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沪73民终1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周晓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同春,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旭萍,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淑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北京浩润恒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土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2民初23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全土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同春、徐旭萍,被上诉人乐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全土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乐视公司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被上诉人就涉案电影所获得的独占专有维权的期限至2016年6月6日已届满,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起诉时已超过上述期限,无权再行使实体权利,要求上诉人进行赔偿。二、基于网站上海量的内容,上诉人无法逐一审核,仅能根据权利方投诉获知视频是否侵权;在收到被上诉人的侵权通知函后,上诉人迅速删除了被诉侵权视频。因此,上诉人已经积极履行了自身的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三、一审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及合理费用显属过高。1.被上诉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遭受了经济损失,亦未对法定赔偿考量的相关因素进行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2.被上诉人起诉时已不再享有涉案电影的著作权,一审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着重考虑该项因素。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均有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乐视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不同意上诉人全土豆公司的上诉请求。其具体理由为:1.被上诉人就发生在2010年5月13日至2016年6月6日期间侵害涉案电影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均有权主张,被上诉人有权采取诉讼维权行动的时间应受诉讼时效而并非授权期限的限制。2.被诉侵权视频系由上诉人直接上传,上诉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不影响对其侵权责任的认定。3.涉案电影知名度较高,每年的授权费用亦较高,在国家大力推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及提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侵权赔偿数额的形势下,一审法院根据个案情况判定相应赔偿数额并无不当。
乐视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全土豆公司就其在土豆网(域名为:http://www.tudou.com)和土豆视频软件(安卓系统手机客户端)上向公众提供电影《星际征服者》在线播放服务的侵权行为,赔偿乐视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7,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律师费3,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关于涉案电影的权属。根据登记号为“2009-H-019464”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及其附件,北京创世星国际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世星公司)经ESTARSFILMSLTD授权,取得了包含涉案电影(又名《终结者》,外文片名《THETERMINATORS》)在内的32部电影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专有的电视播映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期限自2009年6月8日至2016年6月6日。乐视公司经创世星公司授权,取得了涉案电影独占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维权权利及转授权权利,授权期限自2010年5月13日至2016年6月6日。另百度百科网站搜索查询,显示涉案电影外文名为《TheTerminators》,于2009年在美国上映。二、关于全土豆公司的侵权事实。根据(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2493号公证书,2013年3月6日分别在土豆网和土豆视频软件(安卓系统手机客户端)上搜索涉案电影,其中土豆网第一个搜索结果显示片名、海报、年份2009、标签电影、导演、地区、类型科幻/恐怖/动作、评分暂无、播放次数195.5万、剧情介绍等信息,海报左下角标注“正片”字样,播放页面显示播放次数为1,976,820;土豆视频软件(安卓系统手机客户端)搜索结果分为两类,分别是“‘星际征服者’影视剧共搜到1个影视节目”及“‘星际征服者’其它共搜到30个结果”,点击“‘星际征服者’影视剧共搜到1个影视节目”项下的搜索结果进入详情页面,显示有电影海报、播放次数197.7万、收藏52、时长1:30:05、上映2009、地区、类型科幻│恐怖│动作、导演等信息。上述两个视频均能正常完整播放,时长均为90:05,片头均显示片名《THETERMINATORS》,下方显示译名《星际征服者》。一审庭审中,全土豆公司确认涉案土豆网及土豆视频软件(安卓系统手机客户端)系其经营,亦认可被诉侵权视频与涉案电影内容一致,乐视公司确认被诉侵权视频已经删除。三、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乐视公司曾委托律师分别于2014年8月8日、2016年6月22日就土豆网和土豆软件(Android系统手机客户端、Android系统平板电脑客户端、iPhone客户端、iPad客户端)未经许可擅自向用户提供乐视公司享有权利的影视剧(包含涉案电影在内)的在线播放取证情况向全土豆公司发过律师函,要求全土豆公司停止侵权并进行赔偿,上述函件分别于2014年8月9日、2016年6月23日投递并签收。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著作权登记证书及其附件,创世星公司取得了涉案电影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期限自2009年6月8日至2016年6月6日,乐视公司通过授权从创世星公司获得了涉案电影的独占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相应的维权权利,授权期限自2010年5月13日至2016年6月6日。故乐视公司在其获得授权的期限内,有权就全土豆公司未经许可提供涉案电影的在线播放行为提起诉讼。
根据法律规定,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根据侵权公证书记载,被诉侵权视频于2013年3月6日被公证取证,故乐视公司自此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乐视公司分别于2014年8月8日、2016年6月22日向全土豆公司寄送律师函及其附件、作出请求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全土豆公司分别于2014年8月9日、2016年6月23日收到上述函件,故本案的诉讼时效两次中断,时效期间应当重新起算。
对于被诉侵权视频,乐视公司主张系全土豆公司直接上传,构成直接侵权;全土豆公司认可被诉侵权视频系其直接上传,并表示其在收到本案应诉材料后即删除了该视频,但具体删除时间无法确认。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侵权公证书所附公证录像,在涉案土豆网及土豆视频软件(安卓系统手机客户端)上搜索、播放涉案电影的过程中均未显示上传视频的用户信息,其中土豆网上搜索结果显示的海报上标有“正片”字样,另,全土豆公司亦认可被诉侵权视频均系其直接上传,故可以认定全土豆公司直接提供了被诉侵权视频的在线播放。全土豆公司未经许可,在涉案土豆网及土豆视频软件(安卓系统手机客户端)上提供了被诉侵权视频的在线播放,侵害了乐视公司对涉案电影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对于乐视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因乐视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及全土豆公司因侵权行为的违法所得,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电影的类型、上映时间、乐视公司获得授权的期限及被诉侵权视频的使用方式、侵权期间、播放量、播放端口等因素,酌情确定相应的赔偿金额。对于乐视公司主张的律师费,乐视公司虽未提供相应的律师聘用合同和发票,但其确实委托了代理律师参与诉讼活动,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律师工作量及相关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等情况,一审法院认为乐视公司主张的律师费金额合理,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判决:全土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乐视公司经济损失及律师费合计45,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乐视公司负担26元,全土豆公司负担499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事实认定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1.授权期限届满后,被上诉人乐视公司是否还有权就授权期限内的侵权行为主张相应赔偿;2.上诉人全土豆公司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及合理费用是否应予以维持。
关于第一项争议焦点,本院认为,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经创世星公司授权,被上诉人享有涉案电影独占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具体授权范围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制止侵权的权利以及转授权的权利,授权期限自2010年5月13日至2016年6月6日止。因此,被上诉人有权就上述期限内侵害涉案电影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主张权利。本案中,被上诉人对被诉侵权行为进行公证取证的时间为2013年3月6日,在上述授权期限内,故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于被上诉人享有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期间。虽然被上诉人行使维权权利时授权期限已经届满,但被上诉人仍有权就授权期间内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并主张相应赔偿。上诉人的相关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第二项争议焦点,本院认为,一审法院结合土豆网及土豆视频软件(安卓系统手机客户端)中未能显示上传被诉侵权视频的用户信息以及上诉人亦认可其直接上传了该视频的事实,认定上诉人直接提供了被诉侵权视频的在线播放,本院予以认同。上诉人未经许可,在土豆网及上述土豆视频软件上提供了被诉侵权视频的播放,侵害了被上诉人享有的独占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上诉人虽在收到侵权通知函后删除了侵权视频,但不能因此免除侵权责任。上诉人的相关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赔偿数额及合理费用。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在被上诉人的实际损失和上诉人的侵权所得均无法确定的情形下,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电影的类型、上映时间、被上诉人获得授权的期限及被诉侵权视频的使用方式、侵权期间、播放量、播放端口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起诉时已不再享有涉案电影著作权的情节,一审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已予以考虑,对该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合理费用即律师费,一审法院根据被上诉人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的事实,并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律师工作量、相关律师收费标准等对律师费予以支持,亦无不妥,本院亦予以维持。上诉人的相关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上诉人全土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5元,由上诉人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吴盈喆
审判员 刘 静
审判员 唐 毅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朱丽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