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港湾公司系港务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汉阳芳草苑经济适用房系港务集团公司建设的职工集资房。2006年9月2日,港务集团公司职工詹玉耀将其名下经济适用房指标让与洪斌,后洪斌又将该指标转让给张娴,指标房总价款179,684元,张娴向洪斌支付了100,000元(其中含指标费40,000元),后张娴通过摇号抽得芳草苑10栋3单元401室。时为港湾公司经营部职工的成秋华经手了该房屋买卖事宜,并在一张印有“武汉港务集团公司”字样的纸上记载:“张娴10-3-401,房款179,684,交60,000,欠119。2008年7月8日,张娴向港湾公司支付房款50,000元,同年9月10日,港湾公司向张娴发出催款通知,载明张娴在其公司购买芳草苑房屋,至今房屋款项未交清,尚欠其公司房款69,684元,要求张娴于同年9月28日前还清房款或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还清房款或办理相关手续的,集团和其公司将采取相应措施。684”2009年3月5日,港湾公司再次向张娴发出催款通知,要求其在同年3月20日前还清房款或办理相关手续,否则将采取相应措施。张娴于同年3月9日向港湾公司支付房款20,000元。该催款通知上记载“今收到房款20,000元,余49,684元”。此后,港湾公司未向张娴主张逾期付款责任,亦未向张娴退还所收取的购房款。2009年3月15日,洪斌与谢远涛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洪斌将上述汉阳两湖路9号芳草苑集资建房房小区10-3-401房屋出售给谢远涛,谢远涛向洪斌一次性支付172,000元,余款由谢远涛直接支付给港湾公司,谢远涛在该房屋买卖协议上的签名系其母亲成秋华代签。双方约定由洪斌将房款172,000元退还给张娴,洪斌实际未将该款项退还张娴。谢远涛就该房屋又与武汉港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6月13日变更名称为武汉港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武汉市集资合作建房协议书,该协议日期倒签为2006年9月21日。谢远涛向港湾公司支付了上述房屋尾款49,684元。2010年4月13日,港湾公司向汉阳区房管局办证科出具“交款证明”,称“芳草苑”10栋3单元401室住户谢远涛因个人原因将购房发票遗失,购房款179,684元,特此证明。同年6月23日,上述房屋办理了权属登记,依照《武汉市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查询单》显示,该房屋权属登记内容为:产权人:谢远涛;房屋坐落:汉阳区两湖路9号芳草苑集资建房小区10栋3单元4层1室;建筑面积92.88平方米。2016年9月,张娴与谢远涛、港务集团公司及港湾公司、洪斌因上述房屋的合同效力发生纠纷,张娴诉至本院。本院经审理后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2016)鄂0105民初3259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谢远涛与被告武汉港务集团公司有限公司签订的武汉市集资合作建房协议书无效”。谢远涛不服一审判决,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1日作出(2017)鄂01民终1380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05民初3259号民事判决作出如下认定:“港湾公司的职工洪斌将港务集团公司自建集资房位于芳草苑10栋3单元401室房屋出售给张娴,港务集团公司及港湾公司对此均未表示异议,并由港湾公司收取了张娴支付的130,000元购房款(总房款为179,684元),张娴也实际占有使用了该房屋。因港湾公司系港务集团公司下属单位,该集资房的售房工作由港湾公司具体实施,集资合作建房协议书由购房者与港务集团公司签订,因此,张娴与港务集团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因张娴尚有49,684元购房余款未在港湾公司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港务集团公司在未通知张娴解除房屋买卖关系的情况下又将该房屋卖给谢远涛,港务集团公司具有恶意。谢远涛不是港务集团公司职工,其系成秋华之子,成秋华系港湾公司职工,成秋华明知该房屋卖给了张娴,仍然以其子名义购买该房屋,亦具有恶意。且双方为了办理产权登记而配合倒签时间,港务集团公司与谢远涛系恶意串通,双方签订的武汉市集资合作建房协议书应无效”。
另查明:2016年9月27日,光大银行黄鹤楼支行(贷款人)与谢远涛、谢耕跃、成秋华(以上三人均为借款人)签订《个人贷款合同》一份,合同主要约定:“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个人其他贷款300,000元,用途为消费。贷款期限为180个月,即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2031年11月1日止。谢远涛以汉阳区两湖路9号芳草苑集资建房小区10栋3单元4层1室的房屋作为合同抵押物。”2016年10月12日,上述房屋办理了不动产登记证明,证明内容主要记载:“证明权利:抵押权;权利人:光大银行黄鹤楼支行;义务人:谢远涛;坐落:汉阳区两湖路9号芳草苑集资建房小区10栋3单元4层1室;其他:被担保主债权数额:300,000元。抵押担保期限:2016年11月1日起至2031年11月1日止”。2016年11月1日,光大银行黄鹤楼支行向谢远涛、谢耕跃、成秋华发放贷款300,000元。现因张娴与谢远涛、光大银行黄鹤楼支行就上述房屋担保物权发生纠纷,张娴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张娴提供的民事判决书两份、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查询单,光大银行黄鹤楼支行提供的个人贷款合同、贷款借据及划款凭证、抵押物房产证、抵押物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可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