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秀君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詹秀君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仁和药房网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庭审中,仁和药房网公司以员工顾春雨离职为由称加盟合同并未签订。但詹秀君提供的微信截屏、录音证据证明加盟合同由詹秀君签署后,仁和药房网公司也予以签署,但自始至终仁和药房网公司也未将合同交付给詹秀君一份。加盟合同是本案关键证据,在确定加盟合同在仁和药房网公司处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应当要求仁和药房网公司提供已签署的加盟合同,仁和药房网公司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证实双方已就建立加盟关系达成意向”的事实是错误的。2.加盟合同中约定,由仁和药房网公司代办工商登记注册公司,该公司是由詹秀君投资经营的独立法人。然而,在詹秀君提供相关材料后,仁和药房网公司注册的是其分店。在仁和药房网公司注册为其分店的事实状态不能改变的情况下,詹秀君又未能以股权加盟的形式经营分店,致使双方没有合作的基础和平台。3.仁和药房网公司在一审庭审中称“一直积极为双方签订合同做准备和努力”,是詹秀君致使缔约不能,仁和药房网公司所述毫无证据支持。詹秀君已经签署了合同,仁和药房网公司控制詹秀君已经签署好的合同,但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而是一直拖延合同的履行,让詹秀君相信双方能够继续合作下去。在此背景下,詹秀君将房屋空置,在仁和药房网公司注销四十九门店之前一直未对外出租或另行经营所用。詹秀君提交了购房合同、公证授权书、租赁合同和支付租金凭证,用以证明自加盟合同成立至第四十九门店被注销期间的损失。一审法院认为房租损失为经营成本,不属于信赖利益范畴,认定错误。4.一审法院认定“仁和药房网公司接受委托完成了第四十九药房注册手续”,没有任何证据依据,系认定事实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