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3日15时许,被害人雷某酒后到位于武夷山市收笋店内,在身无分文的情况下,称要买笋,与店内人员发生争吵被拉出店外后,雷某又试图拿走放置在店门口的笋。在店门口剥笋的被告人王庆辉见状后,上前阻止。期间,王庆辉用右手推了雷某胸口一下,致雷某仰面倒地、后脑勺碰触水泥路面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雷某头部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王庆辉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在案件审理期间,经本院组织调解,被告人王庆辉与被害人雷某达成调解协议,支付全部赔偿款165800元,并取得被害人雷某的谅解,被害人雷某请求法院对王庆辉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王庆辉户籍所在地上梅乡岭山村委会向本院出具帮教证明,表示王庆辉若被判处缓刑,岭山村委会愿意对王庆辉进行帮教。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被告人王庆辉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辨认笔录、调解笔录、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帮教证明等书证;证人周某、丁某、游某、吴某1、吴某2的证言;被害人雷某的陈述;被告人王庆辉的供述;法医学损伤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