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判决认定:东营市秋枝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秋枝,系机动车鲁EXXXXX(东营区一中协议校车)所有人,该车作为校车,违反校车相关规定,未安排随车照管人员,2015年9月26日、2017年2月23日东营区一中向宋秋枝下达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但宋秋枝一直未整改。2017年4月18日6时35分,在东营市东营区弥河路新胜家园小区门口西侧路沿石下,被告人宋秋枝驾驶鲁EXXXXX宇通客车等候学生上车。6时50分许,宋秋枝未清点上车人数,驾车向西拐至弥河路离开。期间被害人丁某在车身右侧追赶校车,宋秋枝向西转弯时未查看两侧后视镜,造成被害人丁某被车轮碾压,致胸腹部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宋秋枝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被害人丁某出生于2005年7月11日,案发时11周岁。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马黎真等证人证言,区一中会议资料等书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