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5/16 0:00:00

王某与浙江金皇木业有限公司、吴某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男,199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

被告:浙江金皇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贺村镇莲花山大道25-2号浙江福临旺家装饰材料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799617860Y。

法定代表人:曹青海,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吴某,男,195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与被告浙江金皇木业有限公司、吴某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于2018年5月8日向原告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王某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杨丽斯

法官助理姜利君

二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丹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