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天津市/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28 0:00:00

兰州大学、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津02民终23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大学,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严纯华,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立妍,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小静,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俊芳,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诉人兰州大学因与被上诉人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网天津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6民初26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兰州大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立妍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乐视网天津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兰州大学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享有案涉影片的授权以及对原始著作权人的权利归属认定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及《电影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当根据许可证确定影视作品的权利人。被上诉人始终没有提交有效的证据证明涉案影视作品的原始权利人,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二、被上诉人起诉时已超过诉讼时效,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在2014年1月己发现该事实,直到2017年9月提起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上诉人没有收到任何被上诉人乐视网天津公司的维权主张,更没有收到其所谓的律师函。被上诉人提交的律师函不但没有有效送达至上诉人,也没有提供签发律师函时被上诉人对该律师的授权。三、一审法院对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认定错误。l、一审法院以《通信网络中心就学校信息化建设、校园网使用及互联网应用创新与学生举行座谈会》中表述认为是上诉人的自认违背事实。2、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公证书能够证明上诉人仅是该系统的提供者,仅具有基本用户信息的维护功能,不具有上传视频的功能。该案涉视频均是学生自己创建群组,自己上传,完全自治。3、被上诉人提交涉案《公证书》为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其是通过账号“zha×××@1zu.edu.cn”及密码登入Meepo系统,但是没有张炜本人的身份信息,也没有张炜的相关授权。同时也能够证明涉案网站并不对社会公开开放。4、上诉人的新闻与传播学院、文学院等院系均设置了影视作品研究及鉴赏的课程,且学生就案涉作品发表多篇学术论文。该作品仅在学校内部分享,目的仅是为了开展教学研究,主观上没有侵害的故意,也没有任何盈利的目的,也不存在任何获利。因此,不构成侵权事实。5、经庭审中对公证书的光盘演示,案涉视频不能够完全成功下载,也不能正常播放。被上诉人当庭演示播放的仅是几分钟的片段。四、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如假定侵权成立,一审判决的赔偿金额也过高。被上诉人未提交其因上诉人侵权所受损失或上诉人因侵权获利的证据,其提交的相关票据与本案无任何关联性,律师费没有相应的聘请律师合同且支付时间与本案不吻合。涉案该系统上线运行仅1年。而且被上诉人在发现侵权事实3年后才提起诉讼,被上诉人应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
被上诉人乐视网天津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称,一、一审法院对乐视网天津公司享有涉案影片的授权以及对原始著作权人的权利归属认定正确。二、乐视网天津公司已在诉讼时效到期前通过发送律师函中断时效。乐视网天津公司2014年1月30日进行证据保全,兰州大学于2016年1月26日收到乐视网天津公司寄发的停止侵权律师函,本案2017年9月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时效中断情形。三、一审判决认定侵权的证据成立,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涉案网站经营者系兰州大学,对网站的影片情况具有管理义务,其主张非校内师生无法登录与事实不符。被上诉人提供的公证书可以证明兰州大学网站的影片分享范围不限于学校内部,而是及于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其提供作品的行为并非仅为教学研究,即使不具有盈利行为,也不属于合理使用。同时涉案影片是否完整下载并播放并非验证影片一致性的唯一方式,一审法院根据证据情况认定涉案网站提供了涉案电视剧的下载正确。四、一审判决上诉人赔偿符合法律规定,且已考虑了兰州大学的特殊性。综上,上诉人采取消极态度解决侵权事件,坚持认为不构成侵权,影响恶劣,应受到更重的惩罚,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法院维持原判。
乐视网天津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兰州大学立即停止提供涉案影片的下载服务;2.兰州大学赔偿乐视网天津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调查兰州大学侵权行为和起诉兰州大学合理支出费用5500元,以上合计55500元;3.兰州大学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播放涉案电影《二次曝光》时,片尾字幕显示,“版权所有北京劳雷影业有限公司峨眉电影公司广东润视影音制作有限公司”。2012年9月29日,峨眉电影集团、广东润视影音制作有限公司分别将其对电影《二次曝光》所拥有的全球范围内的全部权益以独占专有的形式授予北京劳雷影业有限公司。北京劳雷影业有限公司有权将该电影的上述全部权利以独占专有的形式及其他形式转授权给第三方,同时认可该第三方的再转授权行为……有权独立以自己的名义或授权第三方以第三方的名义对非法使用该电影的任何侵权行为进行法律追究。授权期限从2012年9月29日至2022年9月29日。2012年9月10日,北京劳雷影业有限公司将电影《二次曝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独占专有的形式授予乐视网天津公司。授权性质为独占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范围为信息网络传播权、制止侵权的权利、转授权的权利。授权使用期限为2012年10月30日至2020年10月29日。
2014年1月27日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对乐视网天津公司委托代理人使用公证处的电脑,在互联网上浏览并下载保存网页、下载影视作品的过程及内容作证据保全公证,上海市徐汇公证处于2014年1月27日作出(2014)沪徐证经字第734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在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网络信息中心CERNIC(域名:nic.edu.cn)的目录服务中的“WHOIS在线检索服务”查询显示:域名为lzu.edu.cn的所有人为“LanzhouUniversity”。点击lzu.edu.cn,进入页面显示“兰州大学”首页,在首页底端有“版权所有?兰州大学”字样。点击“管理服务”,进入页面,点击“其他机构”项下的“通信网络中心”,进入“兰州大学通信网络中心”页面,点击“通知公告”旁边的“more”,进入页面,点击其中的“通信网络中心就学校信息化建设、校园网使用及互联网应用创新…”,名为“通信网络中心就学校信息化建设、校园网使用”的网页载明“三.丰富校园网内部资源。通过数据分析,建成一批用户需求强烈的视频资源,如:高清网络电视(××)、云存储网络(××)、PT下载资源站(××)等”字样。在地址栏中输入“××Po.org”,按回车键进入涉案网站,输入邮箱“zha×××@lzu.edu.cn”、密码并登录,登录后页面左侧显示“您好,张炜,您已经成功登录”“兰州大学站点用户数:64558、兰州大学站点社区数110、兰州大学站点数据量:58.1TB”。点击“社区分类”项下的“娱乐社区类”,进入页面显示“娱乐社区类”频道项下有“HD@兰州大学、TV@兰州大学、Movie@兰州大学......”等分类。进入页面“/Public/Movie@兰州大学/01-中国/2012(02)720P/DoubleXposure.2012二次曝光”,显示“文件名:DoubleXposure.2012.720p.HDTV.X264-NGB.mkv;文件大小:4.37GB;修改时间:2012-11-3”。使用遨游下载可下载相应作品,在作品下载过程中,进行了暂停下载操作同时,该公证书载明:pinglzu.MeePo.org后返回的IP地址是××1.1.60。从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域名:cnnic.cn)查询到的IP地址归属截图,载明“IP地址段××15.255”归属单位为“××ersity”。
乐视网天津公司代理人于2016年1月22日通过EMS向兰州大学寄送了律师函,律师函的主要内容为:乐视网天津公司享有包括涉案影视作品在内的共计144部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兰州大学构成侵权等。邮件全程跟踪查询结果显示邮件于2016年1月26日妥投。
涉案网站(http://lzu.MeePo.org)由兰州大学经营管理,兰州大学对此无异议。涉案影视剧的上映/首播日为2012年9月29日,涉案网站发布日为2012年11月2日。经比对,公证下载的涉案影视剧与乐视网天津公司主张权利的影视作品具有同一性。
为证明合理支出,乐视网天津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面额4000元的公证费发票两张,明确主张本案分摊300元公证费支出;提交金额为345339.49元律师费汇款凭证打印件一张,明确主张本案分摊5000元律师费支出;提交了为本案开庭而支付的差旅交通费订单截图,共计819.5元,主张本案分摊200元差旅费支出。
庭审中,乐视网天津公司认可涉案网站已停止提供涉案作品的下载,故当庭申请撤回其第一项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第一、乐视网天津公司是否为适格主体;第二、乐视网天津公司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第三、兰州大学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第四、若构成侵权,兰州大学应承担的责任。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著作权人有权许可他人行使其享有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涉案影片的片头、片尾字幕显示的署名单位,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为涉案影片的制片者是原始著作权人。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影视作品的相关权利主体出具了授权书,授权权利链条完整,可以认定乐视网天津公司在着手维权时已经取得了涉案影视作品的原始著作权人等的有效授权,其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受到保护,其有权针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乐视网天津公司于2014年1月27日申请上海徐汇公证处对其从互联网上浏览并下载保存网页,下载影视作品的过程和内容作证据保全公证,并于2016年1月22日通过EMS向兰州大学寄送了律师函,邮件全程跟踪查询结果显示邮件于2016年1月26日妥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项及优势证据规则,应认定乐视网天津公司已经向兰州大学提出了要求,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故本案乐视网天津公司提起诉讼尚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乐视网天津公司提交的公证书证明以及兰州大学自认,兰州大学是涉案网站的经营单位,运营涉案网站lzu.MeePo.org。兰州大学通信网络中心在学校官网发布公告,称为满足用户需求,建设了一批视频资源,包括涉案的MeePo云存储网络,兰州大学在其经营管理的涉案网站上提供了涉案影视作品的下载服务。在质证过程中,兰州大学对公证书提出质疑,认为公证书没有客观真实性,公证书内亦没有下载完成及完整播放的证据,不能证实被诉侵权的影视剧与乐视网天津公司主张权利的影视作品的同一性。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公证书明确记载该公证系于公证处进行,系在公证员及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使用的是公证处提供的电脑及互联网连接,在兰州大学未提交证据推翻的情况,公证书所载明的情况应当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对公证光盘当庭播放后,兰州大学对公证光盘并未提出有效抗辩。经法庭比对,公证的影视剧与乐视网天津公司主张权利的影视作品具有同一性。根据公证书记载,涉案网站中显示有涉案影片,文件大小正常,点击后可正常下载,综合上述情况可认定涉案网站提供了涉案影片全集的下载。
兰州大学主张涉案网站仅限于校园网,非校内师生无法登入,该主张与公证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兰州大学主张作品系由学生上传,管理员不具有上传视频功能,未提交证据证实,不予采信。兰州大学辩称其对涉案作品系合理使用,但是根据公证书显示的兰州大学提供涉案作品的情况,从其提供下载的作品的数量、传播范围、目的看,已超出了合理使用范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故对兰州大学该项抗辩意见,不予支持。兰州大学未经许可,提供了乐视网天津公司享有权利的涉案作品的下载服务,侵害了权利人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关于第四个争议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庭审中,乐视网天津公司撤回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予以准许。关于兰州大学应当承担的赔偿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鉴于乐视网天津公司在庭审中未能举证证明其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影视作品的市场价值、类型、知名度、首播及上线日期、涉案网站的发布日期、兰州大学的特殊身份、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及其侵权方式、侵权持续时间、下载数量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对于乐视网天津公司主张的公证费,因公证费系针对包括涉案影视作品在内的多部作品作证据保全一并发生,乐视网天津公司在本案中已自行分摊公证费用,予以支持;对于律师费,根据相关律师费收费标准,结合本案的难易程度、律师在本案中的工作量等酌情予以确定;对于差旅交通费,考虑实际支出情况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兰州大学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及合理支出1000元;二、驳回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行负担900元,由被告兰州大学负担28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兰州大学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证据。1.已故案外人张炜的住院病历和死亡证明;2.张炜生前系兰州大学化学化工学院教授的档案材料及张炜在兰州大学校园网账号(zha×××@lzu.edu.cn);3.张炜爱人陈宗缨的声明及身份证明。上述三份证据主要证明被上诉人乐视网天津公司登陆兰州大学校园网必须具有学校内部人员身份。4.上诉人兰州大学相关影视专业简介及人才培训方案公证;5.兰州大学学生发表的与涉案电影相关的论文网页。该两份证据证明涉案影视作品仅在学校内部为教学研究使用,且影片上传者均是学生。6.Meepo系统管理员界面公证;7.北京麦谱影随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该两份证据证明上诉人兰州大学Meepo系统管理员不具有视频资料上传、审核功能,无法进行审查,不存在管理过错。被上诉人乐视网天津公司未出庭发表质证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兰州大学二审提供的证据1-3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以认定张炜原系上诉人兰州大学的教授,zha×××@lzu.edu.cn系张炜登录兰州大学校园网账号事实,说明被上诉人乐视网天津公司只能使用兰州大学内部人员账户登录兰州大学网站,结合被上诉人一审提交的登陆网站公证书所示,并未采取即时注册即时登录的方式,故上诉人兰州大学主张登录其校园网需具有特定身份的事实应予采信,一审法院该事实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证据4、5虽具有真实性,能够证明影视专业开设、教学、研究等情况,但并未达到证明涉案影片仅供教学使用以及影片由学生上传的证明力。证据6、7至多仅能反映现时段Meepo系统的情况,不能推翻上诉人公证取证时兰州大学通讯网络中心发布的“为满足用户需求,建设了一批视频资源”公告内容,故本院对该两份证据不予采纳。另,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主要涉及了被上诉人乐视网天津公司对涉案影视作品《二次曝光》是否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被上诉人乐视网公司在本案中的请求权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上诉人兰州大学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和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过高四个问题。
第一,关于被上诉人乐视网公司对涉案影视作品《二次曝光》是否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著作权人有权许可他人行使其享有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涉案影视作品的署名及相关授权书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进而证明乐视网天津公司经授权取得涉案作品在中国大陆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其有权提起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兰州大学虽对涉案影视作品的相关权属提出质疑,但并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明,且乐视网天津公司均提供了相关证明,经一审法院核实属实,涉案影片的授权链条合法完整有效,故对兰州大学意见不予采纳。
第二,关于被上诉人乐视网天津公司在本案中的请求权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的问题。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案中,2014年1月27日,被上诉人乐视网天津公司对上诉人兰州大学的侵权行为进行了公证,该时间为被上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时间,故为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2016年1月22日,被上诉人乐视网天津公司向上诉人兰州大学的注册地通过EMS邮寄了《律师函》,且已妥投,上述时间应视为上诉人已收到了被上诉人主张权利的《律师函》。该《律师函》附有涉嫌侵权的作品清单,及要求上诉人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责任等内容。故本案因被上诉人主张权利产生了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起诉时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第三,关于上诉人兰州大学是否存在侵权行为的问题。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上诉人在其管理的校园网提供涉案影视作品的下载服务。涉案《公证书》所附光盘保存的影视作品点击后可正常下载。虽然并非完整下载并全集播放,但被上诉人提供的《公证书》已达到上诉人提供涉案影视作品下载服务的初步证明,上诉人不能提供反驳证据,足以认定上诉人兰州大学校园网提供涉案影视作品的下载服务。上诉人主张均是由学生自己创建群组,自己上传,上诉人仅是平台提供者,但其就上述主张提供的证据不能达到否定其所具有的学校网站管理职责的证明力。另,上诉人还主张因其新闻与传播学院及文学院均设置了影视作品研究及鉴赏课程,涉案作品是为了开展教学研究。但涉案《公证书》显示,涉及的影视作品、传播范围已超过了其所主张的范围。上诉人作为网站经营者,应当对其用户发布的内容施以合理的注意,并进行适当的管理。因此,上诉人的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第四,关于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过高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被上诉人乐视网天津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兰州大学的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兰州大学的违法所得亦无足够的证据确定,而且也没有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虽然本案存在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仅为学校之内、点播及下载次数较少等因素,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上诉人的特殊身份,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亦未超过合理限度,二审中兰州大学没有提交证据证实原审法院酌情确定的赔偿数额存在畸高的情形,因此,一审法院判赔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兰州大学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兰州大学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欣
审 判 员  胡 浩
代理审判员  王丽平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唐彬皓
书 记 员  白超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