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28 0:00:00

北京新东方迅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润南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5民终3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润南,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庆杰,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汉宏,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新东方迅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启明,江苏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林润南、上诉人北京新东方迅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东方迅程公司)因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17)粤0511民初2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林润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庆杰、郑汉宏和上诉人新东方迅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启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林润南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二、改判新东方迅程公司赔偿经济损失6000元;三、改判新东方迅程公司赔偿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3643元;四、新东方迅程公司负担全部诉讼费用。开庭时变更上诉请求第三项为:改判新东方迅程公司赔偿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6643元。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的赔偿经济损失数额过低。本案作品具有极高的实用价值和市场价值,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新东方迅程公司侵权情节严重,侵权行为恶劣,不仅公开注明涉案作品版权归其所有,而且在涉案侵权链接网页投放了大量的培训广告。无论如何计算,一审判决经济损失赔偿额均明显过低。二、截至一审判决时,林润南为本案诉讼支出的费用为3643元。一审判决审理查明的事实“另查明,原告为本案维权支出了律师费3000元、公证费600元、复印费43元”,在新东方迅程公司并未就此费用提出反证或者作出有说服力的反驳意见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应全额支持。而仅此一项,就已经远超过了一审法院判决的1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三、一审法院判决使权利人实际上不仅未获得经济损失赔偿,而且连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也没有得到赔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综上,一审判决既违反法律规定,又不合理,请求改判。开庭时补充上诉意见:林润南为本案二审阶段维权支出了律师费3000元;新东方迅程公司多次侵权反复侵权,多次起诉后至今还在侵权中。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2月28日印发的《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要求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一是“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有效遏制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二是“着力破解知识产权侵权诉讼‘赔偿低’问题”;三是“对于具有重复侵权、恶意侵权以及其他严重侵权情节的,依法加大赔偿力度,提高赔偿数额,由败诉方承担维权成本,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有效遏制和威慑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努力营造不敢侵权、不愿侵权的法律氛围,实现向知识产权严格保护的历史性转变”。
新东方迅程公司在法定答辩期限内未作书面答辩,开庭时辩称:林润南上诉请求第一、二项所对应的一审判决第二项内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维持。第三项上诉请求无法律依据,其当庭提出变更第三项上诉请求违反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举证期限,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且其变更的部分与一审案件并无直接关联,应当另行起诉。第四项上诉请求应驳回。
新东方迅程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内容,改判新东方迅程公司无需向林润南赔礼道歉;二、二审诉讼费用由林润南承担。事实和理由:本案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中“应当承担……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适用错误。一、从本案事实来看,新东方迅程公司网站使用的网页代码为各主流网站共用的“通用代码”,也即但凡只要有新的内容发布到网站上,无论是文章、视频、图片还是其它类型的资料,若不另行特意编辑,便会将网站程序设定的默认内容(在本案中,即默认的文章作者“新东方在线”及每个静态网页下默认的“版权及免责声明”)发布到新发布内容网页上。案涉文章上方所出现的“来源:新东方在线”及“版权及免责声明”字样并非新东方迅程公司恶意为之,仅是网站通用代码默认情况下的使用而造成。新东方迅程公司事实上并无主观故意侵犯林润南的署名权。二、从法律条文适用来看,赔礼道歉的前提是造成作者的名誉损失或声誉损害。但事实上,新东方迅程公司转载林润南文章的行为哪怕涉嫌侵犯林润南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也丝毫不会影响其声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80号《洪福远、邓春香诉贵州五福坊食品有限公司、贵州今彩民族文化研发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也充分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中适用赔礼道歉的准则,即“五福坊公司事实上并无主观故意,也没有重大过失,只是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而基于法律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洪福远也未举证证明被告侵权行为造成其声誉的损害,故对于洪福远要求五福坊公司在《贵州都市报》综合版面刊登声明赔礼道歉的第三项诉请,不予支持。”综上,请求改判相应的判决内容。
林润南在法定答辩期限内未作书面答辩。开庭时辩称:一审有关新东方迅程公司公开赔礼道歉的判决是正确的,请求驳回新东方迅程公司的上诉请求。一、新东方迅程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无法设置注明涉案文章来源。二、涉案网站新东方在线网页中的“版权及免责声明”中第2项为“‘新东方在线’未注明‘稿件来源:新东方’的文章、资料、资讯等均为转载稿”,说明新东方迅程公司发布文章可设置是否注明稿件来源。三、假设真的是无法设置稿件来源,也不能成为新东方迅程公司免责的理由,更何况是可设置来源、可注明作者的。四、从侵权的时间看,本案中新东方迅程公司的侵权行为是从2017年1月2日开始,而涉案作品《FallinLovewithEnglish爱上英语》早在2008年就在《高中英语单词串记法(新修订版)》一书中公开发行。五、(2017)粤汕汕头第29078号《公证书》显示涉案侵权文章标题下注明“来源:新东方在线”,根据涉案网页中的“版权及免责声明”中第1项即“‘新东方在线’上的内容,包括文章、资料、资讯等,本网注明‘稿件来源:新东方在线’的,其版权均为‘新东方在线’或北京新东方迅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有”,可见,新东方迅程公司将涉案文章盗为己有。六、关于最高人民法院80号指导案例中有关赔礼道歉责任的认定问题。该指导案例中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五福坊公司委托第三人今彩公司进行产品的品牌市场形象策划设计服务,包括进行产品包装及配套设计、产品手册以及促销宣传品的设计等。根据第三人今彩公司的设计服务,五福坊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贵州辣子鸡、贵州小米渣、贵州猪肉干的外包装礼盒的左上角、右下角使用了蜡染花鸟图案和如意图案边框。”本案中新东方迅程公司没有委托第三人进行文化创作,涉案侵权行为都是新东方迅程公司自己完成的,这与80号指导案例不同。七、80号指导案例确立的裁判准则是:“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且有创作性的部分,符合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特征的,应当认定作者对其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林润南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新东方迅程公司:1.立即停止侵权(一审诉讼过程中撤回该请求);2.就侵犯林润南署名权之事在其网站新东方在线(××)头版显眼位置向林润南公开赔礼道歉,连续刊登6个月,并在全国性报纸显眼位置向林润南公开赔礼道歉,连续刊登10日;3.赔偿林润南侵权赔偿金6000元;4.赔偿林润南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公证费600元、复印费43元;5.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林润南是《高中英语单词串记法(新修订版)》[书号为ISBN978-7-5100-6234-6/G·1347]的作者,对书籍内容享有著作权,该书由多篇英文小短文及中文译文等组成,第一篇为《FallinLovewithEnglish爱上英语》。
新东方迅程公司于2005年3月11日成立,经营范围为利用××网站发布网络广告、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等。名称为新东方在线的网站系新东方迅程公司所主办(网站首页网址××)。
广东省汕头市汕头公证处于2017年9月14日出具(2017)粤汕汕头第29078号《公证书》,该公证书及附件载明:输入网址××/20170102/784469.html进入的页面显示出标题“新概念补充学习:爱上英语FallinLovewithEnglish”的文章(包含英文短文及中文译文),标题下方显示“2017年1月2日16:22:00,来源:新东方在线,新概念资料下载”,页面末尾显示“版权及免责声明:1.‘新东方在线’上的内容,包括文章、资料、资讯等,本网注明‘稿件来源:新东方在线’的,其版权均为‘新东方在线’或北京新东方迅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有,任何公司、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得到‘新东方在线’许可的媒体、网站,在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新东方’,违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责任。2.‘新东方在线’未注明‘稿件来源:新东方’的文章、资料、资讯等均为转载稿……”。该篇文章内容与《高中英语单词串记法(新修订版)》中《FallinLovewithEnglish爱上英语》的英、中短文基本相同。
另查明,林润南为本案维权支出了律师费3000元、公证费600元、复印费43元。
一审法院认为,林润南提供的书籍《高中英语单词串记法(新修订版)》中注明作者是林润南,且新东方迅程公司对此未持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林润南是《高中英语单词串记法(新修订版)》一书的著作权人。林润南享有的著作权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中所规定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取报酬等权利,其著作权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2017)粤汕汕头第29078号《公证书》所记载的内容,新东方迅程公司在其主办的网站新东方在线××发布与林润南享有著作权的《FallinLovewithEnglish爱上英语》内容基本一致的“新概念补充学习:爱上英语FallinLovewithEnglish”文章,向公众传播,并未向林润南支付报酬,且标注版权系新东方迅程公司所有,已构成侵犯林润南对其作品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取报酬的权利。新东方迅程公司辩称其已声明涉案文章为转载,“来源:新东方在线”并非表明稿件的版权归新东方迅程公司所有,而是在html类型的静态网页中发布文章均由程序自动设定发布人,新东方迅程公司不可能对文章的版权属性进行变更,但新东方迅程公司对上述说词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且该网站系新东方迅程公司所主办,“版权及免责声明”中第2项为“‘新东方在线’未注明‘稿件来源:新东方’的文章、资料、资讯等均为转载稿”,说明新东方迅程公司发布文章可设置是否注明稿件来源,故新东方迅程公司该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鉴于新东方迅程公司侵犯了林润南的署名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林润南请求判令新东方迅程公司就侵犯其署名权之事在新东方在线网站(××)头版显眼位置向林润南公开赔礼道歉,合法合理,予以支持,持续时间酌情调整为3日。至于林润南请求判令新东方迅程公司在全国性报纸显眼位置上向其公开赔礼道歉,因新东方迅程公司侵权行为的影响限于其网站,在该网站公开赔礼道歉足以消除影响,故林润南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林润南请求判令新东方迅程公司赔偿其相关经济损失,依法应予支持。林润南要求赔偿6000元,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也未能证明新东方迅程公司因实施侵权行为的违法所得。林润南称新东方迅程公司在涉案链接网页发布培训广告,但未能证明该些广告与新东方迅程公司利用涉案侵权文章获利存在必然联系,林润南该理由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参照《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方法》,并综合考虑林润南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类型、制作成本、流行程度、相关作品许可使用的付酬标准、支出的合理费用,新东方迅程公司的侵权行为方式、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程度、经营规模、盈利能力等因素,酌情确定新东方迅程公司应赔偿的数额为1000元(包括林润南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在内)。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项、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新东方迅程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其网站新东方在线(××)头版显眼位置上就其侵犯林润南署名权之事向林润南公开赔礼道歉(持续时间为3日,内容须经法院核准);二、新东方迅程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林润南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元;三、驳回林润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林润南负担44元,新东方迅程公司负担6元。
二审诉讼过程中,林润南提交以下证据:1.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网上转账电子回执、25813994号深圳增值税普通发票,证明林润南为本案二审阶段维权支出了律师费3000元;2.“新东方在线高考辅导”微信公众号截图,结合曾经起诉的(2017)粤0511民初2499号、2342号、2343号、2344号、2345号和2346号案件,证明新东方迅程公司多次侵权反复侵权,多次起诉后至今还在侵权中。
新东方迅程公司对林润南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为:林润南提交证据违反举证时限规定,属于证据突袭。证据1是林润南针对当庭临时变更诉讼请求第三项,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林润南无权在二审变更一审提出的诉请,所以对其提交的变更诉请的证据1应当不予审理;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并非形成于开庭时,而是早已签订,所以超过举证时限。证据2除案涉文章之外,其他文章无法确定著作权权属情况;林润南在一审时除了本案之外还同时起诉了五个案件,当中包括新东方公众号可能涉嫌侵权文章的案件,但是其他案件林润南自行撤诉,由此可推断其对于新东方在线的公众号早已知晓,证据2不属于新证据。
经开庭质证,本院对林润南二审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证据1委托合同、转账回执、发票之间能够互相印证,是林润南为二审诉讼委托律师并支付相应费用的证据,属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证据2微信公众号截图内容,与本案一审林润南起诉的新东方在线网站发布《新概念补充学习:爱上英语FallinLovewithEnglish》一文的侵权行为不同,本院不予采信,林润南可另案主张权利。
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与本案的证据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林润南为本案二审诉讼支付了律师费3000元。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认定林润南为涉案文章的著作权人以及新东方迅程公司侵犯了林润南著作权的事实均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一、林润南二审增加赔偿维权费用3000元的请求是否超出本案的审理范围;二、本案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即一审法院判处赔礼道歉的方式及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的问题。
一、关于林润南二审增加赔偿维权费用3000元的请求是否超出本案审理范围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林润南在二审开庭时当庭提出请求新东方迅程公司增加赔偿其为维权支出的二审律师费用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林润南该诉讼请求系基于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类案件的特殊性,在一审法院确定侵权人对权利人的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开支赔偿额的基础上,就诉讼过程中新增加的有关维权费用,请求二审法院予以审理。此类费用系原一审诉讼请求的延伸,并不属于上述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的情形,因此,林润南该请求应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新东方迅程公司认为属于新增加的诉讼请求应另行起诉的理由缺乏依据,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至于该3000元是否属于合理开支,本院结合本案侵权责任的具体承担问题进行评判。
二、关于本案侵权责任的承担,即一审法院判处赔礼道歉的方式及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的问题。
(一)关于是否应判决新东方迅程公司赔礼道歉的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署名权属于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可以适用赔礼道歉的责任方式。新东方迅程公司未经权利人林润南许可,在其主办的新东方在线网站登载涉案文章向不特定公众传播,且标注“来源:新东方在线”,使网站受众误认为新东方迅程公司就是涉案文章的著作权人,侵害了林润南对作品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取报酬的权利,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新东方迅程公司辩称使用网站通用代码默认添加“来源:新东方在线”“版权及免责声明”等内容,也无法自行设置注明文章来源,但无法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与其网站“版权及免责声明”内容相矛盾。新东方迅程公司提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0号指导案例的问题,该案例的情形为“并无主观故意,也没有重大过失”,与本案新东方迅程公司故意侵权情形明显不同,故无须参照引用。因此,新东方迅程公司上诉提出未造成林润南名誉损失或声誉损害、一审判决其赔礼道歉属适用法律错误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予以驳回。
对于林润南请求的赔礼道歉的方式,一审法院结合新东方迅程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影响范围等情节,确定新东方迅程公司持续3日在新东方在线网站头版显眼位置公开赔礼道歉,驳回林润南关于赔礼道歉的其他请求。赔礼道歉的方式应当与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和影响范围相适应,一审法院确定的该责任承担方式与侵权人的侵权情节相当,与赔偿损失的责任并用,足以消除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影响,故一审法院第一项判决内容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维持。
(二)关于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损失数额是否合理的问题。
林润南一审起诉请求新东方迅程公司支付赔偿金6000元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公证费600元、复印费43元。一审法院在林润南未举证证明权利人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侵权获利,也未举证证明新东方迅程公司投放网站广告与利用侵权文章获取利益存在必然联系的情况下,综合考虑各因素,确定新东方迅程公司应赔偿的数额为1000元(包括林润南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在内)。林润南上诉认为该赔偿数额过低,使权利人实际上不仅未获得赔偿,而且连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3643元也没有得到赔偿,既违法又不合理。二审期间林润南增加请求赔偿二审律师费用3000元。
对于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损失数额是否合理的问题,本院认为:
首先,关于林润南的取证方式。经审查,林润南在申请对本案被诉侵权行为进行公证保全时,采用的是指定一个特定的页面链接要求公证处对该特定网页内容进行公证,公证处对该取证行为及过程出具一份《公证书》予以证实并收取一笔公证费用600元,之后林润南依据一份《公证书》单独提起一宗诉讼。林润南主张该费用为其维权的合理开支要求新东方迅程公司给予赔偿,同时林润南在诉讼过程中又表示新东方迅程公司侵权行为恶劣,在网站使用了他的多篇文章,并且对于同一篇文章使用了多个网页链接进行传播,其后续还准备继续提起数量较多的维权诉讼。本院认为,林润南采取指定特定的某一网页链接进行公证取证,而非针对新东方迅程公司网站整体存在的涉嫌侵权行为进行一并取证;此外,林润南在一审法院还就新东方迅程公司在微博、微信上发布侵犯《高中英语单词串记法(新修订版)》中多篇文章著作权的行为提起了一系列诉讼。据此,本院有充分理由相信,林润南采取上述取证方式,将本可以一并取证的行为拆分为多次公证、多次缴纳公证费用、多次提起诉讼,是人为增加维权成本、增加各方当事人讼累的不当行为。知识产权审判中,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权利人正当的维权行为,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为侵害,权利人的损失应得到赔偿,侵权人的违法行为应受到制裁,但不意味着人民法院赞同权利人通过利用司法程序的手段达到其他目的。
本案诉讼过程中,本院已明确告知林润南该种取证方式可能存在的问题的情况下,如日后林润南在已经明知新东方在线网站存在多处页面涉嫌侵权的情况下(或其他侵权人的同种侵权方式情况下),仍坚持该种取证方式分案起诉,并据此主张将取证及聘请律师费用作为维权开支应由侵权人给予全额赔偿,则存在人为制造维权成本、不当利用司法程序及浪费司法资源之嫌,法院将不再予以支持。
其次,关于同案同判、类案类判的问题。林润南此前已在一审法院起诉的(2016)粤0511民初1278号案(被告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该案侵权行为为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将林润南《高中英语单词串记法(新修订版)》一书中40篇文章全部在自办网站进行发布,法院认定侵权成立并判决赔偿60000元(含合理开支),即以每篇文章1500元的标准进行酌定。林润南此前在一审法院起诉的(2017)粤0511民初1766号案(被告北京市海淀区学而思培训学校,同为网站发布方式侵权,本院二审调解结案),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也接近上述标准。林润南在一审法院起诉的(2017)粤0511民初2493号、(2017)粤0511民初2494号、(2017)粤0511民初2497号案,被诉行为是各被告在微信端分别发布36篇、40篇、40篇文章,一审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分别为18000元、20000元、20000元,即以每篇微信文章500元的标准进行酌定。本案中,新东方迅程公司的侵权行为同样表现为网站发布方式侵权,被诉侵权文章篇数为1篇,因此,在不考虑林润南主张的本案维权费用是否必要以及是否合理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1000元也在上述标准幅度范围内。
最后,关于林润南一、二审主张的维权费用是否必要、是否合理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注:2010年修改后为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根据上述规定,在采用法定方式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时,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还可以将符合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内。至于律师代理费的合理性以及必要性的判断标准,则应以达到权利人制止侵权、调查取证、进行诉讼的基本目的为前提。根据前述关于取证方式的分析意见,在目前尚未出现林润南采取相同取证方式针对同一侵权人起诉多宗案件的情况下,林润南本案主张的公证费600元及复印费43元,本院认为属必要费用且在合理范围内,应予支持。林润南主张一、二审律师费共6000元为维权开支,本院认为,根据本案的具体案情,一审法院在认定侵权成立且查明相关费用实际存在的情况下,判决新东方迅程公司应赔偿的数额为1000元(包括公证费、律师费等),该赔偿数额确实不利于弘扬尊重知识产权的价值导向,不符合全面赔偿原则,本院予以纠正。考虑林润南实际聘请了律师参加诉讼等因素,本院对律师费用在本案中酌情予以支持。
综合上述分析,对于本案被控侵权行为新东方迅程公司应赔偿林润南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的数额,本院确定为8000元,并由其负担一、二审的诉讼费用。
综上,一审法院判处赔礼道歉正确,但确定的损失赔偿数额不尽合理。林润南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新东方迅程公司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处理结果有所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17)粤0511民初2500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二、变更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17)粤0511民初250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北京新东方迅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林润南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8000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北京新东方迅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郭建龙
审 判 员 林 玫
审 判 员 林 楠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侄锋
书 记 员 洪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