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销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7)冀1002刑初220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杨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7日起至2018年9月26日止。)
三、原审被告人孟赵强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7日起至2018年9月26日止。)
四、原审被告人滕孝文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7日起至2018年9月26日止。)
五、原审被告人潘仕寸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7日起至2018年9月26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