,案发时正处于发作期间,不能有效地控制自己的情绪和行为,应当予以减轻或从轻处罚。3、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请求二审予以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6日15时许,上诉人郑小亮因不满电信宽带服务,产生拿刀捅刺电信营业员报复电信公司的念头。随后上诉人郑小亮从家中携带水果刀来到福州市鼓楼区东街电信广场电信营业厅内,偷偷绕到在该营业厅5号柜台内上班的被害人张某1背后,左手按住张某1的头,右手持刀对张某1的脖颈部等部位进行连续戳刺,致水果刀刀身断裂,上诉人郑小亮仍继续持水果刀柄砸击被害人头颈部,致被害人张某1头皮、右颈部裂伤、左腕部划伤,后上诉人郑小亮被在场的群众及电信营业厅员工及时制服并扭送公安机关。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郑小亮的家属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6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扣押的作案工具照片,接受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清单,福建省第二人民医院出具的证明,证人郑某、江某、张某2、饶某、吴某、李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上诉人郑小亮的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郑小亮为泄私愤,持刀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上诉人郑小亮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上诉人郑小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关于上诉人郑小亮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其行为不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的诉辩理由,经查,上诉人郑小亮在跟电信客服通话时已表示其烂命一条,并威胁到时候不知道会发生什么事情,出家门后还将存款转给其父母,到了电信营业厅后,持刀朝毫无防备的被害人脖颈部进行捅刺,该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客观要件,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因此,该诉辩理由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二审期间,上诉人郑小亮的家属自愿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故对上诉人郑小亮予以从轻处罚,上诉人郑小亮及其辩护人关于此节的诉辩理由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7)闽0102刑初958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郑小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6日起至2021年5月5日止。)

三、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予以没收。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林

审判员高?宝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雯霞

二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郑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