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北省/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过失致人重伤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12 0:00:00

徐危险过失致人重伤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危险(曾用名徐辉),男,197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初中文化,中共党员,个体户,住英山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6日被英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20日被依法逮捕,2018年2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黄升贤,湖北毕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198710464900。

审理经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检察院以英检公诉刑诉z20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危险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2月5日和2018年3月9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英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危险及其辩护人黄升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英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5日17时许,被告人徐危险因自家老屋后山上的枫树被王某2砍伐,前去找王某2理论,因未找到王某2,便在王某2家附近谩骂。被害人王某1(男,系王某2的哥哥,殃年73岁)上前与徐危险理论,争吵过程中二人发生肢体冲突。王某1捡起一根柴棍从后面追打徐危险,被其妻子程某1阻拦。徐危险捡起一根“木樘儿”(农具)朝王某1身旁的水泥地上砸去,“木樘儿”的木柄在水泥地上反弹起来击中王某1的小腿部。王某1被激怒后上前用脚踢徐危险,徐危险用手挡开王某1的脚,王某1仰面倒地,后脑部着地受伤。当日下午18时许,王某1被送至英山县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王某1的伤情为颅内血肿,后急诊开颅。2017年5月9日,经英山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王某1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17年6月1日,王某1经医治无效在家中死亡。

为指控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如下证据:1、书证:被告人徐危险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情况说明等;2、证人徐某2、徐某1、程某1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5、被告人徐危险的供述和辩解;7、视听资料:光盘4张。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危险与被害人王某1发生争执过程中,过失致被害人王某1倒地受重伤,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徐危险对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徐危险的辩护人对本案的事实没有异议,辩称:一、本案的定罪证据不足。英山县人民医院的鉴定结论没有排除合理怀疑;二、徐危险“挡开”的行为是本能的防护行为,是一种被动自卫,而非主动攻击,即使造成一定后果,情节也显著轻微,不应负刑事责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5日17时许,被告人徐危险因自家老屋后山上的枫树被王某2砍伐,前去找王某2理论,因未找到王某2,便在王某2家附近谩骂。被害人王某1(男,系王某2的哥哥,殃年73岁)上前与徐危险理论,继而发生争吵。王某1捡起自家门口的一根柴棍从后面打徐危险,被其妻子程某1阻拦。徐危险捡起身旁的一根“木樘儿”(一种农具)朝王某1身旁的水泥地上砸去,“木樘儿”的木柄在水泥地上反弹起来后击中王某1的小腿部。王某1被激怒后上前用脚踢徐危险,徐危险用手挡开王某1的脚,王某1仰面倒地,后脑部着地受伤。当日下午18时许,王某1被送至英山县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王某1的伤情为三级脑外伤,后急诊开颅。2017年5月9日,经英山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王某1身体所受损伤为特重型颅脑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2017年6月1日,王某1经医治无效在家中死亡。

2018年1月5日,被害人王某1的近亲属程某1、王某4、王某5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徐危险赔偿王某1死亡所产生的各项费用473519.91元。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徐危险共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某1、王某4、王某5各项费用381273.45元,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为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某1、王某4、王某5对徐危险的行为予以谅解。

英山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认为,被告人徐危险在辖区内基层组织及群众反映其平时表现较好,社会危害性较小,可落实对其社区矫正措施。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及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证人证言。

1、证人徐某1,男。证实:徐危险是我侄子,王某1是我邻居,跟我关系很好。今天(2017年4月5日)下午17时许,我在回家的路上发现徐危险与王某1在王某1家门口的水泥路上互相骂,然后我走到离他们一、二十米远的距离时,我看到王某1先捡起一根小树棍,徐危险也捡起一把打粮食的板子,王某1先上前想打徐危险,但是没打到,徐危险用板子打了王某1的小腿一下。当时徐危险的兄弟徐某2也在场,将王某1推回了王某1的大门里,王某1又从家里出来了,徐危险也到了王某1面前,王某1的妻子程某1从后面抱住王某1,徐某2一手提着草,一手把徐危险往外推,然后王某1被程某1抱住,还抬起左脚要踢徐危险一脚,徐危险不知道是用手还是膝盖挡了一下,然后王某1就倒在地上,是头先着地的。徐某2将王某1扶起来在家门口的椅子上坐着,王某1又起身要跟徐危险搏斗,我怕他们又打起来,就把徐危险推走了。王某1的后脑勺肿了一个包,还出了点血。

2、证人徐某2,男。证实:我与徐辉(即徐危险)是亲兄弟,与王某1是一个湾的。2017年4月5日17时许,我下班回家听到我兄弟徐辉敞着骂说哪个把山上的树砍了,正碰见王某1,他听到徐辉骂他,他也骂徐辉,两个人互相骂着,王某1就从自家门前捡起一根柴棍准备打徐辉,徐辉也从大场捡起一根树棍,我看形势不对,就把王某1推回家,王某1又冲出来,他用脚踢徐辉,徐辉伸手拂了一下,躲开了,王某1就仰面倒地,我双手把他抱起来,牵到他大场椅子坐着,我还没回头,王某1又从椅子上起来骂徐辉,我就走了。当时王某1后脑勺肿了一个小包,其他的没有出血。

3、证人程某1,女,系被害人王某1的妻子。证实:昨天(2017年4月5日)下午5点多钟,我男佬儿回家的路上看到徐危险在那里骂娘,因为那些树是我叔王某2砍的,我男佬儿上前跟他理论,两个人就争起来了,我男佬儿回骂了他。徐危险随手捡起我门前放的一个樘儿往我男佬儿身上一打,我男佬儿气不过,提起左脚去踹徐危险,徐危险就用手一挡,然后一推,我男佬儿当时就仰面倒下,后脑勺着地,边上的徐某2就把我男佬儿牵起来,扶在门口坐着。他后脑勺当时肿了个包,还在渗血。

4、证人熊某,系被害人王某1的儿媳妇。证实:2017年4月5日17时54分,我接到我婆婆程某1的电话,说我公公被人打了。我回家后听说是为上坟把树剁了,徐危险就把我公公打了,叫他送医院不送。我们坐程细进的车上医院,半路上我公公头痛坐不住,下车要吐,我就打110和120,是救护车送到医院的。我公公的头脑壳起了个大包,在渗血。

5、证人程某2,男。证实:2017年4月5日下午六点多钟,我接到村里张某支书的电话,叫我把我姑爷王某1送到医院,车子走了不到一百米远的样子,王某1说人不舒服,要吐,我和熊某把王某1扶下车,接着张支书车子过来了,我要上班就走了。

6、证人王某2,男,系被害人王某1的弟弟。证实,事发的前一天(2017年4月4日),我和王某1去清理父母坟山上的杂树,父亲的坟山在徐危险老屋后面的山上,因时间来不及,把坟墓周围的几棵枫树用柴刀把树根部处砍一圈,该处山林是我家的,有自留山证。因这块山在徐危险家老屋后面,徐危险就说是他的。

7、证人张某,男,系方家咀乡石龙头村村支书。证实:记得当天(2017年4月5日)下午五点多钟我接到张青元的电话,说徐危险和王某1搞起来了,有人受伤了,叫我快点上去看看。我去王某1家时看到王某1坐在门口的水泥台上,正问怎么回事,徐危险过来了,他叫我去看他山上的树,王某1走过来躺在徐危险车子前面不要他的车走,我怕他们又扯起来,就和徐危险一起去看树的情况。从山上下来,徐危险就开车走了。我还在王某1大场里站着和他们说话,这时王某1说头昏,我就打电话叫徐危险上来,把老儿送医院检查下,徐危险说“老头刚才还好好的,要送你们送去”。我就打电话叫程某2叫他开车送医院检查,一会儿熊某也回来了,车子走了一百多米停下,王某1说恶心、头晕,后来120的和派出所民警也来了。

8、证人王某3,男,系英山县人民医院医生。证实:当时我们科收治了一个叫王某1的病人,一直都是深昏迷状态,全靠药物维持,治疗效果很差,到最后可能呈现一个植物人状态。王某1的家属询问这些情况,综合考虑后作出出院的决定。

二、鉴定意见。

2017年5月9日,英山县人民医院英医临法鉴字【2017】第154号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王某1所受损伤的损伤程度鉴定为重伤二级。

三、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附现场平面示意图1张及现场照片16张)和指认笔录(附英林证字第006622号英山县自留山证存根复印件)。证实:侦查机关对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的情况及对被砍伐的枫树的山林范围指认情况。

四、书证及其他证明材料。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徐危险的身份信息。

2、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实:被告人徐危险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

3、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4月5日英山县方家咀派出所经口头传唤,徐危险到派出所接受讯问并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4、被害人王某1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及英山县石龙头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王某1的身份信息和死亡的时间。

5、被害人王某1的门诊通用病历、诊断证明、出院记录、住院患者费用清单复印件等,证实王某1在医院的诊治情况。

6、英山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王某1在医院处于深昏迷状态,其出院后在家死亡,其家属将王某1送上山埋葬后,刑侦大队才得知王某1死亡的消息。

7、收条、谅解书、英山县人民法院调解书。证实:徐危险已赔偿被害人王某1的近亲属各项损失381273.45元并履行完毕,被害人王某1的近亲属对被告人徐危险的行为予以谅解。

7、英山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徐危险在辖区内基层组织及群众反映其平时表现较好,社会危害性较小,可落实对其社区矫正措施。

五、视听资料

2017年4月5日方家咀乡派出所出警视频1张和山林界址指认视频1张及侦查机关讯问徐危险的光盘2张。

七、被告人徐危险的供述和辩解

今天(2017年4月5日)16时30分,我到老屋去看看,看到我家老屋后山上我种的枫树砍了,有的砍断了,有的砍伤了,我当时很生气就大声地骂“这是谁砍的,不是人做的事”,我觉得是王某2家的祖坟离我种的树很近,应该是他砍的。就跑到王某2家门口,王某2不在家,王某1说是他砍的,我就怪他不跟我打招呼就砍树,王某1听我骂他,他也骂我,我们就边走边骂。我走在前,王某1在后面,走到王某1家的门口,王某1就从他家门口拿了一根柴火棍从我背后打过来,我看到王某1要打我,我就从旁边的水泥砖块上捡起一根木樘儿(晒谷用的工具)拿手里,王某1的媳妇在中间拦,用手抓住王某1拿柴棍子的那只手,所以柴棍子并没有打下来。我就把木樘儿砸在王某1右脚边的水泥地上,木樘儿从水泥地上反弹起来,木樘儿柄把王某1的脚打了一下,打在哪只脚上,我当时没注意。王某1的老婆就将地上的樘儿拿起来了,叫我让下他,我侧着和程某1说着话,当时程某1将王某1拉着,王某1便伸脚踢向我,我就一转身,转身的同时用右手从左往右一拂,王某1就仰面倒了地。徐某2在现场看到把王某1拉起来,王某1起来后对我破口大骂,还准备过来打我,程某1把他拦住了。张支书来了,王某1倒在我的面包车前面躺着,我和支书去山上看我家被砍的树,回来后没看到王某1了,之后我就回我家新屋了。当时我没想那多,他用脚踹我的下身,我用手拂是个下意识的动作。后来张支书打电话我叫我送到医院去,我说人刚才还好好的,要送你们送去,他倒地后还起来跟我搞,骂我,还拦我的车,我预计王某1的伤情没什么大碍,摔个包儿之类的,没想到头部受伤严重,否则不管多忙也要把他送医院去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危险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过失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依法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危险的辩护人认为本案的定罪证据不足及徐危险的行为是一种自我防护和被动自卫行为的辩护意见,经查,徐危险遇事不冷静,采取谩骂、砸樘儿等一系列行为激怒已有七十三岁高龄的被害人王某1,后在王某1抬脚踢向自已时用手阻拦,其应当预见到可能会发生王某1倒地头部受重伤的后果,但过于自信轻信能够避免。后被害人王某1倒地致头部受伤,被鉴定为重伤二级,经医治无效在家中死亡,故辩护人关于此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徐危险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徐危险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英山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认为,被告人徐危险在辖区内基层组织及群众反映其平时表现较好,社会危害性较小,可落实对其社区矫正措施。鉴于被告人徐危险系过失犯罪,并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徐危险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玲

审判员叶峭峰

人民陪审员朱启志

二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蔡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