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安徽省/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民事/海事海商纠纷/海事海商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4/28 0:00:00

李义坤与邱其中等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上诉案

李义坤与邱其中等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上诉案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3民终5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义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邱其中。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宿迁市苏航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62834781R。
  上诉人李义坤因与被上诉人邱其中、宿迁市苏航运输有限公司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1民初50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李义坤向怀远县人民法院起诉时提供了邱其中、宿迁市苏航运输有限公司的详细送达地址,以及邱其中的身份证号码和宿迁市苏航运输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因此,李义坤提供的邱其中、宿迁市苏航运输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是否准确以及能否确定,应根据查证情况进行判断。由于一审法院对上述送达地址未进行查证,导致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1民初509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张 凯
审判员 胡松涛
审判员 张志荣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小芹
书记员刘津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