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
一、盗窃
2017年8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周兴国在盐城市大丰区白驹镇朱舍村,采取翻窗入室的方式,盗窃作案2起,窃得现金、香烟、白酒等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657.8元。具体实施分述如下:
1、2017年8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周兴国在盐城市大丰区白驹镇朱舍村一组周某1家,采取翻窗入室的方式,窃得现金人民币1000元、软中华香烟1包、红南京香烟2包、洋河海之蓝白酒2瓶、袜子9双、卫生纸4包、银色手镯1只、黄色手镯工艺品1只,赃款及现金合计价值人民币1657.8元。
2、2017年8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周兴国在盐城市大丰区白驹镇朱舍村一组周某2家,采取翻窗入室的方式,窃得现金人民币200元。
被告人周兴国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涉案赃物已发还被害人周某1;被告人周兴国退出现金人民币1000元,已发还被害人周某1人民币800元,发还被害人周某2人民币2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兴国在庭审中表示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周某1、周某2的陈述,盐城市大丰区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搜查笔录,及书证案发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及发还收条、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
二、过失致人重伤
2017年9月14日晚,被告人周兴国在盐城市大丰区白驹镇朱舍村二组家中,因琐事与其兄弟周某5等人发生争执、揪打过程中,被害人杨某遂出面拉扯,并与被告人周兴国发生揪打。期间,被告人周兴国在揪打过程中致杨某倒地受伤。经鉴定,杨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告人周兴国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兴国在庭审中表示无异议;并有证人周某3、周某4、赵某、周某5等人证言;书证案发经过及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
上述所列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