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原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14 0:00:00

苏越与绍兴市柯桥区铜锣湾娱乐中心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603民初3926号
原告:苏越,男,195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乐,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柯桥区铜锣湾娱乐中心,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经营者:王涛,男,1971年3月8日出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原告苏越诉被告绍兴市柯桥区铜锣湾娱乐中心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籽苏独任审理,并于2018年5月9日与原、被告相同、案由相同的(2018)浙0603民初3925号合并审理,一并公开开庭。原告苏越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绍兴市柯桥区铜锣湾娱乐中心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苏越,曾担任中央电视台春节晚会艺术总监等职,多次担任国内外重大艺术奖项评委。原告创作的歌曲多次获得过全国及国际比赛的多项大奖,在中国音乐界享有盛誉。现被告在其经营场所通过专用设备,以卡拉OK的方式向消费者公开播送原告享有著作权的8首歌曲的不同演唱版本的音乐作品,构成对涉案作品的表演,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作品表演权,故请求法院予以酌定赔偿。
被告未作答辩,亦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提交江苏省镇江市镇江公证处(2017)镇镇证民内字第2429号公证书、北京市长安公证处(2016)京长安内民证字第22794号公证书、第22795号公证书,江苏省句容市公证处(2017)镇句证民内字第561号公证书及所附作品登记证书,三辰影库音像出版社出版的《苏越音乐作品集粹》音像出版物,四川省成都市中大公证处(2017)川中证字第8325号公证书及取证光盘等证据,证明本次诉讼代表原告苏越真实意思表示、原告苏越系涉案音乐作品著作权人、被告侵犯涉案音乐作品表演权、原告为制止侵权发生了合理费用等事实。
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自愿放弃对原告所举证据和陈述的质证权。
针对原告以上提交的证据材料,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根据以上认定的证据及原告陈述,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原告苏越作为词、曲作者,《黄土高坡》等30首歌曲作品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登记并颁发《作品登记证书》,并收录于音像出版CD《苏越音乐作品集粹》,其中有8首苏越作曲作品即本案原告诉请表演权保护的歌曲。歌曲名称分别为:《人生一世》、《未来需要等待》、《最爱》、《别无选择》、《对你的爱越深就越来越痛》、《再牵你的手》、《红颜知己不是梦》、《我在他乡》。
2017年6月18日,四川省成都市中大公证处公证员陈某、公证员助理曾秀梅和原告委托指派的工作人员邵旭瑞、方明伟共同至位于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万达广场招牌为金钻铜锣湾KTV的娱乐场所,在该场所802包厢,邵旭瑞操作包厢内的点歌系统依次点播《黄土高坡》等歌曲并顺利播放,方明伟使用品牌型号为OPPOA57的手机进行摄像。开始拍摄前,公证人员对用于本次取证使用的手机进行了检查,该手机未安装SIM卡,未连接互联网,现场插入SD卡并做清洁处理,照片、视频设置为SD卡优先保存。拍摄结束后,SD卡交公证人员保存。此次KTV之行消费金额为69元,公证费用支出为1000元。2017年7月11日,四川省成都市中大公证处出具了(2017)川中证字第8317号公证书,对上述情况予以了记录,且证明公证书所附证物袋内光盘上的文件为方明伟于上述时间和现场拍摄所得视频文件的拷贝件、拍摄的图像和声音等内容与现场当时情景一致。通过对(2017)川中证字第8317号公证书所附光盘所存储的音像节目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涉案8首同名歌曲进行比对,二者词曲内容上均一致。
被告绍兴市柯桥区铜锣湾娱乐中心系个体工商户,注册日期为2015年4月2日,经营场所在绍兴市柯桥区,经营范围为KTV娱乐服务。
本院认为,歌曲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且如无相反证明,在版权登记机关予以版权登记或者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应视为著作权人。现《黄土高坡》等30首歌曲由苏越在国家版权中心予以登记,又收纳于合法的音像出版物《苏越音乐作品集粹》,而被告未提出相反证据,应确认苏越对涉案歌曲享有包括作品表演权在内的著作权。涉案的8首歌曲在上述30首歌曲之中,苏越均为唯一作曲者。苏越依照著作权法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亦合法有据,应受到保护。
现被告作为KTV经营者,未经著作权利人许可,在其经营的公开场所,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点唱设备为消费者提供涉案8首歌曲的播放服务并收取费用,构成对原告作品表演权的侵害。故被告应当就其在经营场所营利性点唱8首涉案歌曲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至于赔偿数额,本案中,由于苏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受损失或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请求适用法定赔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综合考虑部分歌曲的知名度,被告经营地点的繁华程度和经营规模,以及当前本地经济的发展水平等因素,并注意到涉案作品数量为8首,原告请求的仅仅是“曲”和“词”的表演权,酌情确定赔偿额为2400元。以上赔偿额度系针对本判决作出前被告对原告上述8首作品“词”、“曲”表演权的全部侵害行为。本院注意到,本案中原告未诉请为制止侵权而支出去的合理费用,概因该费用既系本案支出,同时也系与本案合并审理的(2018)浙0603民初3925号案件的支出。关于合理费用部分本院在(2018)浙0603民初3925号中处理,故以上赔偿额未包含合理费用开支的考虑,特此明确。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证据,其以消极的不作为放弃了民事诉讼的相关权利,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三)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九)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绍兴市柯桥区铜锣湾娱乐中心(经营者王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越经济损失24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绍兴市柯桥区铜锣湾娱乐中心(经营者王涛)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李籽苏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玉洁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