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自力诉合肥湖滨物业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陈自力诉合肥湖滨物业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02民初3352号
原告:陈自力。
被告:合肥湖滨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广勇,总经理。
被告:季山山。
被告:何建飞。
原告陈自力诉被告合肥湖滨物业有限公司、季山山、何建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陈自力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自力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自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0元,减半收取730元,由原告陈自力负担。
审判员 顾苏淮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谢小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