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浙0110民初17366号
原告:杨杰,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代理人:XX勇,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邴园庆,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战军,男,198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莹莹,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杰诉被告闫战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月3日、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杰的委托代理人XX勇,被告淘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莹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闫战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杰起诉称:原告系上海师范大学的一名教师。自2006年起,原告为学习和交流、分享经验,在知名学习网站“沪江论坛”注册了“风中劲草”的账号,并于2006年在“沪江论坛”上传了一份根据《考研政治大纲解析》精心总结编写的风中劲草核心考点的复习笔记。笔记一上传就得到上万研友的下载,并且在网络上不断传播。至2007年原告总结编写的风中劲草核心考点的复习笔记已经积累了一年的赞誉,原告开始花费更多的心思去整理这份笔记,这一年,考研届有数万同学下载复习。政治复习一般在九月底开始,十二月底考试,很多学生考试结束后都会回帖分享复习这份笔记后取得的良好成绩。
在研友的推动下原告把《思想政治理论冲刺背诵核心考点》编写成书,于2008年公开销售,受到研友的强烈追捧。之后,每年的销量以指数级上升,原告用于专门销售该书的网店http://fzjc.taobao.com也获得了四个皇冠的销量。自2012年开始,原告编写《思想政治理论冲刺背诵核心考点》在淘宝、天猫、京东、亚马逊等全网铺开发售,该书正版销量每年达十万册。从此“风中劲草”成了考研界的知名品牌,原告编写的《思想政治理论冲刺背诵核心考点》成了考研学生政治复习必备资料。
2013年08月19日,经原告申请,上海市版权局审核,对原告编写的《思想政治理论冲刺背诵核心考点》及《思想政治理论大纲解析配套核心考题》予以登记(登记号:沪作登字2013A-00092937号、沪作登字2013A-00092938号)。2015年,有研友通过QQ向原告反映网上有售卖“风中劲草”的盗版书籍,很多考研学生为此上当受骗。2016年9月,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闫战军在被告淘宝公司平台开设名为“厚德书城”的淘宝店铺,在该网店上销售了侵犯原告《思想政治理论冲刺背诵核心考点》及《思想政治理论大纲解析配套核心考题》著作权的盗版书籍。每套售价33元,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被告淘宝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未能严格审查网店资质及销售产品范围,为其销售侵权产品提供了平台和渠道。原告通过公证的方式取得了上述被告侵害原告著作权事实的证据。
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侵害原告的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闫战军停止销售、传播侵权图书;2、被告闫战军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计3万元(合理费用指公证费、律师费、调查费、差旅费等);3、被告淘宝公司删除涉案店铺的侵权商品链接。
诉讼中,原告明确涉案淘宝店铺“厚德书城”已无侵权商品信息,故不再主张第1、3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杨杰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
1、作品登记证书二份,证明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事实。
2、图书出版合同二份,证明原告将涉案作品交付学林出版社独家出版刊印的事实。
3、出版证明一份,证明原告将涉案作品交由学林出版社独家出版以及原告有权就侵权行为主张权利的事实。
4、上海市徐汇公证处(2016)沪徐证字第11699号公证书一份及公证实物一件,证明被告闫战军的淘宝店铺“厚德书城”销售侵权书籍的事实。
5、正版图书三本,证明被控侵权图书与正版图书进行比对。
6、出版证明一份,证明原告将涉案作品交由学林出版社独家出版以及原告有权就侵权行为主张权利的事实。
被告闫战军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对原告杨杰、被告淘宝公司提供的证据放弃到庭质证的权利。
被告淘宝公司答辩称:一、原告将涉案作品交给学林出版社出版发行,并以合同方式授予学林出版社专有出版权,原告自身在合同期内便不再享有以出版印刷的方式对作品复制、发行的权利,故著作权人杨杰不可再以印刷方式复制、发行其作品的权利享有诉权。
二、淘宝公司仅是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仅提供发布信息的平台,其既非涉案商品信息的发布者,也未实施销售、许诺销售等直接侵害原告著作权的行为。
三、原告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淘宝公司已尽到了事前提醒注意义务。在商户入驻前,要求商户填写身份信息,并对商户身份信息进行审核。同时,淘宝公司在《服务协议》中均明确要求用户不得发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商品信息,明确要求用户承诺不得发布及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尽到了事前提醒注意义务。其次,淘宝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所承担的义务应与其民事行为能力、责任能力向匹配,不应超出其管理能力和技术能力。
四、淘宝公司收到起诉材料后,及时确认案涉商品信息已不存在,采取了必要措施,尽到事后注意义务。
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针对淘宝公司的全部诉请。
被告淘宝公司为支持其答辩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
1、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2017)浙杭钱证内字第11637号公证书(含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一份,证明淘宝公司只是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依法提供增值电信业务的事实。
2、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2017)浙杭钱证内字第4244号公证书一份,证明淘宝公司在服务协议中要求用户不得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信息,尽到事前提醒的注意义务。
3、商品下架网页截图一份,证明淘宝公司在收到起诉状后确认涉案产品信息已经不存在,履行了相应的法律义务。
对原告杨杰、被告淘宝公司提交的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认定如下:
对原告杨杰提交的证据1、2、3、6,淘宝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原告将图书专有出版权授予学林出版社,其无权就发行权主张权利。本院认为,学林出版社明确涉案图书的著作权归杨杰本人享有,若涉案书籍著作权遭侵权,由杨杰本人向侵权人追究法律责任,学林出版社不再主张,故杨杰作为涉案图书的著作权人有权提起诉讼,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证据4、5,淘宝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涉案图书未经出版社鉴定,无法确定系盗版图书。本院认为,原告作为著作权人以及学林出版社的确认,其有权确认图书的真伪;同时,本院对公证书载明的内容予以认定,至于本案侵权是否成立,在本院认为一节予以阐述。
对被告淘宝公司提交的证据1、2、3,原告均无异议,本院均认定有效。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3年8月19日,上海市版权局出具登记号为“沪作登字-2013-A-00092937号”的作品登记证书,载明:“作品名称:《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思想政治理论冲刺背诵核心考点》,作品类别:文字作品,作者:杨杰,著作权人:杨杰,首次发表时间:2012年9月21日,首次出版日期:2012年9月21日。
2013年8月19日,上海市版权局出具登记号为“沪作登字-2013-A-00092938号”的作品登记证书,载明:“作品名称:《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思想政治理论大纲解析配套核心考题》,作品类别:文字作品,作者:杨杰,著作权人:杨杰,首次发表时间:2012年9月21日,首次出版日期:2012年9月21日。
2016年8月28日,杨杰与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学林出版社(以下简称学林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二份,约定杨杰将其享有著作权的书稿《2017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思想政治理论冲刺背诵核心考点》和《2017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思想政治理论大纲解析配套核心考题》的专有出版权授予学林出版社,合同有效期为5年。
2018年1月8日,学林出版社出具出版证明一份,证明《2017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思想政治理论冲刺背诵核心考点》、《2017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思想政治理论大纲解析配套核心考题》(上下册)由杨杰授予学林出版社独家出版,该三本书籍的著作权归杨杰本人享有。若该三本书著作权遭侵权,由杨杰本人向侵权人追究法律责任,学林出版社不再主张。
2016年9月29日,杨杰的委托代理人付凯向上海市徐汇公证处申请对其从网上在线购买和线下收取书籍的行为和过程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同日,付凯在该公证处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该处电脑,在淘宝网上的淘宝店铺“厚德书城”内购买了商品名称为“包邮2017年风中劲草考研政治核心考点+习题+题解全三本风中劲草”,付款33元,该商品页面显示:累计评论0,交易成功0。2016年10月10日,付凯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在上海市徐汇区永嘉路601号好德便利店现场收取了付凯订购的上述书籍(圆通速递快递单号:100605794869);收取快递后,公证人员将所购书籍进行拆包、拍照、封存后交由付凯留存。2016年10月23日,上海市徐汇公证处针对上述过程出具了(2016)沪徐证字第11699号公证书。
庭审中,当庭对原告杨杰提交的公证实物进行查验,该公证实物外包装粘贴圆通速递详情单(单号100605794869),启封后,内有:《2017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思想政治理论冲刺背诵核心考点》书一本,《2017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思想政治理论大纲解析配套核心考题(上册:习题)》、《2017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思想政治理论大纲解析配套核心考题(下册:详解)》书各一本;三本图书的封面记载由杨杰主编、由学林出版社出版;封底刊载本书著作权声明,载明:“杨杰对该图书依法享有独立自主之著作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杨杰本人书面同意,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及理由使用、复制、修改、抄录、传播、销售上述图书;凡有上述侵权行为之单位及个人必须立即停止侵权并对其侵权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承担全部责任;否则本人及委托律师将依据《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三本图书定价分别为39.8元、49.8元和49.8元。
庭审中,杨杰代理人当庭登陆淘宝网进入涉案的淘宝会员帐户,在该用户名的“我的淘宝-已买到的宝贝”项下查找到编号为2345420492106487的订单,查看该订单项下的信息显示:“卖家昵称:厚德书城,真实姓名:闫战军;物流公司:圆通速递,运单号:100605794869”。该订单项下的商品名称为:2017年考研政治核心考点+习题+题解全三本。
淘宝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的运营商,具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域名为taobao.com的淘宝网由淘宝公司经营。
另查明,淘宝公司确认淘宝卖家“厚德书城”开设的淘宝店铺“厚德书城”由闫战军注册并经营。杨杰因本案支出公证费、律师费若干。
本院认为:杨杰将其书稿《2017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思想政治理论冲刺背诵核心考点》和《2017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思想政治理论大纲解析配套核心考题》的专有出版权授予学林出版社,由学林出版社出版发行《2017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思想政治理论冲刺背诵核心考点》、《2017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思想政治理论大纲解析配套核心考题(上册:习题)》、《2017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思想政治理论大纲解析配套核心考题(下册:详解)》三本书籍,学林出版社明确上述三本书籍的著作权归杨杰本人享有,若该三本书籍著作权遭侵权,由杨杰本人向侵权人追究法律责任,学林出版社不再主张,因此杨杰享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闫战军销售的涉案图书缺少防伪标识,杨杰确认涉案图书非其正版图书,因此,涉案图书为盗版图书。闫战军销售上述盗版图书侵犯了杨杰对涉案图书所享有的发行权,其未能举证证明涉案图书的合法来源,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杨杰主张适用法定赔偿,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图书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杨杰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对于杨杰主张的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维权费用,其虽未提交票据,但相应的行为已实际发生,该些费用也属必然发生的事实,本院在合理范围内予以确定。同时,本院注意到如下事实:1、涉案三本图书定价分别为39.8元、49.8元和49.8元,实际售价33元,累计评论0条,交易成功0件;2、杨杰为维权支出公证费、律师费若干。综上,本院酌定闫战军赔偿杨杰经济损失5000元(含合理费用)。
此外,因杨杰对淘宝公司已无诉求,本院对其责任问题不再评判。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闫战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杨杰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5000元;
二、驳回原告杨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杨杰负担228元,由被告闫战军负担322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闫战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预交。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叶寅岗
人民陪审员 王寿梅
人民陪审员 朱田根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盛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