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高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26 0:00:00

王在鹏故意杀人二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在鹏,男,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太康县人,小学文化,住太康县。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义乌市看守所。

辩护人贾国峥,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在鹏犯故意杀人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廖某、张某1、张某2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7年10月30日作出(2017)浙07刑初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王在鹏对刑事部分的判决提出上诉。原审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已生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俞李彦及李明出庭执行职务。被告人王在鹏及其委托的辩护人贾国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被告人王在鹏与被害人寥德平(女,殁年31岁)系情人关系,二人共同租住在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柳三村2区37幢1单元301室。二人常因王在鹏未离婚等事情发生争吵。2016年10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王在鹏与寥德平在租房内再次发生争吵。王在鹏趁寥德平不备,用房间内的红酒瓶击打寥德平头部,用双手掐颈、绳子勒颈等方式致被害人寥德平机械性窒息死亡。接着,王在鹏用皮带捆绑寥德平的双手,拿走寥德平的手机,用钥匙从外面反锁房门后逃离现场。

原审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王在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王在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廖某、张某1、张某2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二十万元。

上诉人上诉情况

被告人王在鹏上诉提出,被害人不让其参加女儿婚礼,逼其离婚,案发前被害人与其争吵而激情犯罪,犯罪后坦白认罪,愿意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要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除以相同理由进行辩护外,还提出被告人犯罪有一定的客观原因,系因与被害人的感情纠葛受到刺激而犯罪,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手段不是特别残忍,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出庭的检察员提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王在鹏与被害人发生争吵后用红酒瓶击打被害人头部,用手掐颈、用绳子勒颈致被害人死亡的事实,有证人李某1、王某、马某、李某2、郭某1、苏某、郭某2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租房合同、员工资料、请假条等相关书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法庭科学DNA鉴定意见,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扣押清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提取在案的用以勒被害人颈部的红绳子和绑被害人双手的皮带,以及反映被告人王在鹏在案发当日下午四点半登上被害人住处的楼梯,于六点零三分东张西望下楼离开的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王在鹏亦供认不讳,所供与上述其他证据反映的情况相符。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审期间,被告人亲属向原审法院缴纳代为赔偿款22万元人民币。

关于上诉理由。经查,被告人王在鹏与被害人寥德平系情人关系。寥德平系离异,王在鹏在河南老家有妻子和女儿。被害人希望与被告人结婚,但被告人尚未离婚,二人常因王在鹏未离婚等事情发生争吵。案发前十几天,证人郭某1反映被害人与被告人在闹矛盾。案发当天,被告人与被害人在租住房内再次发生争吵。被告人王在鹏随后杀害了被害人,并逃离现场。从整个事件的发展过程看,被告人系有配偶之身,被害人明知被告人王在鹏有配偶但仍然与之同居,双方对感情问题的处置均属不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在鹏采用持械击打头部、用手掐颈、绳子勒颈等手段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被告人王在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悔罪,二审期间被告人亲属向原审法院缴纳代为赔偿款22万元等事实,对被告人王在鹏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对被告人王在鹏及其辩护人提出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对出庭检察员提出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不予采纳。原判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原判对被告人王在鹏的量刑部分,维持判决的其他部分;

二、被告人王在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梁健

审判员侯天柱

审判员冯喜恒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陈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