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15 0:00:00

杨杰与韩福成、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110民初5037号
原告:杨杰,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邴园庆,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勇,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福成,男,1966年2月26日,汉族,住甘肃省泾川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莹莹,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杰与被告韩福成、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杨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邴园庆、被告淘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莹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福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杰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韩福成停止销售、传播侵害原告《思想政治理论冲刺背诵核心考点》及《思想政治理论大纲解析配套核心考题》(登记号:沪作登字2013A-00092937号、沪作登字2013A-00092938号)著作权作品的行为;2.判令被告韩福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万元;3.判令被告淘宝公司删除被告韩福成淘宝店铺侵犯原告著作权的链接;4.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因涉案商品链接已经删除,原告杨杰申请撤回第一、三项诉讼请求,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上海师范大学的一名教师。自2006年起,原告为学习和交流、分享经验,在知名学习网站“沪江论坛”注册了“风中劲草”的账号,并于2006年在“沪江论坛”上传了一份根据《考研政治大纲解析》精心总结编写的风中劲草核心考点的复习笔记。笔记一上传就得到上万研友的下载,并且在网络上不断传播。至2007年原告总结编写的风中劲草核心考点的复习笔记已经积累了一年的赞誉,原告开始花费更多的心思去整理这份笔记,这一年,考研届有数万同学下载复习。政治复习一般在九月底开始,十二月底考试,很多学生考试结束后都会回帖分享复习这份笔记后取得的良好成绩。
在研友的推动下原告把《思想政治理论冲刺背诵核心考点》编写成书,于2008年公开销售,受到研友的强烈追捧。之后,每年的销量以指数级上升,原告用于专门销售该书的网店http://fzjc.taobao.com也获得了四个皇冠的销量。自2012年开始,原告编写《思想政治理论冲刺背诵核心考点》在淘宝、天猫、京东、亚马逊等全网铺开发售,该书正版销量每年达十万册。从此“风中劲草”成了考研界的知名品牌,原告编写的《思想政治理论冲刺背诵核心考点》成了考研学生政治复习必备资料。
2013年08月19日,经原告申请,上海市版权局审核,对原告编写的《思想政治理论冲刺背诵核心考点》及《思想政治理论大纲解析配套核心考题》予以登记(登记号:沪作登字2013A-00092937号、沪作登字2013A-00092937号)。2015年,有研友通过QQ跟向原告反映网上有售卖“风中劲草”的盗版书籍,很多考研学生为此上当受骗。2016年9月,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韩福成在被告淘宝公司平台开设名为“鸿运书吧123”的淘宝店铺(域名为:http://shop199510833.taobao.com/),在该网店上销售了侵犯原告《思想政治理论冲刺背诵核心考点》及《思想政治理论大纲解析配套核心考题》著作权的盗版书籍。每套售价40元,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被告淘宝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未能严格审查网店资质及销售产品范围,为其销售侵权产品提供了平台和渠道。原告通过公证的方式取得了上述被告侵害原告著作权事实的证据。
另补充事实:2016年8月28日,杨杰与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学林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二份,约定将其享有著作权的书稿《2017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思想政治理论冲刺背诵核心考点》和《2017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思想政治理论大纲解析配套核心考题》的专有出版权授予学林出版社,合同有效期为5年。
2018年1月8日,学林出版社出具《出版证明》一份,证明《2017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思想政治理论冲刺背诵核心考点》、《2017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思想政治理论大纲解析配套核心考题》(上下册)三本书籍的著作权归杨杰本人享有。若该三本书著作权遭侵权,由杨杰本人向侵权人追究法律责任,学林出版社不再主张。
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韩福成未作答辩。
被告淘宝公司答辩称,一、淘宝公司仅是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仅提供发布信息的平台,其既非涉案商品信息的发布者,也未实施销售、许诺销售等直接侵害原告著作权的行为;二、原告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三、淘宝公司收到起诉材料后,及时确认涉案商品信息已不存在,采取了必要措施,尽到了事后注意义务;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淘宝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杨杰、被告淘宝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抗辩理由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质证,被告韩福成未提交证据,对原告杨杰、被告淘宝公司提交的证据放弃到庭质证的权利。原告杨杰及被告淘宝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查后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3年8月19日,上海市版权局出具登记号分别为“沪作登字-2013-A-00092937号”和“沪作登字-2013-A-00092938号”的作品登记证书二份,记载作品名称分别为:《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思想政治理论冲刺背诵核心考点》和《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思想政治理论大纲解析配套核心考题》;作品类别均为文字作品;作者和著作权人均为杨杰。
2016年8月28日,杨杰与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学林出版社(以下简称学林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二份,约定将其享有著作权的书稿《2017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思想政治理论冲刺背诵核心考点》和《2017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思想政治理论大纲解析配套核心考题》的专有出版权授予学林出版社,合同有效期为5年。
2018年1月8日,学林出版社出具出版证明一份,证明《2017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思想政治理论冲刺背诵核心考点》、《2017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思想政治理论大纲解析配套核心考题》(上下册)三本书籍的著作权归杨杰本人享有。若该三本书著作权遭侵权,由杨杰本人向侵权人追究法律责任,学林出版社不再主张。
2016年9月29日,杨杰的委托代理人付凯向上海市徐汇公证处申请对其从网上在线购买和线下收取书籍的行为和过程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同日,付凯在公证员和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在淘宝网上卖家会员名为“一生有你1232017”开设的淘宝店铺“鸿运书吧123”内购买了商品名称为“现货包邮2017年风中劲草考研政治核心考点+考题+题解风中劲草”的书籍,付款40元。商品页面显示商品价格40元,累计评论0条,交易成功0件。2016年10月8日,付凯在公证员和某人员的监督下在上海市徐汇区永嘉路718弄3号楼201室收取了付凯所订购的上述书籍(圆通速递单号:882964249389661250),收取快递后,公证处工作人员将所购书籍进行拆包、拍照、封存后交由付凯留存。2016年10月10日,上海市徐汇公证处针对上述过程出具了(2016)沪徐证字第11723号公证书。
当庭查验编号2345050112776487的订单详情,显示卖家昵称“一生有你1232017”,真实姓名韩福成,物流公司:圆通速递,运单号882964249389661250,成交时间2016-9-29等信息。
当庭启封上述公证书所附公证实物,内有粘贴有圆通速递详情单的包装袋一份,单号为882964249389661250,图书三本,名称分别为:《2017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思想政治理论冲刺背诵核心考点》、《2017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思想政治理论大纲解析配套核心考题(上册:习题)》、《2017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思想政治理论大纲解析配套核心考题(下册:详解)》。三本图书的封底页记载上述图书由杨杰主编,由学林出版社出版,杨杰对该图书依法享有独立自主之著作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杨杰本人书面同意,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及理由使用、复制、修改、抄录、传播、销售上述图书;凡有上述侵权行为之单位及个人必须立即停止侵权并对其侵权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承担全部责任;否则杨杰及委托律师将依据《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三本图书定价分别为39.8元、49.8元和49.8元。
另查明,淘宝公司系网络服务提供者,依法提供增值电信业务,www.taobao.com(淘宝网)由淘宝公司注册运营。淘宝公司确认会员名为“一生有你1232017”开设的淘宝店铺由韩福成注册经营,涉案商品链接已经下架。
本院认为,杨杰系文字作品《2017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思想政治理论冲刺背诵核心考点》和《2017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思想政治理论大纲解析配套核心考题》的著作权人,其虽将上述书籍的的专有出版权授予学林出版社,但学林出版社明确表示上述三本书籍的著作权归杨杰本人享有,若该三本书籍著作权遭侵权,由杨杰本人向侵权人追究法律责任,学林出版社不再主张,因此,杨杰作为著作权人享有制止未经其许可发行上述作品的侵权行为及获得赔偿的权利,其诉讼主体资格适格。经比对,韩福成销售的涉案图书缺少防伪标识以及与正版图书在纸张、印刷等处存在诸多差异,因此,可以确认涉案图书为盗版图书。韩福成销售上述盗版图书侵犯了杨杰对涉案图书所享有的发行权,其未能举证证明涉案图书的合法来源,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杨杰主张适用法定赔偿,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图书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杨杰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同时,本院注意到如下事实:1、涉案三本图书定价分别为39.8元、49.8元和49.8元,实际售价40元,累计评论0条,交易成功0件;2、杨杰为维权进行公证并委托律师出庭。鉴于杨杰已撤回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请,故关于淘宝公司的责任,本院不再评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韩福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杨杰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5000元;
二、驳回原告杨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杨杰负担114元,由被告韩福成负担1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成文娟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洑婵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