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殷立坤酒后尾随被害人姚某至天津市和平区鞍山道与甘肃路交口附近,将被害人姚某扑倒在地,并强行亲吻其嘴部,抠摸其阴部等处,遭被害人反抗遂起身离开,后被害人姚某追赶被告人殷立坤至天津市和平区鞍山道与青海路交口附近,被告人殷立坤再次将被害人姚某扑倒在地,并用身体压住被害人姚某,强行亲吻、抠摸其身体,经被害人强烈反抗,被告人殷立坤逃离现场。经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于2017年9月29日将被告人殷立坤抓获归案。
被害人姚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害人姚某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被告人从重处罚。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姚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证明:2017年9月28日23时许,其酒后在和平区甘肃路附近一条马路上经过,当时骑一辆小黄车,一男子将其扑倒,倒地后,该男子亲其嘴,把其上衣拽上去,摸其胸部,还把一只手伸入其裤子摸其下体。当时有路人停车查看,其咬了该男子的舌头,该男子起身要走,其追赶该男子不让他逃走,追到一个路口附近,该男子再次将其扑倒,其大喊:“抓流氓,抓流氓。”该男子用手掐其脖子说:“再喊就掐死你。”该男子撩起其上衣摸其胸部,后有人来了,该男子就跑了。其拨打110报警,民警将其带回派出所了解情况。其受伤的情况为被扑倒后后脑磕地上了,右脸部、右肩部、双手、胳膊、双腿有擦伤,脖子上有划伤,但不要求做伤情鉴定。经对辨认版十张照片进行辨认,指认出8号照片殷立坤是对其进行猥亵的男子。
2.案件来源、抓获经过、110接警单证明:经被害人报警,公安机关于2017年9月29日将被告人殷立坤抓获。
3.视频资料、观看记录证明:证实民警通过公安监控系统,调取案发现场监控录像。2017年9月28日23时29分,在天津市和平区鞍山道甘肃路交口处,被告人殷立坤将被害人姚某扑倒在地,并将自己的身体压在姚某身体上,后二人步行至和平区鞍山道青海路,拐进青海路后,于当日23时31分许,被告人再次将被害人扑倒在地,并用身体压住被害人。
4.现场平面示意图、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涉案照片、诊断证明书证明:作案地点、现场勘验情况、提取被害人面部、颈部、右手指甲、左手指甲、嘴部拭子情况及被害人姚某伤情情况。
5.检查笔录证明:2017年9月29日,在和平区陕西路现代城工地,对殷立坤进行现场人身检查,其配合检查,未发现任何可疑物品。
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CCIC查询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被告人身份情况、违法犯罪记录、不是网上列逃人员等情况。
7.情况说明证明:被害人不做伤情鉴定的情况。
8.被告人殷立坤的供述:2017年9月28日11点多,其喝完酒,当时穿着保安制服,骑一辆小黄车,在马路上看见一个女的骑小黄车,该女子喝多了,其就跟着她,想找机会占她便宜、抠抠摸摸,后到了一个路口,该女子把小黄车扔在路边,其也把小黄车扔在路边,走了一段距离,其把该女子扑在地上,亲她的嘴,她咬了其嘴唇,其掐该女子脖子,这过程中其还用手摸她的阴部,撩该女子上衣摸她的胸部,她反抗,用手抓其,其就跑了,回了单位。其一共扑倒该女子两回,但第二次为什么扑倒记不清楚了,其认可客观证据。其在上班的时候在现代城工地被民警抓获。
以上证据,业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查证属实,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