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3 0:00:00

马超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超建,男,1986年7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出生地河北省沧州市,初中文化,无业,暂住北京市丰台区;2009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2015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7年10月11日被羁押,同年10月25日因涉嫌犯强制猥亵罪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魏立,北京市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金刑诉[2017]9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超建犯强制猥亵罪,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艳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超建及辩护人魏立到庭参加诉讼。被害人王某某出庭做证。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超建于2017年10月7日23时许,在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中里三区6号楼一层电梯口使用数据线勒住被害人王某某颈部并将其摔倒在地,后用一只手捂住被害人口部,并用另一只手摸其下体后逃跑。被告人马超建于2017年10月11日被抓获归案。

检察机关认为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该案的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马超建使用暴力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超建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马超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强制猥亵罪予以否认,辩称其是想抢劫被害人身上的财物,因被害人反抗,其摁压被害人时才触碰到被害人下体,其行为是无意识的,不是故意对被害人进行猥亵。

被告人马超建的辩护人主要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马超建的行为属抢劫,系犯罪未遂,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7日23时许,被告人马超建在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中里三区6号楼一层电梯口使用数据线勒住被害人王某某颈部,将其摔倒在地,后用一只手捂住被害人口部,并用另一只手摸其下体实施猥亵。被害人王某某强烈反抗,咬住被告人马超建手指,造成被害人牙齿受伤,经法医鉴定,王某某所受损伤符合轻微伤。被告人马超建后逃跑,2017年10月11日被告人马超建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已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王某某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事发当天晚上10时50分左右,其从地铁湾子站出来,在地铁口找共享单车时就感觉有人一直看着其,其当时没在意。后其就骑车回到小区,在小区电梯口等电梯时,被告人当时就在其左手边墙角躲着。电梯来后,被告人先进去了,其没有上电梯,电梯停在2楼,之后就听到楼道里有跑步的声音,其感觉不对,被告人当时跑下楼,然后用手里绳子从背后勒住其,导致其仰躺在地上,被告人用右手捂住其嘴,左手伸进其裙子里,开始试图扯其打底裤,对方的手一直在其大腿根及阴部抓。其就一直在呼救,并咬住其右手,对方可能是疼了,把右手取出,后又把左手伸进其嘴里。后来对方跑了,其就赶紧跑回家了。其牙齿受伤了,现在每天牙都会渗血。其案发当时手里拿着苹果手机正在给朋友打电话,身上的外套里有美图手机,双肩包里有1000左右的现金和一些化妆品,手机挣扎时已摔在地上了,被告人看到了没有拿走手机,也没有拿其他东西和钱。其大腿根部的伤已经好了,但这件对其精神造成巨大的伤害。被害人王某某案发后辨认出被告人马超建就是对其进行强制猥亵的人。

2、证人李某证言证实,2017年10月7日23时12分,王某某给其打电话,当时其正准备上楼回家,电话通了对方没说话就挂了,1分钟后王某某又打过来,其接通后听到王某某在喊叫,是非常害怕的那种喊叫,喊叫持续了几分钟,后停止了几分钟,电话始终是通话状态。王某某后说,她到家了,之前在回家的的楼道内遇到一个坏男人,用绳子勒她脖子,脱她的裙子,用手捂她嘴,她咬了对方手指,男子手指流血跑了,她跑回家后发现自己的牙流血了。其就安慰王某某让她报案。

3、证人胡某证言证实,其是王某某的母亲,当天事情发生后,女儿跑回家给其打电话,其让女儿先报警,等其回家后发现女儿整个嘴都是肿的,牙齿有点外露,嘴角都是血,家里的地板上也是血。其只能抱着安慰她。这件事对女儿和她们家都有伤害。她们一直都生活在这件事的阴影里。女儿现在在实习,晚上下班出地铁口后要其去接才敢回家,一旦其有事没法接,女儿就只能住学校,不敢独自一人回来。女儿现在不敢独自在家,晚上不敢独自上下楼,在马路上迎面遇到男性陌生人都会紧张,非常害怕。

3、执法记录仪录像证实,民警抓获被告人马超建后带其指认作案地点以及被告人马超建在前往作案地点的车上承认案发当时起了色心,用手抠摸过被害人裆部。

4、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中里三区6号楼一层楼道内,并提取被害人颈部拭子、大腿内侧拭子、左手指拭子、左手掌拭子、右手拭子、口周拭子、口腔内部血迹、下颌部血迹、下唇血迹、内裤粘取物、底裤粘取物、电梯控制面板拭子,在王某某家中提取阳台血迹、口罩血迹、卫生纸等物证。

5、搜查笔录证实,民警对被告人马超建位于北京市丰台区马连道魏墙校村54号的暂住地进行搜查,未发现涉案物品。

6、照片1组证实,被告人马超建被咬伤的手指以及作案时所穿衣服的情况。

7、扣押决定、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被告人马超建作案时的所穿的衣服被扣押的情况。

8、北京市西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证实,在排除同卵双(多)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支持送检的被害人口腔内部血迹、下唇血迹、下颌部血迹、颈部拭子2、左手指甲、左手指拭子、左手掌拭子、大腿内侧拭子1、大腿内侧拭子3、电梯地板血迹、阳台血迹1、2、口罩血迹、内裤粘取物、底裤粘取物为被害人所留,马超建外套粘取物、马超建手指拭子为被告人马超建所留,被害人大腿内侧拭子2为被害人与被告人马超建的DNA混合产生的结果相符。

9、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所受损伤符合轻微伤。

10、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案发之时被告人马超建与被害人所用小黄车的行车轨迹一致的情况。

11、110接处警记录证实,被害人王某某案发后报警的情况。

12、技术线索转递单证实,2017年10月7日,被害人王某某被一男子猥亵,送检事主大腿内侧拭子,以上检材经检验,其DNA分型内包含有违法犯罪人员马超建的基因。

13、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侦查支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材料证实,2017年10月11日,被告人马超建被抓获归案。

14、被告人马超建的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证实,2009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2015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

15、被告人马超建的户籍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马超建的年龄、户籍地等基本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超建使用暴力强制猥亵妇女,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超建犯强制猥亵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马超建关于其是为控制被害人才无意间触碰到被害人下体,不是要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的辩解,以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马超建行为系抢劫未遂,不是强制猥亵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当庭做证指认被告人马超建对其实施了强拽打底内裤,抠摸下体的猥亵行为,并证实被告人马超建全程没有针对其财物实施过任何行为,即使在被害人已倒地失去对财物控制的情况下也没有去拿任何财物,司法鉴定证实在被害人大腿内侧的拭子中检测出被告人马超建的DNA,民警的执法记录仪证实被告人马超建在带领民警指认作案地点的车上承认案发当时起了色心,用手抠摸了被害人的裆部,综上,现有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马超建故意实施了强制猥亵的行为,被告人马超建要控制被害人也不需要去拉拽被害人的打底内裤,更不需要抠摸被害人的下体,被告人马超建当庭辩解不合情理,综上,被告人马超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马超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马超建的行为导致被害人受伤,在量刑时应酌予考虑。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马超建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1日起至2021年4月10日止。)

二、未移送的扣押的上衣外套一件、裤子一条由扣押机关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喻晓敏

人民陪审员孙明德

人民陪审员孟燕

二一八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任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