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吉林省/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猥亵儿童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19 0:00:00

初亚明猥亵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初亚明,男,1986年5月15日出生,住址吉林省前郭县。曾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8月19日被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于2005年9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2月18日被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于2012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被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6年9月3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猥亵儿童,于2017年8月12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猥亵儿童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8月25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秀芹,吉林巨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刑检刑诉[2017]4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初亚明犯猥亵儿童罪,于2018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李某1的法定代理人李某、孔某,被告人初亚明及其辩护人王秀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8月11日上午,在前郭县前郭镇世纪新城小区3期,被告人初亚明趁其邻居家女童李某1(女,2009年9月16日出生)一人在家之机,将李某1骗到其租用的世纪新城小区三期商店门口,之后将李某1抱至屋内卫生间,强行抠摸李某1阴部。因遭到李某1反抗,被告人初亚明将李某1放开并威胁其不准告诉家人。2017年8月12日,被告人初亚明被公安机关抓获。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一)书证;(二)证人孙某1、李某证言;(三)被害人李某1陈述;(四)被告人初亚明供述和辩解;(五)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六)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初亚明的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依法判处。被告人初亚明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

被告人初亚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辩解称我没有抠李某1的阴部,只是用手摸李某1阴部。

一审答辩情况

辩护人的意见是: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初亚明犯猥亵儿童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初亚明认罪悔罪,没有给被害人造成严重后果,希望法庭从轻判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11日上午,在前郭县前郭镇世纪新城小区3期,被告人初亚明趁其邻居家女童李某1(女,2009年9月16日出生)一人在家之机,将李某1骗到其租用的世纪新城小区三期商店门口,之后将李某1抱至屋内卫生间,强行抠摸李某1阴部。因遭到李某1反抗,被告人初亚明将李某1放开并威胁其不准告诉家人。2017年8月12日,被告人初亚明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被告人初亚明当庭供述:我在前郭镇世纪新城小区

三期66号楼21号库住,挨着我家的22号车库住人,是一个老太太领着两个小孩在那里住,一个小男孩能有四、五岁,另一个是小女孩能有八、九岁。2017年8月11日早上7点多钟我去借木梳的时候,就小女孩自己在家。借完木梳我就回我屋,随后小女孩就跟我去了我家,小女孩去我家后坐在了沙发上,我也坐沙发上了,我就把手伸到小女孩裤子里,摸了小女孩的阴部,摸完之后小女孩就走了,我没有使用暴力,没有抠小女孩阴部。

2、被害人李某1陈述:我今年9岁了,我是2009年出生的,阳历是9月16日,我属牛的。我家隔壁卖净水器的叔叔,摸我尿尿的地方了。昨天(2017年8月11日)早上大约7点多的时候,在叔叔家屋里面的厕所里,叔叔摸我尿尿的地方了。我奶奶去我妈家,我告诉我奶奶我能看家,我奶奶就走了,家里就我自己一个人。我上身穿带条的白色的半截袖,下身穿牛仔裤。奶奶出门离开后,就隔壁卖净水器的叔叔来我家了。这个叔叔来借梳子,要梳头,我找到梳子交给叔叔后,叔叔在我家屋内梳头了,然后叔叔走了。不一会儿,这个叔叔又进我家屋里,让我去他的屋里。我走到他家门口就停下了,没有往他家屋里面走,在我停下后,这个叔叔上来把我抱进他家屋里面,抱进厕所里面。这个叔叔再次来到我家说:你上我的屋里来。我走到叔叔的屋子门口停下了,叔叔把我抱进他屋里面的,抱到他屋里面的厕所里面这个叔叔就摸我尿尿的地方,把手伸进我的裤子里面摸的。我用手打他,打他的肩膀上了,打好几下。因为这叔叔摸我尿尿的地方,所以我就打他了。我的双脚站在地上,这个叔叔的手搂着我的肩膀,另一只手伸进我的裤子里面,直接摸我尿尿的地方。我打他,他松手,我下来就跑回我的家里面了,之后这个叔叔又来到我家在门口没进屋。这个叔叔说,不行对家长说,说的话很丢人。这话是在他的屋里面对我说的。我身上没受伤,就是从今天开始的时候,我尿尿的地方有点疼,总想尿尿。时间我记不清了,还有一次,叔叔来找奶奶聊天,我和弟弟在床上玩,这个叔叔回手摸我的肚子了,再往下摸的时候,我就躲开了。

3、证人孔某证言:我报案,我女儿李某1被人猥亵了,我女儿2009年阴历7月28日出生,8周岁。我是听我女儿说的。我和我丈夫李某在外面开饭店,我的女儿李某1和婆婆袁某住在世纪新城小区三期66号楼22号车库里,租的车库,里面改成的房子,今天(2017年8月12日)我丈夫李某带着我女儿李某1去吉林看我婆婆的母亲,早上5点多钟他们走的,等到上午11点多钟的时候,我接到李某电话,在电话里跟我说:孩子说昨天早上隔壁邻居放电影的叔叔摸她小便了,让小孩玩他的手机,小孩玩手机的时候,这个人摸小孩了。隔壁邻居放电影的叔叔是我婆婆家租的车库的邻居,是一个卖净水器的店,里面住着两个小伙子,都是30左右岁,其中一个比较瘦,另一个偏胖,我女儿说的这个放电影的叔叔是比较瘦的那个人,因为这个人平时愿意在他们自己屋里使用投影仪投放电影。

4、证人李某2证言:我是李某1的父亲。今天(2017年8月12日)早上7点多钟,我开车拉着我母亲和女儿回桦甸老家,在车上我和我母亲唠嗑的时候,我母亲说起与我母亲住隔壁的男子用投影仪放电影,我女儿对我说:爸爸我对你说件事,你不许骂我。我说:怎么了,什么事情,没事说吧。我女儿说:隔壁的叔叔摸我尿尿的地方。我当时对我女儿说:不许撒谎。我女儿说:真的。我又问我女儿隔壁的叔叔是怎么摸的,我女儿一边比划,一边说:就是叔叔把手伸进我的裤子里面,摸我尿尿的地方了。我就急忙给我媳妇孔某打电话,告诉这件事,当时我媳妇在松原,我媳妇孔某告诉我说报案了。隔壁叔叔是谁我不认识,就知道是卖净水器的,我母亲在租住的车库里面经营一家按摩店,平时我母亲领我女儿在这里住。我女儿说昨天早上,她奶奶出去后,她自己一个人在家,隔壁的叔叔来借梳子梳头,然后这个叔叔又过来让她去隔壁,我女儿走到隔壁的门口,这个叔叔把她抱进屋里的厕所里,把手伸进我女儿的裤子里面摸的她尿尿的地方,然后我女儿伸手打这个叔叔,这个叔叔松手后,我女儿跑回来,我女儿还说这个叔叔过来告诉我女儿不许对家长说,说的话丢人。我女儿没有明显伤,就说今天小便有点疼,老想尿尿。

5、证人袁某证言:我是李某1的奶奶,我在前郭县世纪新城小区三期租一个车库住,在这里住了不到一个月,隔壁车库住一个二、三十岁的小伙子,认识不知道叫什么名。2017年8月11日早上我得知母亲病危了,我就去我儿子那里找我儿子李某,让他拉着我回老家,我是早上7点左右从家里走的,我走的时候我孙女李某1正在睡觉呢,大约能有一个小时左右,我回到了车库内,我回来的时候看见我孙女在屋里玩呢。我走的时候隔壁的车库开门了,我家就是车库,关不了门,关门只能把车库的卷帘门放下来。我回来的时候,我孙女跟我说:有事,但是我不能给你说。我问她啥事,她也没有说。第二天回桦甸的时候,当时我儿子开车,我和我孙女在车里坐着,我和我儿子李某聊天,就聊到了住在我家隔壁的那个小伙子,我说他放电影的事,我孙女在旁边说:奶奶,他不好。她就跟我儿子说了那个小伙子摸她的事,我儿子当时听完之后说要报案。当时我都有点懵了,现在也不记得我孙女是怎么说的了。我没见过李某1去隔壁玩。

6、辨认笔录:通过李某1两次对二组照片的辨认,从中辨认出被告人初亚明。

7、前郭县公安局公(吉前)勘〔2017〕051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当时案发现场情况。

8、前郭县医院门诊诊断书,诊断李某1处女膜完整。

9、视频资料说明:(1)7时40分50秒,初亚明从自家出来。(2)7时45分40秒,初亚明进入到李某1家中。(3)7时47分30秒,初亚明从李某1家出来回到自己家中。(4)7时48分30秒,初亚明从自家出来。(5)7时48分42秒,李某1自己出来,同初亚明一起进入到初亚明家中。(6)7时49分50秒,李某1从初亚明家出来,回到自己家中。

10、2003年8月19日,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2003)德刑初字第219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初亚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于2005年9月13日刑满释放。

11、2008年2月18日,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08)中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初亚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于2012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

12、2015年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15)瓦刑初字第206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初亚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6年9月30日刑满释放。

13、2012年11月12日辽宁省盘锦监狱(2012)盘监释字第143号释放证明,被告人初亚明减刑释放。

14、2016年9月30日鞍山市监狱(2016)鞍监字第373号释放证明,被告人初亚明刑满释放。

15、公民户籍信息及现实表现证明,被告人初亚明1986年5月15日出生。有前科劣迹。

16、抓捕经过,被告人初亚明被传唤到公安机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初亚明采用暴力手段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初亚明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初亚明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因此辩护人的观点,本院予以支持。综合考虑被告人初亚明的犯罪事实、性质、认真态度、累犯、社会危害程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初亚明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2日起至2020年8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

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胡方权

审判员王华

审判员赵颖

二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于海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