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吉林省/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23 0:00:00

刘殿青猥亵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殿青,男,1942年5月17日出生,吉林省通榆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通榆县。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7年12月15日被通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3月7日被通榆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8年3月15日由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3月15日以通检公诉刑诉【2018】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殿青犯强制猥亵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永胜、李晶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殿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至2017年9月17日,犯罪嫌疑人刘殿青以金钱为诱饵,多次将本村农民薛某某(中度发育迟滞,无性防卫能力)骗至树林、玉米地等,并采用摸其胸部、阴部等对薛某某进行猥亵。

通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刘殿青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薛某某的陈述;3、证人薛某1、车某、田某的证言;4、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等在卷为凭。

并认为,被告人刘殿青为满足性欲多次对她人实施猥亵,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刘殿青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至2017年9月17日,被告人人刘殿青以金钱为诱饵,多次将本村农民薛某某(中度发育迟滞,无性防卫能力)骗至树林、玉米地等,并采用摸其胸部、阴部等对薛某某进行猥亵。

本院认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案发经过,2017年9月17日,通榆县向海乡居民刘殿青在向海蒙古族乡向海村永胜屯南北水泥路附近以金钱利诱将被害人薛某某带至车某家玉米地里,随后在玉米地内刘殿青对被害人薛某某实施了猥亵行为,摸了薛某某胸部及阴部并将被害人薛某某的外裤,内裤脱下。经吉林省安康医院鉴定,被害人薛某某被猥亵时精神状态为中度发育迟滞,无性防卫能力。接到报案后公安机关对此案展开调查,2017年12月15日立案侦查,经讯问刘殿青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此案告破。

2、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3、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薛某某在被猥亵时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4、户籍信息查询结果,证实被告人刘殿青的自然情况。

(二)证人证言

1、证言薛某1的证言:2017年9月17日,上午快10点的时候,我姑爷的表哥车某给我打电话说:薛叔你来吧,你姑娘有点事。我说:啥事啊,他说:你来吧。然后我就去了,到了之后车某跟我说老刘头子跟你姑娘整这事,我这当大伯哥的都看不下去了,你看看这事咋整,我说那咋整啊,报案吧,然后车某给我的电话号码,我给派出所打电话报案了。

2、证人车某的证言:2017年9月17日上午9点30分左右,当时我在家,我邻居向我借车斗,我出去上我家后园子上厕所,我听见苞米地里有人说话,说啥我没听清,我听见是薛某某的声音,我就过去了,我看见老刘头从我家苞米地边上往东走,我喊他他没回头,接着薛某某从苞米地里出来了,我问她在里面干什么呢,她说她在里面呆一会,当时我就知道咋回事了,我让她回家,她就回家了,然后我就给薛某某的父亲打电话了,过了一会他爸就来了,我把这事和他爸说了,之后就报案了。

3、证人田某的证言:车某和我说老刘头跟我媳妇在苞米地里的事了,今天早上在家吃完饭我上地里干活了,我媳妇自己在家,我哥车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回去,回去后车某和我说老刘头和我媳妇在苞米地里的事了,我老丈人他们来了,然后就报案了。去年的时候,我发现我媳妇兜里有钱,她不让我掏,我问她钱是哪来的,她说老刘头给她的,老刘头先给她钱,我媳妇让她摸乳房,当时我没信。我媳妇她智力有问题,有时候抽,能干点活,能对付洗衣服做饭。

(三)被害人薛某某的陈述:我家里五口人,有公公婆婆,我两口子,还有小玉。今天上午老刘头祸害我了,老刘头在苞米地里头祸害我了,老刘头用手摸我胸和下面了,别的没干。老刘头以前给过我钱,给过我两次钱。

(四)被告人刘殿青的供述与辩解:我今天上午8点多的时候,我打算去南场院帮着收拾绿豆,我从薛某某家的门前经过,看见薛某某在她家门口卖破烂呢,我就拐过去和她说话,我问薛某某玩不玩了,薛某某说咋不玩呢,我说上哪啊,薛某某说去北边的苞米地里,我问她田三(田某)呢,薛某某说田三去帮他大哥干活去了,之后我就向南场院走,走到半路的时候我孙子刘英男开车从后边过来了,跟我说“南场院不用你了,干活的人够了”,之后刘英男就开车走了,我一听这话就回家了。我在家呆了一会,我妻子王淑贤跟我说反正你也是呆着,就去南场院帮忙去呗,我从家出来又奔着南场院去了,我从薛某某家东边的路上经过的时候看见薛某在她家院里开门进西屋了,我就从薛某某家的前门进她家西屋了,我进屋的时候薛某某在她家外屋地洗袜子呢,我就问她还玩不玩了,薛某某说咋不去呢,我说我身上没带钱赶明个给你,薛某某说行,之后我就从她家后门出去了,走到我家胡同口的时候我看见田三回来了,我寻思田三回来了薛某某就不能去了,我就回家了。我在家呆了一会闲着没事儿,寻思还是去南场院干活去吧,我就从家出来奔着南场院走,我走到南北水泥道上的时候,我看见薛某某在北侧的苞米地地头边上呢,我看薛某某在那呢,我就过了,走了几步道我看见北侧苞米地附近有放羊的,我就冲着薛某某招手,让她往回来,薛某某就奔着我来了,我在前边走,薛某某离我40米左右,在我后边跟着我,我顺着车三(车某)家房跟进车三家房后的苞米地了,薛某某也跟着我进来了。我俩往西走了30米左右,又往北走了十几米,走到苞米地里边看不着人的地方,我和薛某某面对面站着,我脸冲西,薛某某脸冲东,我就用左手从薛某的衣服下边伸进去摸薛某某的胸部,摸了几下之后我把我的左手从衣服里拿出来,从薛某某的肚子下边伸进薛某某的裤子里摸薛某的生殖器,我边摸边问薛某某“你下边好了吗,还上药呢啊”,薛某某说“没好呢”,我说“那田三不想干你吗”,薛某某说“我不让他干我,干我我下边不得劲”,摸了几下之后我让薛某某把裤子脱了,薛某某就把裤子和内裤脱到大腿根那,之后我又摸了薛某某的生殖器几下。大概摸了3分钟左右,我就让薛某某把裤子穿上了,我俩就按原路从车三家房跟出苞米地了,我在前边走,薛某某在我后边30米左右,我出来之后就奔着南场院去了,我看见薛某某往她家胡同拐了,我在南场院干了1个多小时的活,之后就回家了,一直到下午公安机关找到我。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我摸过薛某某有7、8次了,第一次是在去年的9月份,我给薛某某十几块钱让她去买吃的,我俩就去卖店买吃的了,我从卖店出来之后,薛某某就跟着我一直走到屯西侧的树林子里,我就在树林子摸薛某某的胸部了,摸完之后我又给薛某某二十几块钱,我就回家了,其他摸的时候我记不清了。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应予确认,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殿青无视国法,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通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殿青犯猥亵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犯罪时年满75周岁,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殿青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吴爱军

人民陪审员陈?娟

审判员董加旭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百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