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福建省/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过失致人重伤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23 0:00:00

王庆辉过失致人重伤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庆辉,曾用名王周,男,1990年7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夷山市,汉族,高中文化,导游,户籍地武夷山市,住武夷山市三姑度假区。因涉嫌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7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被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占红亮,福建弘袍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庆辉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3月9日、4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丽珍、检察官助理吴先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庆辉及其辩护人占红亮、被害人雷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3日15时许,被害人雷某酒后到位于武夷山市收笋店拿笋,与在店内的被告人王庆辉等人发生争吵。被拉出店外后,雷某又试图拿走放置在店门口的笋,王庆辉见状上前阻止,二人发生推搡,导致雷某跌倒、后脑勺碰触水泥路面受伤。经鉴定,雷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王庆辉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庆辉表示自愿认罪,但辩解称:其没有推雷某,是雷某冲过来说要打死其,其顺手用手背挡了一下。

一审答辩情况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庆辉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没有意见,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害人对事件的发生存在过错。2、被告人有自首情节。3、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支付全部赔偿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综上,请求对被告人王庆辉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3日15时许,被害人雷某酒后到位于武夷山市收笋店内,在身无分文的情况下,称要买笋,与店内人员发生争吵被拉出店外后,雷某又试图拿走放置在店门口的笋。在店门口剥笋的被告人王庆辉见状后,上前阻止。期间,王庆辉用右手推了雷某胸口一下,致雷某仰面倒地、后脑勺碰触水泥路面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雷某头部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王庆辉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在案件审理期间,经本院组织调解,被告人王庆辉与被害人雷某达成调解协议,支付全部赔偿款165800元,并取得被害人雷某的谅解,被害人雷某请求法院对王庆辉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王庆辉户籍所在地上梅乡岭山村委会向本院出具帮教证明,表示王庆辉若被判处缓刑,岭山村委会愿意对王庆辉进行帮教。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被告人王庆辉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辨认笔录、调解笔录、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帮教证明等书证;证人周某、丁某、游某、吴某1、吴某2的证言;被害人雷某的陈述;被告人王庆辉的供述;法医学损伤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庆辉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庆辉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履行全部赔偿义务,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属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辩护人提出的王庆辉具有上述法定从轻、减轻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王庆辉提出没有推被害人,而是用手背挡了一下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王庆辉在侦查阶段所作的第一份供述即供认案发当时,用右手推了一下被害人的胸,致被害人倒地的事实,与目击证人周某、丁某、游某针对该情形的描述的证言内容基本一致,能够相互印证,故王庆辉该项辩解意见,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本院根据被告人王庆辉的犯罪情节、性质、悔罪表现以及被害人在案件的起因上存在一定过错等情形,并结合基层组织出具的愿意对王庆辉进行监管的帮教证明,决定对被告人王庆辉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庆辉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林磊

人民陪审员刘兆福

人民陪审员林杉

法官助理李红敏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江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