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
(一)强奸部分的事实
2016年至2017年期间,原审被告人吴锦贵在位于麻城市西畈社区3组其出租给被害人熊某1(女,时年9岁至10岁)家的房屋内和麻城市西畈社区工业园润升电子厂熊某1家的租住屋内,通过恐吓、利诱等方法,采取用生殖器摩擦被害人熊某1阴部的手段,多次对其实施奸淫。其中,2017年5月28日10时许,吴锦贵在麻城市西畈社区工业园润升电子厂熊某1家的租住屋内,采取用生殖器摩擦被害人熊某1阴部的手段对其实施奸淫时,被熊某1的表叔夏某当场发现。夏某立即找来熊某1之父熊某2,熊某2随即报警。当日17时30分,麻城市公安局民警在吴锦贵位于西畈社区的家中将其抓获。
(二)猥亵儿童部分的事实
2016年至2017年期间,原审被告人吴锦贵在位于麻城市西畈社区3组其出租给被害人熊某1家的房屋内和麻城市西畈社区工业园润升电子厂熊某1家的租住屋内,通过恐吓、利诱等方法,采取用手指抠摸熊某1的阴部等手段,多次对其实施猥亵。
另查明,经麻城市人民医院检查,被害人熊某1处女膜陈旧性裂伤。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的陈述
被害人熊某1的陈述证实:2017年5月28日在熊某1家租住屋内,吴锦贵用生殖器摩擦熊某1阴部,后被熊某1的表叔发现。在此之前,吴锦贵多次对熊某1实施过奸淫或猥亵行为:2015年的一天,吴锦贵把手伸进熊某1的裤子摸了熊某1的臀部;在麻城市西畈社区3组熊某1家的租住屋内,吴锦贵用手抠过一次熊某1的隐私部位,有两次用生殖器摩擦熊某1的隐私部位;搬到润升电子厂门卫室后,吴锦贵用手抠过熊某1的隐私部位。吴锦贵每次对熊某1实施猥亵、强奸行为时,都会给熊某15元钱或10元钱,并且告诉熊某1不能向家长说,否则家长会打死她。
2、证人证言
(1)证人夏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5月28日在麻城市西畈社区工业园润升电子厂门卫室熊某1家租住屋内,夏某看到吴锦贵和熊某1都坐在一张小板凳上,熊某1的裤子脱到膝盖处,整个臀部都看得到,熊某1的臀部紧挨着吴锦贵的裆部。吴锦贵看到夏某后,把什么东西往内裤里面塞。
(2)证人熊某2的证言,证实吴锦贵经常来他的租住屋玩。2017年5月28日上午,熊某2在厂里被表弟夏某告知,女儿熊某1在家中被人猥亵,回家后看到是吴锦贵,吴锦贵向他道歉,后熊某2报警。
(3)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李某听说此事后劝吴锦贵去自首,但吴锦贵没有去而是回到自己家中,后民警在吴锦贵家中将其带走。
3、辨认笔录、勘验检查笔录
(1)辨认笔录,证实熊某1辨认出吴锦贵就是自2016年开始一直到2017年5月28日10时许,多次性侵她的“吴伯伯”。
(2)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4、书证
(1)麻城市公安局龙池桥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在吴锦贵家中将其抓获。
(2)麻城市人民医院病历及诊断证明书,证实熊某1的处女膜见陈旧性裂伤。
(3)人口信息单、户口本复印件,证实被告人吴锦贵、被害人熊某1的基本身份情况,熊某1被侵害时未满十四周岁。
(4)麻城市公安局龙池桥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对被害人熊某1的询问笔录,证实在被告人吴锦贵如实供述自己猥亵被害人的事实之前,公安机关已从被害人处掌握了该事实。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原审被告人吴锦贵的供述:2017年5月28日,我来到麻城市西畈社区工业园润升电子厂门卫室熊某1家的租住屋内,用自己的生殖器在熊某1的阴道上摩擦,后被熊某1的亲戚发现。从2016年下半年开始到2017年5月28日被抓获前,我在熊某1家租住的麻城市西畈社区3组屋内,有3次把手指插进熊某1的阴道,有三四次用生殖器摩擦熊某1的阴部(当场抓获的一次除外),在衣服外面摸胸一次,手伸进衣服全身摸了一次。前前后后,有上十次。每次侵害她的时候她都挣扎,她毕竟是个小女孩,我控制她没有任何问题。我跟她讲这个事不能告诉父母,如果说了,父母会打死她的。我也怕她把事情说出去,在恐吓她的时候我也经常给点钱她,前后给了5次,每次5元到10元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