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浙江金皇木业有限公司、吴某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某,男,199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
被告:浙江金皇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贺村镇莲花山大道25-2号浙江福临旺家装饰材料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799617860Y。
法定代表人:曹青海,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吴某,男,195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
原告王某与被告浙江金皇木业有限公司、吴某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于2018年5月8日向原告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员杨丽斯
法官助理姜利君
二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丹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