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安徽省/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5/8 0:00:00

陈自力诉合肥湖滨物业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陈自力诉合肥湖滨物业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02民初3352号

  原告:陈自力。
  被告:合肥湖滨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广勇,总经理。
  被告:季山山。
  被告:何建飞。
  原告陈自力诉被告合肥湖滨物业有限公司、季山山、何建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陈自力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自力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自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0元,减半收取730元,由原告陈自力负担。

审判员  顾苏淮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谢小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