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喜华,男,195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系被害人王某2之父。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文芳,女,195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害人王某2之母。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
法定代理人暨上诉人王喜华、曹文芳之诉讼代理人王圆,女,1981年3月15日出生,户籍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上列三上诉人之诉讼代理人周长秀,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强,男,1977年12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社旗县,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社旗县,捕前暂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6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准,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保烟台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267号观海大厦。
负责人黄海,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