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浙0110民初19583号
原告:杨杰,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勇,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邴园庆,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春净,女,198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莹莹,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杰与被告王春净、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杨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勇、被告淘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莹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春净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杰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王春净停止销售、传播侵害原告《思想政治理论冲刺背诵核心考点》及《思想政治理论大纲解析配套核心考题》(登记号:沪作登字2013A-00092937号、沪作登字2013A-00092938号)著作权作品的行为;二、被告王春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三、被告淘宝公司删除被告王春净淘宝店铺侵犯原告著作权的链接;四、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明确本案诉请保护的作品名称为《2017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思想政治理论冲刺背诵核心考点》、《2017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思想政治理论大纲解析配套核心考题(上册:习题)》及《2017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思想政治理论大纲解析配套核心考题(下册:详解)》,同时,原告自愿撤回诉请一,并放弃针对被告淘宝公司的诉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上海师范大学的一名教师。自2006年起,原告为学习和交流、分享经验,在知名学习网站“沪江论坛”注册了“风中劲草”的账号,并于2006年在“沪江论坛”上传了一份根据《考研政治大纲解析》精心总结编写的风中劲草核心考点的复习笔记。笔记一上传就得到上万研友的下载,并且在网络上不断传播。至2007年原告总结编写的风中劲草核心考点的复习笔记已经积累了一年的赞誉,原告开始花费更多的心思去整理这份笔记,这一年,考研届有数万同学下载复习。政治复习一般在九月底开始,十二月底考试,很多学生考试结束后都会回帖分享复习这份笔记后取得的良好成绩。
在研友的推动下原告把《思想政治理论冲刺背诵核心考点》编写成书,于2008年公开销售,受到研友的强烈追捧。之后,每年的销量以指数级上升,原告用于专门销售该书的网店http://fzjc.taobao.com也获得了四个皇冠的销量。自2012年开始,原告编写《思想政治理论冲刺背诵核心考点》在淘宝、天猫、京东、亚马逊等全网铺开发售,该书正版销量每年达十万册。从此“风中劲草”成了考研界的知名品牌,原告编写的《思想政治理论冲刺背诵核心考点》成了考研学生政治复习必备资料。
2013年08月19日,经原告申请,上海市版权局审核,对原告编写的《思想政治理论冲刺背诵核心考点》及《思想政治理论大纲解析配套核心考题》予以登记(登记号:沪作登字2013A-00092937号、沪作登字2013A-00092937号)。2015年,有研友通过QQ向原告反映网上有售卖“风中劲草”的盗版书籍,很多考研学生为此上当受骗。2016年9月,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王春净在被告淘宝公司平台开设名为“考研书店你的选择”的淘宝店铺,在该网店上销售了侵犯原告《思想政治理论冲刺背诵核心考点》及《思想政治理论大纲解析配套核心考题》著作权的盗版书籍。每套售价30元,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被告淘宝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未能严格审查网店资质及销售产品范围,为其销售侵权产品提供了平台和渠道。原告通过公证的方式取得了上述被告侵害原告著作权事实的证据。
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作者享有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等著作权权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基于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请求下判。
被告王春净、淘宝公司均未答辩。
原告杨杰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到庭当事人进行了质证,被告王春净、淘宝公司未提交证据。原告杨杰提交的全部证据,本院经审查后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3年8月19日,上海市版权局出具登记号分别为“沪作登字-2013-A-00092937号”和“沪作登字-2013-A-00092938号”的作品登记证书二份,记载作品名称分别为:《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思想政治理论冲刺背诵核心考点》和《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思想政治理论大纲解析配套核心考题》;作品类别均为文字作品;作者和著作权人均为杨杰。
2016年8月28日,杨杰与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学林出版社(以下简称学林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二份,约定将其享有著作权的书稿《2017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思想政治理论冲刺背诵核心考点》和《2017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思想政治理论大纲解析配套核心考题》的专有出版权授予学林出版社,合同有效期为5年。2018年1月8日,学林出版社出具出版证明一份,证明《2017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思想政治理论冲刺背诵核心考点》、《2017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思想政治理论大纲解析配套核心考题》(上下册)三本书籍的著作权归杨杰本人享有。若该三本书籍的著作权遭侵权,由杨杰本人向侵权人追究法律责任,学林出版社不再主张。
杨杰的委托代理人付凯向上海市徐汇公证处申请对其从网上在线购买和线下收取书籍的行为和过程办理保全证据公证。2016年10月10日,付凯在公证员和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在淘宝网上卖家会员名为“衣来美998”的淘宝店铺内购买了商品名称为“包邮2017年风中劲草考研政治核心考点+习题+题解全三本风中劲草”的书籍,付款30元。商品页面显示商品价格30元,累计评论0条,交易成功0件。2016年10月12日,付凯在公证员和某人员的监督下在上海市徐汇区永嘉路718弄3号楼201室现场收取了付凯所订购的上述书籍(申通快递单号:888704681374),收取快递后,公证处工作人员将所购书籍进行拆包、拍照,封存后交由付凯留存。2016年10月23日,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对上述过程出具了(2016)沪徐证字第11762号公证书。
当庭启封上述公证书所附公证实物,实物外包装上粘贴有申通快递详情单一份,单号为888704681374,内有图书三本,名称分别为:《2017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思想政治理论冲刺背诵核心考点》、《2017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思想政治理论大纲解析配套核心考题(上册:习题)》、《2017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思想政治理论大纲解析配套核心考题(下册:详解)》。三本图书的封底页记载上述图书由杨杰主编,由学林出版社出版,杨杰对该图书依法享有独立自主之著作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杨杰本人书面同意,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及理由使用、复制、修改、抄录、传播、销售上述图书;凡有上述侵权行为之单位及个人必须立即停止侵权并对其侵权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承担全部责任;否则杨杰及委托律师将依据《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三本图书定价分别为39.8元、49.8元和49.8元。当庭查验涉案订单物流信息,显示物流公司为申通快递,运单号为888704681374。
另查明,淘宝公司系网络服务提供者,依法提供增值电信业务,www.taobao.com(淘宝网)由淘宝公司注册运营。淘宝公司确认会员名为“衣来美998”的淘宝店铺由王春净注册经营,涉案商品链接已经下架。
本院认为,杨杰将其书稿《2017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思想政治理论冲刺背诵核心考点》和《2017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思想政治理论大纲解析配套核心考题》的专有出版权授予学林出版社,由学林出版社出版发行《2017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思想政治理论冲刺背诵核心考点》、《2017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思想政治理论大纲解析配套核心考题(上册:习题)》、《2017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思想政治理论大纲解析配套核心考题(下册:详解)》三本书籍,学林出版社明确上述三本书籍的著作权归杨杰本人享有,若该三本书籍著作权遭侵权,由杨杰本人向侵权人追究法律责任,学林出版社不再主张,因此杨杰享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王春净销售的涉案图书纸张颜色、个别文字与正版书籍存在差异,杨杰确认涉案图书非其正版图书,因此,涉案图书为盗版图书。王春净销售上述盗版图书侵犯了杨杰对涉案图书所享有的发行权,其未能举证证明涉案图书的合法来源,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杨杰主张适用法定赔偿,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图书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杨杰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同时,本院注意到如下事实:1、涉案三本图书定价分别为39.8元、49.8元和49.8元,实际售价30元,累计评论0条,交易成功0件;2、杨杰为维权进行公证并委托律师出庭。鉴于杨杰当庭放弃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请,关于淘宝公司的责任,本院不再评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春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杨杰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4000元;
二、驳回原告杨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杨杰负担238元,由被告王春净负担31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80元,由被告王春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汪永江
人民陪审员 郑也平
人民陪审员 朱田根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