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特殊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9 0:00:00

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73民终3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睿,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博文,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竺盈琼。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邵以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江芬,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宽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北京优朋普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2民初198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上诉人上海宽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博文、被上诉人北京优朋普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江芬于2018年4月13日到庭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宽娱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依法驳回北京优朋普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或依法改判;二、判令北京优朋普乐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我司对涉案作品进行了编辑、整理和推荐,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我司未对网站进行人为主动干预,网站页面栏目系用户自主选择分类并非我司主动行为;二、一审法院适用《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的除外规定并不适用本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不符合“应知”或“明知”的情形;三、在北京优朋普乐公司未提交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判决赔偿的数额畸高,没有进行综合考量;四、北京优朋普乐公司未主张合理支出,一审法院错误地将合理支出和经济损失一并计算,超出了北京优朋普乐公司的诉讼请求范围。
被上诉人北京优朋普乐公司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上海宽娱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北京优朋普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上海宽娱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6万元;二、判令上海宽娱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东方电影出品有限公司是电影作品《九个女仔一只鬼》的原始版权人。后经授权及转授权,北京优朋普乐公司专有独占性享有电影作品《九个女仔一只鬼》在我国境内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转授权权利和维权权利。权限为5年,自2012年6月14日始至2017年6月13日止。
北京市长安公证处2017年4月18日出具了(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9619号公证书,载明www.bilibili.com上有涉案影视作品内容,并有出品方,演职人员等内容。同时涉案网站首页出现了排序、时长、分区等分类,在排序里又分为最多点击、最新发布、最多弹幕、最多收藏。在时长里分为10分钟以下、10到30分钟、30到60分钟、60分钟以上。在分区里分为动画、影视、游戏、音乐、电视剧等内容。
北京市长安公证处2017年5月4日出具了(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9491号公证书一份,该公证书载明: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页面显示,主办单位名称: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3002172号-3,网站名称哔哩哔哩弹幕网,网站首页网址,www.bilibili.com。
北京优朋普乐公司为上述两份公证书分别支付了公证服务费12360元和1020元。
一审法院认为:
北京优朋普乐公司,通过涉案影片《九个女仔一只鬼》的权利人签署的《版权声明及授权书》,依法取得了涉案影片《九个女仔一只鬼》专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专有独占性维权权利,故有权享有其权利并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上海宽娱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网站(www.bilibili.com)向用户提供涉案影片的在线播放,使相关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侵犯了北京优朋普乐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上海宽娱公司经营的网站作为国内较为知名的视频网站,对网站内容可能涉及侵权,应当有一个基本的认知,予以高度的注意,其非但未能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且还通过分类、排序等方式为网友上传提供便利,主观上存在着过错,故一审法院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信。上海宽娱公司侵犯了北京优朋普乐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损失责任。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影片上映时间、上海宽娱公司的主观过错、侵权方式及时间,酌情予以确定,关于公证费等合理支出,一审法院一并酌情予以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上海宽娱公司赔偿北京优朋普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三万元,驳回了北京优朋普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各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亦无异议,本院经审理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一审法院庭审笔录中记载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包括合理费用在内各类的经济损失”、“案号19829涉案影片为《九个女仔一只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为6万元”等内容。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一审庭审笔录等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
《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六条规定,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了相关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但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网络服务,且无过错的,人民法院不应认定为构成侵权。根据第十二条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定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知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将热播影视作品等置于首页或者其他主要页面等能够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明显感知的位置;对热播影视作品等主题、内容主动进行选择、编辑、整理、推荐,或者为其设立专门的排行榜的;其他可以明显感知相关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为未经许可提供,仍未采取合理措施的。根据查明的事实,在点击进入上海宽娱公司经营的网站后,网站首页出现了排序、时长、分区等分类,在排序里又分为最多点击、最新发布、最多弹幕、最多收藏等。在时长里分为10分钟以下、10到30分钟、30到60分钟、60分钟以上等。在分区里分为动画、影视、游戏、音乐、电视剧等内容。根据行业惯例和一般认知,个人网络用户很难对本案所涉及的电影作品获得相应的权利,而权利人一般也不会允许个人用户将其作品上传分享到网络上,供公众在线播放观看。因此,上海宽娱公司应当知晓涉案影片为未经许可提供,但其并未采取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相反还采取了分类、编辑、整理等行为。即便上述分类行为系计算机自动完成的,但由于法律调整的是人们利用技术的行为,并不调整技术本身,上海宽娱公司可以就如何利用该项技术的行为进行选择,积极采取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如禁止个人用户上传超过一定时长的影视视频等。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上海宽娱公司存在主观过错并无不当。
由于北京优朋普乐公司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者上海宽娱公司侵权获利情况,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影片上映时间、上海宽娱公司的主观过错、侵权方式及时间,酌情予以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并无不当,判决赔偿的数额也并未超出合理范围。另外,关于合理支出部分,根据查明的事实,一审中北京优朋普乐公司明确主张了合理支出,一审法院未超出当事人请求进行裁判。因此,本院对上海宽娱公司的相应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海宽娱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元,由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三百元(已交纳),由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一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百五十元,由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林鸿姣
审 判 员 许 波
审 判 员 肖玲玲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周文君
书 记 员 李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