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6月13时许,同父母租住在晋城市城区XX社区XX号的被害人李某某在与其同住一院的被告人吴恒华家中玩耍,吴恒华趁无人之际,用手摸李某某阴部并将阴茎插到李某某阴道口来回抽动,致李某某阴部前庭充血。另查明,被告人吴恒华自2017年上半年以来,多次使用同种方法,对李某某实施性侵。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户籍证明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吴恒华的个人基本情况。
(2)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对被告人吴恒华胶体金法检测,结果呈阴性。
(3)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7月7日,陈某某报案,同日该局立为强奸案进行侦查。2017年7月7日,该局将被告人吴恒华抓获。
(4)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陈某某与吴恒华聊天的手机视频、被害人李某某的门诊记录、出生医学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户籍证明。
(5)随案移送清单,证实将两条内裤、一个阴道拭子随案移送。
(6)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实吴恒华无违法犯罪记录。
2、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吴恒华对强奸被害人李某某的作案地点的指认;陈某某辨认出强奸其女儿的男子,即被告人吴恒华。
3、视听资料,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将陈某某提供的手机视频刻录成光盘,证实2017年7月6日晚,陈某某与被告人吴恒华的部分聊天记录。
4、鉴定意见,证实送检的被害人的玫红色内裤、浅粉色内裤、阴道拭子未获得STR多态性检验结果。
5、证人证言
(1)陈某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7月6日19时许,其女儿对其说她下面疼,其发现她内裤上有血迹还有黏状的液体,其查看女儿阴道后发现里面也有黏状的液体,其觉得不对劲儿,就问女儿怎么回事。在其再三追问下,其女儿才和其说住在对面的吴恒华碰过她下面。听了其女儿的讲述,其知道吴恒华用他的阴部碰过其女儿的阴部,其感觉女儿被强奸了。昨晚其趁机找借口让吴恒华带其去找其老公,在路上其就问他为何要糟蹋其女儿,刚开始他不承认,后来他才说用手摸过两三次,还用阴茎碰过其女儿的阴道,但是没有插进去,射精也没有射进其女儿阴道里。其气的不行就在街上哭,吴恒华把王某某找过来劝其,他先骑摩托车回了家。今天,其把事情和老公说了后,我们就商量着报案了。
(2)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7月7日晚上9点左右,吴恒华给其打电话说有急事让其到XX附近。其过去后,看见吴恒华、陈某某以及陈某某女儿XX在场,陈某某在哭,后来他们都上了其的车,陈某某说吴恒华把XX糟蹋了,吴恒华一直说没有。其当时听陈某某说XX裤头上有血,陈某某追问XX后,XX说对门的大伯(吴恒华)动过她下面。吴恒华当时也在车上,他说他是用手摸过XX下面,穿着裤头用下面碰过XX,但是肯定没有插进过XX的下体。之后吴恒华让其劝劝陈某某,他骑着摩托车回家了。
6、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实其一个人在家的时候,吴恒华到其家里说带其去他家玩游戏,刚开始他和其玩儿扯大锯的游戏,后来他就脱了裤子,也脱了其的裤子,还用手捏其的下体,也用他下面的东西放到其下面并且一直往里弄。其妈妈回来后其就回家了。昨天晚上其下面疼,其就告诉了妈妈,妈妈问其怎么回事,其就说吴恒华脱掉其裤子,碰其尿尿的地方了。
二年级上学期开始,吴恒华会在其一个人在家的时候叫其到他家,最后一次就是昨天(2017年7月6日)。因为时间太长了,其记不清楚具体有几次,大约十次。有的时候他先用手伸到其的内裤里摸其尿尿的地方,然后再用他尿尿的地方来回顶其尿尿的地方,有的时候直接顶其尿尿的地方。有的时候他会脱掉自己的内裤,有的时候不脱。
每次去了他家之后他都和其说不让其把他脱其裤子、碰其下面的事情告诉其父母和哥哥。
7、被告人吴恒华的供述,供认2017年7月6日下午1点多的时候,其吃完午饭在床上躺着休息,这时候对门陈某某的女儿"XX"来其家和其玩游戏。其和她在床上玩儿了一会游戏,就用手伸到小女孩儿裤头里摸了摸她的阴部,其有了生理反应后,就隔着其的内裤顶了一会小女孩的阴部,后来射到其自己的内裤里了。然后小女孩的妈妈回来后,她就回家了。晚上八点左右,小女孩的母亲陈某某让其骑摩托车送她去接她老公,在路上,她问其是否祸害了她的闺女,其回答没有,之后她就一直哭,其招架不了就把朋友王某某叫来劝陈某某,之后其就回家了,王某某后来把陈某某也送回家了。
今年开春,也就是过年后2月份左右,李某某一个人去其家里的时候,其开始摸她的阴部。其隔着内裤顶李某某的阴部一共三次,前两次是隔着我们二人的内裤顶,最后一次是其隔着其的内裤,扒下李某某的内裤顶着她的阴部的,每次其射精都射在自己的内裤里。其用手摸她的阴部一共五次,每次都是直接用手伸到李某某内裤里摸,这五次包括顶她阴部的三次。其用手摸和用阴茎顶李某某的阴部一共就五次。其没有见过李某某阴部流血,其也没有直接将阴茎插进过李某某的阴部。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吴恒华对被害人陈述有异议,称不是其主动叫被害人到其家,且其没有脱过自己或是被害人的内裤,而是隔着内裤顶过被害人阴部。
公诉机关质证意见认为,被害人为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陈述内容直接、客观,更具可信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