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珍珠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判决完全正确,合伟翔公司的上诉理由根本不能成立。(一)合同备案登记不能对抗人民法院对涉案标的物的查封。合同备案登记的申请主体是开发商;而物权法没有规定备案登记。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备案登记不具有准物权的效力,即不具有预告登记的效力。故应当认定合同备案并不是一种物权意义上的登记备案,它的法律价值仅具有债权合同公示效力,根本不发生物权公示效力。且本案所涉的房屋查封发生在合同备案登记前,故合同备案登记不能对抗人民法院对涉案标的物的查封。(二)合伟翔公司所谓的房屋交易真实性存疑,且不受法律保护。庭审中,合伟翔公司提交的证明相互矛盾,不能自圆其说,不能证明其支付了购房款,合伟翔公司与武汉普提金置业有限公司之间的交易关系的真实性存疑,合伟翔公司与武汉普提金置业有限公司之间实质并未实际履行合同。且合伟翔公司所谓的买卖行为及合同备案发生之前,原审人民法院已查封了本案诉争房产,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已被人民院查封的房屋不得交易、买卖,故合伟翔公司所谓的房屋交易不受律保护。(三)合伟翔公司存在主观恶意,规避执行。合伟翔公司在原审庭审中明确认可其与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关联公司,称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其代为接收商铺(包括本案诉争房屋),而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普提金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存在合作开发和担保等利益关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多次公告拍卖,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合伟翔公司明知执行标的物被原审法院查封拍卖却不提出异议,而是在执行标的物被裁定以物抵债、案件执行结束后才提出,根据《异议复议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原审法院驳回合伟翔公司的执行异议合理合法。
合伟翔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立即撤销(2016)鄂09执异11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合伟翔公司对普提金国际金融中心(10号楼)10栋1单元6层13号房屋享有所有权,并解除该613号房屋的查封;2.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何珍珠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