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曲凤祖以满足性欲为目的,多次到其本屯(桦甸市红石砬子镇老岭村农场社)农民李某1家,对李某1两个女儿,即被害人李某2(2007年9月8日出生)、李某3(2009年8月1日出生)实施淫秽行为,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6月末的一天上午,在李家友家西屋小地炕上,被告人曲凤祖先后用手摸李某2、李某3外阴部。(2)2016年7月初的一天上午,在李家友家西屋小地炕上,被告人曲凤祖用手摸李某3外阴部。(3)2016年7月的一天,在李家友家,被告人曲凤祖用手摸正在洗衣服的李某2外阴部。(4)2016年7月17日上午,在李某1家东屋沙发上,在被害人双目失明的奶奶在场的情况下,被告人曲凤祖用手摸李某2外阴部。(5)2016年7月23日下午,在李家友家西屋小地炕上,被告人曲凤祖先后用手摸李某2、李某3外阴部。
2016年7月27日,被告人曲凤祖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案件提起及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曲凤祖于2016年7月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2、桦甸市人民医院门诊手册,证实了被告人曲凤祖猥亵儿童犯罪的相关案件事实。
3、桦甸市白山学校说明,证实桦甸市白山学校2016年暑假放假时间为:2016年6月28日学生离校,2016年8月22日学生返校。
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了被告人曲凤祖猥亵儿童犯罪的相关案件事实。
5、户籍证明及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曲凤祖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及两名被害人均系儿童。
6、证人文某、李某5证言,证实了被告人曲凤祖猥亵儿童犯罪的相关案件事实。
7、证人林某证言,证实其是李某1媳妇的姐姐,李某2跟其说曲凤祖总摸李某2和李某3阴部。证人王某、李某1、刘某2、仇某、齐某、李某4证实的内容与林某基本一致。
8、证人张某、闫某、刘某1证言,证实其和李某1家是邻居,2016年小孩放暑假期间,其多次看到曲凤祖去李某1家;其听李某2、李某3的奶奶说过,曲凤祖去李某1家摸李某2和李某3阴部。证人谢某系曲凤祖邻居,其证实内容与张某、闫某、刘某1一致。
9、证人姚某自述材料,证实其是李某2和李某3的奶奶,2016年学生放暑假期间的一天,曲凤祖在其家沙发上抱着李某2,其听到李某2哭了,曲凤祖走后,李某2说曲凤祖摸她阴部了。
10、被害人李某2陈述,其是白山学校的学生,2016年6月末的一天,在其家西屋小地炕上,曲凤祖把手伸进其裤衩里,用手摸其阴部;2016年7月的一天,其坐在凳子上洗衣服,曲凤祖来其家后把手伸进其裤衩里摸其阴部;2016年7月17日,其奶奶(双目失明)在其家东屋做活,在沙发上,曲凤祖用手摸其阴部、其叫出声了,曲凤祖走后,其告诉其奶奶,曲凤祖摸其阴部;2016年7月23日,在其家西屋小地炕上,曲凤祖把手伸进其裤衩里,用手摸其阴部,还摸了其妹妹李某3阴部。
11、被害人李某3陈述,其是白山学校的学生,2016年6月末的一天上午,在其家西屋的小地炕上,曲凤祖把右手从其短裤下面伸进去摸其阴部,后又摸其姐姐李某2的阴部;2016年7月初的一天,在其家西屋的小地炕上,曲凤祖把右手从其裤子上面伸进去摸其阴部;2016年7月23日,在其家西屋小地炕上,曲凤祖把右手伸进其姐姐裤子里摸其姐姐,摸完其姐姐后把右手从上面伸进其的裤子里摸其阴部。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