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5月10日16时许,柳河县圣水镇村民被害人李某在同村的段某家院内玩扑克,被告人孙某与肖某在旁边观看。因肖某发现院子内有蚂蚁,便提议用火烧蚂蚁,并让孙某去找油,后孙某在段某家仓房内找到半桶柴油。肖某用打火机把捡来的稻草点燃后,让孙某把油浇在点燃的明火上。在孙某浇油的瞬间,油桶突然起火,火苗喷向正在玩扑克的李某,将李某身上的衣服点燃,致使李某颜面、颈、胸、背、四肢被烧伤,构成重伤二级。案发后,孙某被抓获归案。
李某于受伤当日入住柳河发祥烧烫伤医院,实际住院45日,后于2002年6月26日转入中国人民解放军205医院,继续治疗27日,合计住院治疗74日,二级护理48日,一级护理26日,花费医疗费46138.60元。李某被诊断为颜面、躯干、四肢烧伤。2002年8月20日,李某被评定为六级残。李某住院期间,孙某向其支付1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