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福建省/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13 0:00:00

关宗瑞强制猥亵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关宗瑞,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原莆田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址莆田市涵江区,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7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陈光伟,福建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涵检公刑诉〔2018〕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宗瑞犯强制猥亵罪,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宗瑞及其辩护人陈光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3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关宗瑞酒后来到X养生馆按摩。在该养生馆包厢内按摩期间,关宗瑞多次拉扯被害人刘某的裙子,遭刘某拒绝。尔后,被告人关宗瑞将刘某按倒在床上并骑压在身下,强行拉扯刘某的裙子及抠摸其阴部,并试图强吻刘某,刘某反抗并呼救,后该馆内工作人员白某、李某赶到,并将被告人关宗瑞从刘某身上拉开,之后被告人关宗瑞离开现场。

案发后,被告人关宗瑞于2017年5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关宗瑞以暴力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关宗瑞辩称,其拉被害人刘某裙子时未遭反对,其之后仅压在刘某身上与其正常接触,未抠摸刘某的阴部或胸部,也未强吻刘某。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主要是:1.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仅凭被害人单方陈述,有失偏颇;2.即使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属实,被告人的行为也未达到犯罪的程度,不符合强制猥亵罪的构成要件;3.本案案发场所及被害人职业特殊,应予以考虑。综上,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3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关宗瑞酒后来到莆田市涵江区“X经络养生馆”按摩。在该养生馆203包厢内按摩期间,关宗瑞多次拉扯被害人刘某的裙子,遭刘某拒绝。尔后,关宗瑞将刘某按倒在床上并骑压在身下进行猥亵,刘某反抗并呼救。该养生馆工作人员白某、李某闻讯赶到上述包厢内,将关宗瑞从刘某身上拉开并报警,随后关宗瑞逃离现场。

案发后,被告人关宗瑞于2017年5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公安机关于2017年5月13日23时44分许接到报案后对本案立案侦查的情况。

2.到案经过说明,证明:公安机关于2017年5月17日在涵江区X社区警务室将被告人关宗瑞抓获归案的情况。

3.辨认笔录,证明:被害人刘某、证人白某、李某辨认出被告人关宗瑞。

4.指认照片,证明:案发后,被告人关宗瑞指认案发地点“X经络养生馆”的情况。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证明: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X经络养生馆”进行勘验检查的情况。

6.人员信息表、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关宗瑞、被害人刘某及证人白某、李某的身份信息情况。

7.现场监控录像视频,证明:案发当日“X经络养生馆”的大厅监控情况。被告人关宗瑞于23时18分45秒许从“X经络养生馆”后门方位进入大厅,23时19分46秒许与被害人刘某走向养生馆收银台右侧方向;23时22分11秒许,被害人刘某从收银台左侧走向右侧方向;23时41分31秒许,大厅两名工作人员快步走向收银台右侧方向;23时42分27秒许,被告人关宗瑞在收银台右侧出现并有拉裤子拉链的动作;23时43分03秒许,被告人关宗瑞在大厅有拉裤子拉链的动作。

8.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明:2017年5月13日23时10分许,她在涵江区“X经络养生馆”上班,一个身穿蓝色短袖衬衫的男子(经辨认系关宗瑞)到店内点名要求她提供按摩服务。她才下钟,就让该男子换个人,但是该男子强烈要求她为其按摩。后她带该男子到203号包厢内,该男子在包厢内床上躺下,她坐在该男子后面按摩其头部和肩膀。按到肩膀时,该男子突然双手在她身上乱摸,她对其说不要这样,但其还是在她身上乱摸。她看该男子不理她,就想不为其按摩肩膀,直接将椅子搬到该男子左手边坐下为其按摩手部。大概按摩了十分钟后,该男子突然半坐起来,用右手搭在她左肩膀上,一下子把她从椅子上扯过去并按在床上,接着该男子翻身骑在她身上。她用手去推该男子并双脚蹬地,想借力撑坐起来,但该男子比较高大,看到她在反抗,就直接用一只手按在她胸口上不让她动,同时把上身压低,将她牢牢地压在床上。这时,该男子用空出来的右手拉扯她的裙子,拉扯了几下但未拉下,就从裙底把她的裙子撩起,开始摸她的下体,并试图拉开她的安全裤拉链。她挣扎着用右手打该男子背部,用左手拉住安全裤不让其拉下。该男子又压低身子试图用嘴亲她,她就将脸侧向两边不让其亲到。她叫该男子放手,其不说话,她就一直挣扎,但该男子个子比她高,体型比她健硕,她挣脱不了,就对其说再不放手要喊人了,该男子说喊吧,其不怕。后她就喊“小白”和“东东”的名字,该男子说帮她一起喊后也喊了几声“小白”,但声音很小。之后店里其他工作人员进来,看到该男子压在她身上,就过去将其拉扯下来。“小白”问该男子怎么能这样,其回答道其怎么了,说完就走出去。她们就跟着该男子往大厅走去。该男子走到大厅时才将裤子拉链拉起来,并一边走一边骂,还用脚踹了几下大厅的茶几。“小白”说要报警,该男子说其就是警察,并表示又没证据,她们不报的话,其帮忙报。“小白”打电话报完警,该男子就准备往外走,“小白”对该男子说不怕就别走,该男子还是往外走。店内的工作人员都是女的,该男子比较凶,没付钱就骑上摩托车离开了。过了一会儿,公安民警就过来了。她不认识该男子,之前曾为其按摩过一次,有点脸熟,之后没再联系过。她不知道该男子为何要点她为其按摩。当时包厢内只有她和那名男子,她一直叫该男子不要在她身上乱摸,但其一直在她身上乱摸,将她按在床上,要和她发生性关系。她被该男子压在身下时很紧张,没看到其拉下裤子拉链,但有听见拉下拉链的声音。当时该男子脸和眼睛都红红的,但她没闻到酒味。

9.证人白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5月13日23时10分许,一名身穿蓝色短袖衬衫上衣的男子(经辨认系关宗瑞)到店里问她有没有卫生间,她带该男子去卫生间后问其要推拿还是泡脚,该男子说推拿。她问要哪个技师,该男子就指着刘某对她说要这个。之后刘某就和该男子到后面的203包厢,她坐在大厅看电视。过一会儿,她听到该男子和刘某所在包厢内传出刘某叫喊“东东”的声音,“东东”跑进去查看情况,她也跟进去。她走进房间看到该男子双膝跪在床上压着刘某,该男子衣服比较凌乱,裤子的拉链拉开着,刘某的头发较乱。后该男子被“东东”拉扯下来。刘某跑过来跟她说该男子要侵犯自己。她跟该男子说这是正规场所,其这样子她要报警。该男子说报啊,要不要替她打110,说完就往外走,她们跟着该男子往大厅方向走。该男子走到大厅后把其裤子拉链拉起,边骂边指着她们说又没有什么证据,不怕她们报警,并用脚踹了店里大厅的茶几。她报完警后对该男子说已经报警了,不怕的话就别走,警车马上就过来。该男子边往店外走边说要不要拍其照片,她就把手机拿出来拍了该男子的照片,该男子还说拍清楚点,然后就骑着蓝色男式摩托车走了。

10.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5月13日23时许,她在涵江区江口镇海星村正车路“X经络养生馆”的大厅看电视,突然养生馆的负责人“小白”(即白某)说刘某在叫她,于是她赶紧跑到刘某所在的203包厢。她进去看到刘某被一男顾客骑压着仰躺在按摩床上,该男子屁股骑压在刘某的大腿位置,两腿张开,上半身贴在刘某身上,把刘某的双手按着压在床上,刘某在拼命挣扎。她看到该情况赶紧上去把该男子拉开,该男子下床后还顺手提了下裤子。她把刘某从床上扶起来,刘某很委屈,有点被吓到了,快要哭了。“小白”就对该男子说这里是正规的按摩店,不要这样乱来。之后,她们和该男子就一起走出包厢,走到大厅时,她还看到该男子在拉裤子的裤裆拉链。当时该男子脾气很差,看到“小白”拿着手机,可能感觉“小白”要报警,就说其不怕之类的话,并踹了大厅的桌子几脚后就出门骑车走了。她之前曾见过该男子一次,该男子之前来店里也是叫刘某按摩。

11.被告人关宗瑞的供述,证明:2017年5月13日23时30分左右,他在外喝酒后准备回家,路过涵江区的一家按摩店时,因尿急借用了该店的厕所。他上完厕所后想按摩了再回去,于是叫了一个之前曾为他按摩的女技师给他按摩,服务内容就是简单地按摩头部、背部、四肢。他和该女技师进了按摩店的一间包厢,他躺在床上,该女技师为他按摩了十几分钟。其间,他用手拉了几下该女技师的裙子,想将其裙子脱下来,但没有拉扯掉。该女技师有轻轻反抗,并说不要这样,具体情况他记不清楚了。当该女技师隔着衣服按摩他背部时,他想和该女技师发生性关系,他心知对方不肯,但当时他喝了酒,胆子比较大,就翻身将该女技师骑压在身下。他手撑在床上,下身压在该女技师下身摩擦。该女技师用手推了推他,见推不动就说再这样其就要叫人了,他说叫吧。后来该女技师就喊了按摩店其他员工的名字,他很生气地说那大声喊人进来。包厢外面其他人听到声音推门进来制止他,他就从该女技师身上起来,离开了按摩店。他之前曾去该按摩店叫该女技师为他按摩过,即按头、手、脚跟后背等处的正规按摩,他不知道其名字,但记得其样子。该店没有提供卖淫服务,他本意也不是去嫖娼。从之前按摩时该女技师的表现看,他知道其不肯和他发生性关系。他当时酒喝多了,虽然想要和该女技师发生关系,但在生理方面也没有办法实现。他没有摸该女技师,但有乱拉扯其衣服。他当晚喝了半瓶葡萄酒和两瓶多啤酒,比较晕。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上述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宗瑞为寻求性刺激,以暴力强制手段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关宗瑞提出其只是与被害人正常接触未遭反对的辩解,及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所指控事实证据不足,被告人关宗瑞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关宗瑞与被害人刘某并不相识,被告人关宗瑞在侦查阶段供认其拉扯被害人刘某裙子时遭拒,尔后强行将刘某拉到床上骑压在身下摩擦等行为;被害人刘某陈述称被告人关宗瑞乱摸其身体遭其拒绝后,强行将其拉扯到床上并骑压在身下强行实施猥亵行为;证人白某证实其看到被告人关宗瑞将被害人刘某强行骑压在床上,关宗瑞裤子的拉链拉开着,证人李某证实其看到被告人关宗瑞两腿张开强行骑压着被害人刘某,身体贴在刘某身上,刘某在拼命挣扎;二证人均证实其看到被告人关宗瑞事后将裤子拉链拉起,并有现场监控视频为证;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关宗瑞通过暴力方法压制被害人刘某的反抗,强行将其骑压在床上进行猥亵的事实,被告人关宗瑞为寻求性刺激,违背他人意志,采用暴力强制手段猥亵他人,其行为符合强制猥亵罪的构成要件;故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关宗瑞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7日起至2018年3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邱益鹏

审判员林珊

人民陪审员陈革

二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庄金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