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强奸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2/8 0:00:00

文康强奸、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文康,男,1999年2月3日出生,彝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暂住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7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强奸罪、抢劫罪于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临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翔,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杭检刑诉(2017)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康犯强奸罪、抢劫罪,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康及本院通知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的辩护人李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23日,被告人文康预谋强奸居住在其位于临安区高虹镇拜节新村178号404室隔壁403室房间的被害人汪某。次日凌晨,被告人文康携带事先准备好的菜刀,通过其租房窗户爬至被害人汪某住房的阳台,由阳台爬窗进入被害人汪某的房间,后其持菜刀对被害人汪某进行威胁,强行与被害人汪某发生性关系2次,并强迫被害人汪某为其口交。被告人文康实施完强奸行为后,强行拿走被害人汪某手机,强迫被害人汪某输入交易密码,并将被害人微信钱包内的人民币322元转至自己的手机微信钱包。事后,为防止被害人汪某报警,被告人文康对被害人汪某进行言语威胁、拍摄裸照等,后逃离现场。次日傍晚,被告人文康添加被害人汪某的微信,通过言语威胁、发裸照等方式,再次向被害人汪某勒索人民币500元,未得逞。

公诉机关为证实上列指控,当庭宣读或出示了被害人汪某的陈述,证人张某1、吴某1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法庭科学DNA鉴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菜刀等物证及被告人文康的供述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文康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抢劫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文康对起诉书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基本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提出文康的作案暴力程度及抢劫金额均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文康犯罪时刚年满18周岁,且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被告人文康租住于杭州市临安区高虹镇高乐村5组拜节新村178号404室,后因背负债务无力归还,并见同层女邻居汪某独居而起意抢劫、强奸。

同年8月24日凌晨,被告人文康携菜刀潜入被害人汪某住房,以持刀威胁等方式强行与汪某发生性关系,期间威逼汪某转账322元至其微信账户。而后,被告人文康强行拍摄被害人裸照,并逃离现场。当晚,被告人文康又以公开裸照威胁的方式,向汪某勒索500元未果。

后汪某报案,侦查机关于当月27日将被告人文康抓获归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汪某陈述、辨认笔录,证明2017年8月24日凌晨3时许,其在房间睡觉时,一全身赤裸的年轻男子(经辨认确认系被告人文康)手持1把刃长约20厘米的木柄菜刀潜入房间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之后其与男子均用纸巾、棉被等物擦过各自生殖器,纸巾在事后被其扔在房间的垃圾桶内。期间,男子让其将微信钱包里的322元转账给他。该男子用他的手机拍了其裸照,后离开。当晚,该男子加其微信以公开其裸照为由,让其给500元,其未转账,并威胁其不要报警。当月27日,其在亲友陪同下报警等情况。

(2)证人吴某1证言,证明2017年8月24日5时许,其女友汪某说当日凌晨她被一男子潜入房间强奸并抢劫322元并被拍了裸照。当日19时许,该男子还发信息威胁汪某勒索500元。其查看对方微信号发现该男子系租客文康,并要求汪某报警。当月27日,汪某在其等亲友陪同下报警等情况。上述事实另有证人吴某2、俞某证言印证。

(3)证人张某1证言、辨认笔录,证明其原系临安何某手机店员工。2017年4月,文康(经辨认确认)到其店里以买手机的名义办理贷款四五千元,并由其经手。2017年6、7月,其从公司软件客户端看到文康每月还款三四百元。其公司有专门的催款部门,一般通过打电话或加QQ、微信等进行催款等情况。

(4)证人何某证言及营业执照,证明文康在其开设的临安何某手机店办理过手机分期贷款业务,由张某1负责。办理手机分期业务具体先由客户填写相关资料,若条件符合,则由办理手机分期业务的工作人员通过手机软件放贷等情况。

(5)证人吴某3证言,证明2017年8月24日至27日期间,文康多次到起点网吧上网,并在网吧购买食品、饮料等物,其中8月24日4时至8时许,文康到起点网吧上网等情况。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发还清单,证实现场位于临安区高虹镇拜节新村178号403室。该室北墙中部床上的竹席上有两个枕头及一床薄被,薄被及竹席实物提取(后发还)。床头南侧靠西墙写字台下方的垃圾桶内塑料袋中装有使用过的面巾纸,提取其中的两团编号为1号面巾纸团及2号面巾纸团。床头北侧靠西墙有一床头柜,床头柜北侧有一转开玻璃移门,未上锁,在窗户东侧窗框内立面上发现可疑印痕,棉签擦拭提取等。

上述现场勘查照片经被告人文康当庭辨认无异议。

(7)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侦查机关对本市临安区高虹镇拜节新村178号404室文康的租房进行搜查,依法扣押房间内的菜刀一把等。

经被告人文康当庭辨认上述菜刀系其所用作案工具无异议。

(8)法庭科学DNA鉴定书及采集检材记录,证实涉案现场垃圾桶内面巾纸1检出人精液成分,差异裂解分离所得沉淀和上清液检出的DNA在排除同卵多胞胎及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均支持为被告人文康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涉案现场垃圾桶内面巾纸2检出人精液成分,差异裂解分离所得沉淀检出的DNA在排除同卵多胞胎及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支持为被告人文康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差异裂解所得上清液检出混合DNA分型,可以由被告人文康和被害人汪某的DNA分型混合形成。涉案被害人汪某阴道外擦拭子和阴道内擦拭子人精液PSA(前列腺特异性抗原)检验为阴性反应,差异裂解所得沉淀均未检出DNA信息。涉案床上薄被上的1号可疑斑迹人精液PSA检验为阴性反应,检出混合DNA分型。涉案现场汪某床上竹席上的1号可疑斑迹人精液PSA检验为阴性反应,未检出DNA分型。涉案现场汪某卧室窗户东侧窗框内侧立面上印痕擦拭子未检出DNA信息。

(9)人身检查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侦查机关对被告人文康、被害人汪某进行人身检查,均未发现有明显伤势;侦查机关依法扣押文康随身携带的白色OPPO牌手机1部。

(10)检查笔录及照片、发还清单,证实被告人文康的OPPO牌手机内有2017年8月案发前其因欠款被催债及被害人裸照,以及文康上述手机与被害人汪某使用的VIVO牌手机内均有文康以发裸照相威胁向被害人勒索500元的相关聊天记录等情况。

(11)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出租房AB登记本(B本),证实被告人文康暂住涉案404室租房的情况。

(1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文康的身份情况。

(13)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文康系被动归案的情况。

(14)被告人文康供述、辨认笔录在案,供称2017年5月始,其因无力偿还按揭贷款而被多次催款。8月其在租房见汪某独居而起意作案。24日凌晨2时许,其携菜刀潜入汪某房间以持刀威胁与汪某发生性关,还以微信转账方式劫取汪某322元。之后,其强行拍摄汪某裸照,并离开现场。当晚,其以发裸照方式向汪某勒索500元未果等情况。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无疑,证据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持刀威胁等方式入户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还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文康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文康犯两罪,依法应予并罚。被告人文康趁夜入户抢劫、强奸,并拍摄被害人裸照用于事后威胁、勒索,严重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依法应予严惩。鉴于被告人文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且作案时刚满18周岁等具体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轻处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文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8日起至2031年8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武胜

人民陪审员魏卫理

人民陪审员车群?

二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甘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