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郭凤琴与李恩涛系夫妻,生育子女四人,即李丽萍、李振辉及案外人李丽荣、李立珍。2003年8月20日李恩涛因死亡注销户口。
2000年7月27日,原北京市宣武区建设管理委员会(拆迁人、甲方)与李恩涛(被拆迁人、乙方)签订《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约定,甲方拆迁乙方在拆迁范围内66号居住非成套正式住宅房屋3间,建筑面积46.55平方米;乙方应补偿人口3人,分别是:①户主李振辉;②户主郭凤琴、女李丽萍;使用权补偿:经有关部门批准,被拆除房屋所在地拆迁补偿价格为6200元/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均价为3500元/平方米;乙方的原建筑面积为46.55平方米,拆迁补贴面积为32.59平方米,甲方应支付乙方房屋拆迁补偿402675元;甲方支付乙方拆迁补助费及奖励费共计26825元,其中包括搬家补助费900元、提前搬家奖励费5000元、重点市政工程奖20000元、电视移机费、有线电视补助、空调移机费925元。同日,李恩涛在补偿款、补助费领款凭证上签字确认,确认领取款项为429500元。
2000年8月3日,李振辉与北京市宣武区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宣房经营公司)签订《购买房屋合同书》,约定,李振辉同意按照宣房经营公司售房价购买新建小区110号房屋一套,建筑面积(暂定)72.35平方米,预付房价款350000元,在合同签订之日将购房款一次付清。同日,李振辉向宣房经营公司支付购房款350000元。房屋交付后由李丽萍、李恩涛、郭凤琴共同居住。2004年3月17日,李振辉取得110号房屋的所有权证,建筑面积为74.75平方米。
2016年,李丽萍起诉至西城法院,要求确认110号房屋由李丽萍、李振辉及郭凤琴、李丽荣、李立珍共同共有。2016年12月27日,西城法院作出(2016)京0102民初216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李丽萍的诉讼请求。判决后,李丽萍不服,上诉至本院。2017年8月31日,本院作出(2017)京02民终77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中,李丽萍提交了李立珍、杨廷友、卢利明和李淑英的书面证人证言,并申请证人单某出庭作证,以证明李丽萍居住110号房屋系李恩涛、郭凤琴及家庭成员共同决定的。单某的陈述中含有以下内容,单某去110号房屋收取物业费,家里老太太在家,老太太说和女儿住。李丽萍提交视频光盘一张,以证明李振辉居住东南园10号房屋,并擅自将承租人改为李振辉,导致李丽萍无房居住。因此李丽萍要求居住110号房屋。李振辉认可视频的真实性,但认为该视频显示李丽萍在拆迁时并不关心拆迁利益,也没有想要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