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
一、猥亵儿童的事实
2012年1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杨科独自一人来到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箭弓山小区2期34号民宅,以敲门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吴某(案发时11岁)开门后,用手勒住其脖子强行将其拖入主卧室,用电棒电击被害人头部的方式威胁其脱光衣服裤子后,被告人杨科脱去自己衣服裤子,采取压在被害人身上和双手摸其私密部位的方式进行猥亵,作案后逃离现场。
二、强制猥亵的事实
2016年5月至2017年6月期间,被告人杨科为寻求精神刺激,多次在长沙市开福区尾随单身女子至偏僻处,伺机实施猥亵妇女的违法犯罪行为。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6年5月5日18时许,被告人杨科在开福区湘江中路一段160号复地昆玉府7栋2单元电梯门口,将被害人盘某的裙子掀起并抚摸其臀部,随后逃离现场。
2、2016年5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杨科在开福区学宫街56号1单元4楼,将被害人苏某从后面放倒,并试图脱掉其内裤,遭到反抗后逃离现场。
3、2016年7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杨科在开福区伍家岭建新村32栋三楼楼梯间,抱住被害人李某2的身体,用手抚摸其胸部,随后逃离现场。
4、2016年7月l1日19时许,被告人杨科在开福区四方坪金帆小区一期13栋4楼楼梯间,抱住被害人黄某的身体,遭到反抗后逃离现场。
5、2016年8月3日16时许,被告人杨科在长沙市开福区东风路41号车间楼304房楼梯处,从后面抱住被害人陈某腰部,并用手捂住其嘴巴,将其按到地上威胁其脱裤子,陈某不从并大声喊叫,被告人杨科便扇了陈某几个耳光,随后逃离现场。
6、2016年8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杨科在开福区科苑小区14栋7单元2楼楼梯间,从后面抱住被害人王某腰部,摸其胸部实施猥亵,遭到反抗后逃离现场。
7、2017年5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杨科在开福区湘雅路110号湘雅北苑35栋5楼楼梯间,用亲脸的方式对被害人朱某实施猥亵后逃离现场;
8、2017年6月2日18时许,被告人杨科在开福区金帆小区1栋3单元5楼楼梯间,用手抚摸生殖器的方式对被害人邓某实施猥亵后逃离现场。
2017年7月17日17时许,公安人员将被告人杨科抓获。到案后,被告人杨科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7年7月31日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杨科进行司法鉴定,诊断为:1、抑郁症(缓解期);2、冲动控制障碍;在本案中实施危害行为时有限定(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户籍证明、被害人吴某的身份信息、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阳某、许某的证言;被害人吴某、盘某等九人的陈述;被告人杨科的供述与辩解;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的物证鉴定书和物证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与照片;案发现场监控视频、讯问视频光盘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