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判认定:2017年6月28日7时47分许,被告人杜全海驾驶车牌号码为冀D×××××的东风牌红色重型半挂牵引车和车牌号码为冀D×××××挂的凯迪捷牌红色重型普通半挂车,和该车另一名司机即被害人王某2一起到达位于长葛市钟繇大道路东的长葛市永源钢管厂送货。2017年6月28日8时10分许,被告人杜全海驾驶该车辆在该厂院内由西向东倒车入该厂车间过程中,将站在该车辆后面指挥倒车的被害人王某2挤压到该厂车间的墙上,造成被害人王某2受伤,经长葛市华健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上午死亡的事故。2017年7月24日,长葛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作出(长)公(尸)鉴(法医)字【2017】73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为王某2系胸部挤压致胸部严重损伤死亡。
另查明:1、2017年6月28日11时29分,被告人杜全海主动报警,并在长葛市华健医院等候处理,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2017年7月4日,被告人杜全海赔偿被害人王某2亲属丧葬费2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全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被告人杜全海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刘某、王某1、李某的证言,长葛110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接处警记录,被告人杜全海和被害人王某2的驾驶证、冀D×××××牵引车的行驶证、冀D×××××半挂车的行驶证,登记保存车辆清单,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长葛市公安局解剖尸体通知书(副本),鉴定委托书、长葛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长)公(尸)鉴(法医)字【2017】73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人资格证书、长葛市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王某2死亡案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及照片说明,视听资料说明书、长葛市永源钢管厂2017年6月28日的监控视频光盘1张,被告人杜全海的免冠照片、身份证复印件、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到案经过,接收证据清单、协议书复印件、收到条复印件,方军海于2017年10月14日出具的证明1份。
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要求,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