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吉林省/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26 0:00:00

李世义与中国移动通讯集团吉林有限公司珲春分公司姓名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世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讯集团吉林有限公司珲春分公司。

负责人:李加永,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洁,系该公司职工。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世义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讯集团吉林有限公司珲春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珲春公司”)姓名权纠纷一案,不服珲春市人民法院(2017)吉2404民初7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世义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判令移动珲春公司在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3.判令移动珲春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移动珲春公司冒用李世义的身份证复印件私自注册了15143310099、15843797722等四个服务号码供他人使用,并产生了不良服务费用,严重侵害了李世义的正常生产生活活动。李世义多次前往移动珲春公司让其停止侵权、消除影响,造成李世义的姓名权受到损害,生活受到影响。珲春市人民法院没有同意李世义的诉讼请求进行判决,而是移动珲春公司当庭以口头或书面方式赔礼道歉。根据电信行业相关的法律规定,电话号码必须进行实名认证,而移动珲春公司冒用电话号码给他人办理并使用目的值得怀疑,因此,移动珲春公司必须在系统内部,以及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公开赔礼道歉可以使李世义的名誉得到挽回,也能让其他人知道几个冒用的电话号码并不是李世义办理的,冒用期间的一切违法行为均非李世义所为。因此,公开道歉对于李世义来说,是针对移动珲春公司侵权行为期间发生的可能违法甚至犯罪行为的预警和公示。与此同时,也能给移动珲春公司带来一定的警示作用。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

一审被告辩称

移动珲春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的当,判决正确,李世义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维持原判。

李世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移动珲春公司在延边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2.要求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的姓名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冒用李世义的身份证件办理电话号码,侵犯了李世义的姓名权,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包括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经李世义投诉,移动珲春公司已经对李世义名下四个号码进行更名并消除其不良记录,尚未在社会层面对李世义造成不良影响。故李世义要求移动珲春公司在延边日报公开道歉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但应由其公司代表人(负责人)对李世义进行当面赔礼道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中国移动通讯集团吉林有限公司珲春分公司的代表人(负责人)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当庭对李世义进行赔礼道歉(可以是口头方式,也可以是书面方式);二、驳回李世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中国移动通讯集团吉林有限公司珲春分公司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认定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于移动珲春公司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被侵害姓名权的公民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本案中,移动珲春公司存在管理不严的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移动珲春公司已对李世义名下的四个号码进行更名并消除其不良记录,李世义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移动珲春公司的行为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或侵害了其名誉,移动珲春公司的行为未在社会层面对李世义造成不良影响。故一审判决移动珲春公司向李世义口头或书面方式赔礼道歉,并无不当。李世义主张移动珲春公司应在延边日报公开道歉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李世义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世义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金花

审判员李照令

审判员张丽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池宥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