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普辉从和静县天富阳光警务平台门口离开,穿过和静县妇幼保健院门口的十字路口向锦绣花园侧门方向行走,欲搭车前往新市场嫖娼。期间被告人黄普辉看见独自行走的被害人高某,尾随其至和静县锦绣花园14号楼5单元302室门前,趁被害人用钥匙开门之际,从被害人背后将其拉倒在地,用手捂住被害人的嘴,并告知被害人自己是公安局的,被害人大声喊叫,被告人黄普辉强行拽走被害人手中的挎包后逃离现场,将挎包扔至和静县东归名苑小区侧门垃圾箱后,搭乘出租车到和静县新市场。同日,被害人报警。2016年6月9日,被告人黄普辉在和静县天富小区附近被抓获。经和静县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女士挎包的价格进行鉴定,确认涉案女士挎包总价值为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和静县公安局提供被害人高某报案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被害人于2016年6月7日报案称被他人抢走黑色皮包,包内有1100-1300元现金及银行卡、身份证等的事实。接警后,和静县公安局于2016年6月8日立案侦查。
2、和静县公安局现场勘查工作记录,证实:侦查机关接到被害人报案后,于2016年6月7日2时36分对犯罪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的事实;对犯罪现场进行拍照、绘制现场图、制作提取笔录的事实。
3、抓获经过一份、补充抓获经过一份,证实:2016年6月7日,高某报案至和静县公安局,称2016年6月7日凌晨02时许,高某从天富小区走至锦绣花园14号楼5单元302室门口时被人强行夺走黑色挎包,包内有一千余元现金及两张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同年6月8日,和静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经侦查,黄普辉有重大作案嫌疑。2016年6月9日发现黄普辉在和静县天富小区一带活动,和静县公安局迅速派民警前往天富小区将黄普辉抓获。
4、提取笔录,证实:2016年6月10日23时05分,和静县公安局侦查员根据黄普辉供述,在和静县东归名苑A区侧门的垃圾桶内找到了扔掉的黑色皮包,皮包拉链为拉开状态,包内有棕色钱包、三张银行卡、一个红色小记录本、一小袋面膜。
5、辨认笔录及同步录像、照片,证实:(1)2016年6月9日19时40分,高某从两组12张照片中辨认出黄普辉系抢其包之男子。(2)2016年6月10日22时5分,被害人高某对两组7名身穿黑色衣服的男性进行辨认,均能辨认出被告人黄普辉就是抢其挎包的男子。(3)2016年10月14日16时35分,高某从两组不同的7个黑色女士挎包中辨认出自己被抢的女士挎包。
6、证人玉某依明江(出租车司机)证言,证实:2016年6月7日,自己开着×××出租车,从友好路妇幼保健院路口处拉了一个汉族男子到新市场前门。
7、被害人高某的陈述
2016年6月7日的陈述证实:2016年6月7日凌晨1点40左右,高某和朋友一起到天富家园小门口商店买了两瓶酸奶,后和朋友各回各家。高某一个人从天富家园小门往锦绣花园东侧小门回家,走到门前时发现有个人跟着自己上来,因家门口灯不亮,所以打开手机灯看了下那个人,那是一名穿深蓝色套装、黑色寸头、单眼皮小眼睛的男子。高某没有管,走到家门前准备开门时,突然有个人从后面抱住高某,高某以为是其弟弟,转身一看的瞬间那个人捂住高某的嘴,把高某拉倒在地上抢走了高某的皮包。高某大声喊叫时,对方放开他,用汉语说“别喊”,并说“我是和静县公安局的”,对方抢上高某的黑色女士包就跑了。包内有1100元左右的现金,有一张邮政银行卡,一张中国银行的卡,高某本人身份证。
2016年6月11日的陈述证实:2016年6月7日凌晨被抢的包是黑色圆柱形皮包,两个开包银白色拉链,外表是皮子疙瘩形,用银色铁皮抱住的包带。钱包里有1900元左右的现金、一张邮政银行卡、一张中国银行卡、一张农业银行卡、一个棕色记事本、一瓶香水、一些零钱和身份证件。钱是两位学生家长在2016年6月5日交的学费1800元。第一次说错钱数了。高某被拉倒在地上时,包在高某手上。高某把包往回拉,对方也抢,包带子断了。当时高某穿的军绿色连衣中裙,黑色皮鞋。
2016年10月14日的陈述证实:那天正爬到三楼时,后面好像有一个人的脚步声,高某用手机灯看到一个身穿黑色衣服,短头发的人从后面上来,高某拿出钥匙准备打开门,那个人突然抱着高某的腰,高某回头一看,那个人捂着高某的嘴把高某拉倒在地上,并说自己是警察。这时对方拉高某挎在左手的包,高某也往自己身上拉自己的包,包带被拉断了,对方拿上包走了。
8、被告人黄普辉的供述及辩解
2016年6月9日的供述内容:2016年6月6日晚,黄普辉在和静县生态公园执勤,7日凌晨左右回到天富岗亭,在岗亭里用手机看黄色电影。大概1时30分左右,黄普辉过马路乘坐出租车到新市场以60元价格和一个30岁左右的女性发生性关系。当天上身穿黑色T恤,下身穿黑色裤子、黑色运动鞋。
2016年6月24日的供述内容:不知道因为什么事情被公安机刑事拘留。
9、鉴定意见
(1)物价鉴定意见书一份,证实:涉案女包价值人民币50元。
(2)和静县公安局鉴定文书一份,证实:黄普辉的白色苹果牌5S手机微信内存储32部淫秽色情视频。
10、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及补充说明,证明:从警务室、友好路与巴音路十字路口、锦绣花园北门商店、团结市场四处监控录像能够看出,被告人黄普辉尾随被害人经过十字路口进入锦绣花园,一分多钟后持包出小区,过马路打车前往团结市场,后离开团结市场,返回警务室。被告人尾随被害人的过程中,监控视频中未出现其他人员。另证实警务室监控时间比实际时间慢37分钟,友好路巴音路十字路口监控和团结路监控视频时间比实际时间慢3分钟,锦绣花园北门商店监控视频无时差。
11、和静县公安局出具关于对黄普辉刑讯逼供的情况说明、补充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6月9日,因黄普辉以不回答问题、打瞌睡等方式对抗审讯,拒绝回答侦查人员问题,2016年6月10日审讯时,侦查人员为了使其保持清醒,在其臀部下放置了三块小石头,大约20分钟后,发现黄普辉已清醒,就将石头取出,在18时49分,黄普辉在侦查人员规劝下,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审讯过程中,未对黄普辉刑讯逼供。
12、关于黄普辉提所辨认的情况说明、补充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6月13日,经批准,和静县公安局侦查员将黄普辉提出看守所进行现场指认,但黄普辉拒不指认现场。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宣读、出示、辨认,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依法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对于上诉人黄普辉的上诉意见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1、上诉人黄普辉及其辩护人认为其有不在场的证据,没有作案时间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在案的监控录像、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证据能够证实其尾随被害人并抢走被害人的女士挎包的犯罪行为,因此对该项上诉意见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