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销贵溪市人民法院(2017)赣0681刑初298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田太松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8日起至2018年6月27日止。)
三、上诉人马强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8日起至2018年4月27日止。)
四、上诉人赵享明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8日起至2018年4月27日止。)
五、上诉人杨阳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8日起至2018年4月27日止。)
六、上诉人孙思华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8日起至2018年4月27日止。)
七、原审被告人杨威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8日起至2018年8月27日止。)
八、原审被告人臧栋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8日起至2018年4月27日止。)
九、原审被告人王燕军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8日起至2018年4月27日止。)
十、原审被告人张雷祥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8日起至2018年4月27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