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吉林省/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猥亵儿童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19 0:00:00

王某猥亵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1,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小学文化,现住榆树市。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7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树市公安局看守所。

审理经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刑检刑诉[20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1犯猥亵儿童罪,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子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至8月间的白天被告人王某1采取强拉硬拽、恐吓等手段,在榆树市恩育乡宝山村7组其家炕上先后将被害人王某某(11周岁)猥亵四次。案发后被害人的法定监护人于2017年8月15日报案,公安机关于当日将被告人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王某1采取强制手段,猥亵幼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王某1辩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我只猥亵了被害人三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夏季的一天,被告人王某1在榆树市恩育乡宝山村7组其家小屋炕上,采取手摸及用手指插被害人阴部的方式,将被害人王某某(2006年5月15日出生)猥亵。

2015年夏季的一天,被告人王某1在榆树市恩育乡宝山村7组其家大屋炕上,采取手摸及用手指插被害人阴部的方式,将被害人王某某(2006年5月15日出生)猥亵。

2015年夏季的一天,被告人王某1在榆树市恩育乡宝山村7组其家小屋炕上,采取手摸被害人阴部的方式,将被害人王某某(2006年5月15日出生)猥亵。

综上,被告人王某1共猥亵被害人王某某三次。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及破案报告证实,2017年8月15日,公安机关接受报案后对本案立案侦查,当日将王某1传唤到公安机关。

2.医院门诊手册证实,经对王某1查体,处女膜未见明显破裂。

3.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王某1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4年11月3日释放。

4.榆树市公安局情况说明证实,王帅现外出打工,未能找到。

5.榆树市看守所证明证实,王某1于2017年8月15日被羁押该所,羁押期间表现一般,智力偏下,无异常行为。

6.户籍证明证实,王某1于1993年11月29日出生,王某某于2006年5月15日出生,以及相关证人的身份情况。

(二)鉴定意见

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经鉴定,王某1作案时精神状态正常,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三)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1证言,我是王某某的母亲。2017年8月2日下午,我因为辅导王某某学习说了她几句,她就抹着眼泪从家里出去了,我紧跟着她出屋,因为接个电话,没跟上她,我就开始在屯中找她,找了她大约一个小时也没找到,我走到我家北柴草垛时,看见王某某从北柴草垛处出来了,我就问她刚才去哪了,她开始不吱声,后来说听见我叫她了,这时我父母也回来了,我们进院后,我又说了她几句,并踢了她两脚,我父母拦着我。进屋后我又开始说她,她就冲我来了,边哭边和我说王贺把她裤子扒了,我问她扒完裤子干啥了,她就不说了,后来我把王某某领到家西屋安慰她,让她把事情经过和我说一下,王某某和我说她上小学三、四年级,有一次放暑假在外玩完回家路过王贺家门口被王贺整到他家院里去了,具体咋整的没和我说,进院后她被王贺整到他家小屋去了,王贺把他尿尿的东西放到她尿尿那了,当时王贺不让她喊,王贺说要是把这事说出去她俩一起都得进监狱。我问王某某当时疼没疼,她说像针扎似的疼,我问她一共几回,她啥也不说,当时我想报警,但是怕王某某什么也不说,我就开始安慰她,前天晚上把她说通了,8月15日我就带来报案了。王某某和我说有一次王贺把她带到他家小屋办这事的时候,正好屯里有一个叫王小的人去王贺家碰上了,但是王小是否看到就不知道了。王某某说她一共被王某1强奸了四次。

2.证人范某证言,我是王某某的姥姥,2017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吃完饭后王某某出去玩了,她告诉我六七点的时候去张义小卖店接她,我去接她时,王某1也在,回家途中王某某说应该把王某1送监狱去,他是强奸犯。我问她咋的了,王某1碰她了王某某和我说三四年级的时候,王某1碰她了,再问其他的,王某某就哭了,不说了,当时她妈出国了,就没和她妈说,后来她出去玩,我都去往回接,到那的时候,王某1就在那,他没好眼瞪我。

3.证人张某2证言,我认识王某1、王某某和张某3,我们是一个屯的。很长时间以前,我和王某某、张某3一起玩的时候,王某1叫我们三人去他家玩扑克,我们就去了,玩完扑克后是否玩“过家家”游戏记不清了。

4.证人张某3证言,我认识王某1、王某某和张某2,我们是一个屯的。很长时间以前,我和王某某、张某2一起玩的时候,王某1叫我们三人去他家玩扑克,我们就去了,大约玩不到一个小时扑克,然后又玩“过家家”游戏了,王某1和王某某去他家小屋了,我和张某2在他家大屋看电视,大约不到半个小时王某1和王某某就出来了,然的我和张某2、王某某从王某1家出来了,我不知道王某1和王某某在他家小屋里干了什么。张学成是我老叔。

5.证人王某2证言,我是王某1父亲,他有癫痫病,犯病时胡说八道,生活能自理,啥活也干不了,我家里没有精神病史。

6.证人张某4证言,我是恩育乡宝山村7组组长,王某1是我组的村民,他有癫痫病,智商低,犯病的时候就是抽,平时生活能自理,干不了活。

7.证人张某5证言,我和王某1住一个屯,他智力低,犯癫痫病时就是抽,平时生活能自理。

8.证人刘某证言,我和王某1同住一个监室,他生活能自理,他说他有癫痫病,在监室抽过两次风,他跟我们说他用手扣一个小丫头阴部,问他干没干,他说干了,但没干进去,平时都是小丫头的姥姥经管,这次小丫头的妈妈回来了,就报警把他抓进来了,他没说为什么没干进去。王某1说那个小丫头11岁,他找那个小丫头三次。

9.证人段某证言,我和王某1同住一个监室,他生活能自理,他说他有癫痫病,在监室抽过两次风,他平时跟我们什么都唠,大伙问他犯啥事了,他就跟我们说用手扣小丫头阴部,还用嘴舔。我们大伙问他发生关系没有,他说干了,但没干进去,为啥没干进去我们也没再问,他说那个小丫头11岁。

(四)被害人王某某陈述,王某1一共强奸我四次。第一次是2015年暑假的一天下午1点多,我去张某3家玩的路上,走到王某1家的时候,他从院里出来,抓着我的胳膊,把我拽蒙了,就拽她家屋里去了,他把我推倒在上,让我把裤子脱下来,要不他就给我脱,我没办法把裤子脱了,然后他也把裤子脱了,他把我压在躺下,先是用嘴亲我小便,不到一分钟,用右手摸我小便,还用食指往我小便里扣,给我扣疼了,然后他就起来把裤子穿上,告诉我不行和别人说,要不然咱俩都得进监狱。这次王某1的小便没有接触我的小便。第二次是距离第一次不几天,也是白天,几点钟忘记了,我路过他家门口时,他把我叫屋里去了,我问他干啥,他什么也没说,就把裤子脱了,把小便露出来了,让我用手撸他小便,我不敢,他用右手握着我的手撸他小便,能有一分多钟,撸的时候,他的小便有毛,感觉挺硬的,我看见他很难受的样子,问他怎么了,他说没事,然后他把裤子穿上,就让我走了。第三次是2015年我上四年级开学之后,我在榆树二实验小学上学,周六回家,一天上午,我和张某2在张某3家玩,然后他们说玩扑克,说少一个人,就说去找王某1玩,然后我跟他们去了王某1家,在他家小屋玩了半个多小时,王某1提出玩过家家,王某1把我带到大屋,就我们两个人,进大屋后把我推倒在炕上,就让我把裤子脱了,然后他自己也把裤子脱了,趴在我身上,把他的小便往我的小便里怼,怼的很深,我喊疼,他就把小便拿出来了,然后用手指怼,大约二分钟,就听见张某3在小屋里喊我们,问我们商量完没有,我们把裤子穿上就出去了,然后我就说不想玩了,大家就都走了。第四次是距离第三次两周左右,那天中午我在张某3家玩完回家,看见王某1了,他把我拽到他家,在他家大屋炕上,他让我把裤子脱下来,然后用嘴和舌头亲我上便,能有半分多钟,然后他也把裤子脱了,用他的小便往我小便里捅,我就动弹,他的小便没有捅进去,就用小便来回蹭我的小便,能有一分多钟,这时王帅在窗户外看见了,我看见他了,然后王某1就出去了,和王帅说了什么,并向王帅挥挥拳头,王帅就走了,然后我就穿上裤子走了,走到门口看见王某1看我一眼没说什么就走了。因为我害怕,妈妈也没在家,我就没和家里人说,2015年12月份的时候,我在家里和我姥姥范某唠磕时说王某1不是好人,然后我姥姥问我原因,我就说王某1是强奸犯,他应该蹲监狱,我姥姥姥就告诉我这些事烂肚子里,别和别人说,2017年8月份我妈回来了,我和我妈说了。我这次和以前在公安机关说的时间顺序可能有点出入,因为时间太长了,记不清了。这次说的属实。

这些事我一直没敢和家里人说,直到几些天我才跟我妈说了这事。当时我下边没出血,我不知道什么是射精。

(五)被告人王某1供述,我用手指摸我们屯王某某的小便了,把手指插到她小便里了,我记得是三回。第一次是前几年的一个夏天,王某某在我家门口路过,我叫她进屋玩一会儿,之后我把她领到我家小屋,跟她说摸一下,她说你摸呗,之后我就让她把裤子脱了躺炕上,王某某就把裤子脱了躺炕上了,之后我也把自己的裤子脱了躺她身边,之后我用手摸王某某的小便,手指往小便里插,插进去能有一个手指节,就插不进去了,王某某跟我说疼,我就这样摸一会儿,之后我起身用嘴要去亲她小便,我刚要亲到她小便,她从炕上坐起来了,我就没有亲到她的小便,之后王某某说要回家,她自己穿上裤子就走了。第二次是在第一次过了没几天,王某某、张某3、张某2他们三个来我家找我打扑克,打了一会儿扑克后我说玩过家家,我就带着王某某去我家大屋,张某3和张某2在小屋待着,到大屋我让王某某把裤子脱了上炕,她就自己把裤子脱了上炕了,之后我也把裤子脱了,我和她面对面躺着,我用手搂着她,用手摸她的小便,把我的手指头往她小便里插,插了能有一个手指节,摸了一会儿我就不摸了,王某某就穿上裤子,我也穿上裤子,我俩回到小屋,他们三人就从我家走了。第三次是距离第二次大概十多天,我看王某某在屯中路上走,我就叫她来我家玩,她跟我进我家小屋里了,我让王某某躺在炕上,我也上炕了,我俩都穿着裤子,我用手伸进她的裤子,用手摸她小便,摸了一会儿,我们村的王帅来我家敲窗户,我一看王帅来了,我就出门了,在窗外我问王帅啥事,王帅说没事就走了,然后我回屋里,王某某就走了。我没与王某某发生性关系,也没有对她进行打骂或威胁,我对王某某的这种行为,王某某是同意的。后来王某某看到我就跑了,躲我远远的,也不跟我玩了。

发生这事的时间是2015年,当时王某某大概10岁左右,不满14岁,我记得除了以前说的三次外,还有一次也是张某3、张某2还有王某某到我家打扑克,玩过家家,在我家大屋炕上,她把裤子脱了让我摸她,我没有摸,让她回家了。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王某1对部分证据有异议,辩解没有强奸被害人,只猥亵被害人三次。

针对被告人的辩解及质证意见,结合本案的事实,本院评判意见如下:

本院认为

被告人王某1猥亵被害人王某某的事实,除被害人陈述外,被告人在侦察阶段亦供认,且有相关证人间接予以证实,故对此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关于猥亵次数的问题,被害人称四次,而被告人称三次,在没有其他相关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采信被告人供述为宜。综上,对被告人的辩解及质证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1以寻求精神刺激为目的,多次对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进行猥亵,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三款、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实际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5日起至2021年8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杨洪光

代理审判员徐俊乾

人民陪审员李佳苹

二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范晗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